2023苏0205强清4号无锡市嘉荣钢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2023苏0205强清4号无锡市嘉荣钢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民事裁定书受理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5清申6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14******U,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新东路8号。

负责人:周嘉模,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宁,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嘉荣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友谊北路288号(友谊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龚恕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以被申请人无锡市嘉荣钢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嘉荣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为由,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嘉荣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因嘉荣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未能向嘉荣公司送达提交书面异议的通知。

  本院查明:嘉荣公司于2006年7月31日设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机关为区市监局。2014年6月20日,嘉荣公司被区市监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嘉荣公司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

  本院认为,嘉荣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锡山区,公司登记机关为区市监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嘉荣公司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应当认定嘉荣公司已经出现解散事由。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由于嘉荣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区市监局作为主管机关,其申请法院对嘉荣公司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锡市嘉荣钢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林 双

审 判 员 顾 瑜

审 判 员 尤跃海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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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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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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