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采 购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运 城 市 2023 年 度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GHHZRZYJ202310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二 零 二 三 年 六 月 五 日
目 录第 一 章 磋 商 公 告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4第 三 章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 ........................................9第 四 章 商 务 技 术 要 求 .......................................23第 五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25第 六 章 合 同 草 案 .............................................29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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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磋 商 公 告经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2023年 年 初 预 算 安 排 , 拟 对 运 城 市 2023年 度 城 镇 低效 用 地 再 开 发 项 目 进 行 采 购 , 请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与 磋 商 。一 项 目 概 况1 项 目 编 号 : GHHZRZYJ 2023 102 项 目 名 称 : 运 城 市 2023年 度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项 目3 采 购 方 式 : 竞 争 性 磋 商4 采 购 需 求 : 调 查 统 计 再 开 发 工 作 成 果 。 主 要 调 查 统 计 2022 年 度 低 效 用 地 再 开发 的 地 块 数 量 再 开 发 面 积 再 开 发 地 类 等 内 容 。 整 理 汇 总 再 开 发 成 功 案 例 。 在 分
析 统 计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汇 总 年 度 再 开 发 成 功 案 例 , 案 例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再 开 发 前地 块 的 面 积 类 型 容 积 率 等 , 再 开 发 模 式 处 置 方 式 以 及 开 发 完 成 后 的 主 导 用 途 容 积 率 产 业 类 型 投 资 额 社 会 效 益 等 。5 服 务 期 限 : 2023 年 7 月 底 前 。6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合 格 , 完 成 本 项 目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 达 到 项 目 最终 实 施 目 标 。7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1)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2)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6)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面 向 中 小 微 企 业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依 法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照 土 地 规 划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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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证 书 。 3 供 应 商 不 得 为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行 人 和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为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中 被 财 政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政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处 罚 决 定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域 范 围 内 4 供 应 商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专 业 管 理 团 队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投 标 。 6 每 个 供 应 商 只 允 许 报 一 个 标 段 。
三 磋 商 文 件 发 售 时 间 及 地 点1 发 售 时 间 : 2023年 6月 5日 至 2023年 6月 16日 , 每 天 上 午 8:30至 12:00, 下午 14:30至 17:30 北 京 时 间 , 周 六 日 休 息 。2 发 售 地 点 :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室 608室3 供 应 商 领 取 磋 商 文 件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3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 4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及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与 行 政 处 罚 查 询 结 果 以 及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纪 录 名 单 查 询 结果 上 述 两 个 网 站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项 目 采 购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在 处 罚 期 限 内 的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 以 上 所 有 资 料 需 提 供 原 件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份 四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及 递 交 地 点1 时 间 : 2023年 6 月 9日 17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将 被 拒 收 2 地 点 :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六 楼 608室五 磋 商 时 间 及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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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 间 : 2023年 6月 16日 09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2 地 点 :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五 楼 会 议 室3 届 时 请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人 出 席 。六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磋 商 采 购 公 告 在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网 站 上 发 布 。七 联 系 方 式 :1.采 购 人 :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联 系 人 : 梁 先 生联 系 方 式 : 0359-228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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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2.1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联 系 人 : 梁 主 任联 系 方 式 : 0359-22883481.2.2 项 目 名 称 运 城 市 2023年 度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项 目1.2.3 项 目 类 别 服 务1.2.4 项 目 编 号 GHHZRZYJ 2023 101.2.5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1.2.6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2.7 最 高 限 价 20万 元1.2.8 采 购 内 容 本 次 磋 商 不 分 包 , 所 投 项 目 必 须 完 全 响 应 本 磋 商 文 件 所 列 示内 容 。 具 体 报 价 范 围 采 购 范 围 及 所 应 达 到 的 具 体 要 求 , 以本 磋 商 文 件 中 商 务 技 术 和 服 务 的 相 应 规 定 为 准 。1.2.9 服 务 期 限 2023 年 7 月 底 前1.2.11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 完 成 本 项 目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 达 到 项 目 最终 实 施 目 标
1.4.3 供 应 商 应 具 备的 资 格 条 件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1)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2)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4)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5)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法 记 录 ,(6)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面 向 中 小 微 企 业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依 法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资 格 ,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土 地 规 划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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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2 拟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证书 。 3 供 应 商 不 得 为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和 重 大 税收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的 供 应 商 , 不 得 为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中 被 财 政 部 门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处 罚 决 定 规定 的 时 间 和 地 域 范 围 内 4 供 应 商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管 理 团 队 ,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位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 6 每 个 供 应 商 只 允 许 报 一 个 标 段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1.6.1 现 场 考 察 组 织 不 组 织1.7.1 答 疑 会 召 开 不 召 开
1.7.2 供 应 商 提 出 问题 的 截 止 时 间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5日 前1.7.3 采 购 人 澄 清 问题 的 时 间 澄 清 内 容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时 , 澄 清 问 题 的 时 间 应 在 响 应 文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5日 前 , 不 足 5 日 的 , 应 当 顺 延 响 应 文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应 当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前 3日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或 在 澄 清 和 修 改 中 一 并 明 确 。1.10 分 包 允 许 不 允 许3.3.3 是 否 要 求 提 供 不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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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版 响 应 文件 要 求3.4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1 份 副 本 2 份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1 份 PDF版 3.5.1 投 标 有 效 期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60日 历 天3.6.1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要 求 , 不 要 求3.6.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退 还 通 过 供 应 商 基 本 银 行 帐 户 退 还
3.8.3 响 应 文 件 的 签署 要 求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本 磋 商 文 件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容 要 求 及 格 式 明 确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之 处 加 盖 与 当 事 人 名 称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的 印 章 代 替 在 明 确 要 求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之 处 , 必 须 由 相 关 人 员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使 用 印章 签 名 章 或 其 他 电 子 制 版 签 名 代 替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响 应 文 件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响 应 文 件 中 的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字 并 盖 单 位 公 章 。4.1.1 响 应 文 件 的密 封 供 应 商 须 将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及 电 子 版 U 盘 包 装在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 然 后 密 封 。 密 封 袋 所 有 封 口 处 均 须 加 贴 封条 封 条 上 必 须 有 密 封 条 字 样 , 同 时 在 密 封 条 与 密 封袋 各 面 相 接 处 全 部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人 或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
4.1.2 密 封 套 上 应 写明 的 内 容 纸 质 版 电 子 版 等 字 样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单 位 名 称 : (填 写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单 位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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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在 2023 年 6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 即 开 标 时 间 前 不 得 启封 。4.2.1 响 应 文 件 递 交截 止 时 间 2023年 6月 9日 17时 30分 北 京 时 间 4.2.2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五 楼 会 议 室4.2.3 是 否 退 还 响 应文 件 是 否
4.2.4 需 要 提 交 的 其它 资 料 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被 授 权 人 身份 证 复 印 件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3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 4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单 及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与 行 政 处 罚 查 询 结 果 以 及 中 国 政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纪 录 名 单 查 询 结 果 上 述 两 个 网 站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件 并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查 询 时 间 为 本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在 处 罚 期 限 内 的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 以 上 所 有 资 料 需 提 供 原 件 和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2份 5.1 开 标 时 间 及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同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5.2 供 应 商 参 会 代表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必 须 参 加 开 标 会 ,同 时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授 权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含 法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6.1.1 磋 商 小 组 组 成及 确 定 方 式 磋 商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经 济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人数 为 3 人 及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经 济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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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3。6.3.1 是 否 授 权 磋 商小 组 直 接 确 定中 标 人 是 否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3 名8 招 标 代 理 费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放 开 建 设 项 目 专 业 服 务 价格 的 通 知 发 改 价 格 2015 299 号 的 规 定 , 招 标 代 理费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经 采 购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双 方 协 商 , 由 中 标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代 理 机 构 。9.1 履 约 担 保 不 要 求 要 求
补 充 内 容1 同 义 词 语 本 磋 商 文 件 中 出 现 的 采 购 人 发 包 人 买 方 等 在 采 购 阶 段 均指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承 包 人 卖 方 等 在 采 购 阶 段 均 指 供 应商 天 日 等 均 指 日 历 天 。2 证 件 证 书的 变 更 供 应 商 若 有 证 件 证 书 变 更 时 , 应 附 变 更 页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3 供 应 商 提 供 的承 诺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承 诺 均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及 自 身 客 观 事 实 ,若 有 不 真 实 承 诺 和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 磋 商 小 组 认 为 承 诺 内 容 不符 合 相 关 规 定 及 自 身 客 观 事 实 , 其 投 标 将 被 认 定 为 投 标 无效 。
4 供 应 商 提 供 的资 料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均 须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 若 有 不 真 实 资 料和 弄 虚 作 假 现 象 ,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5 解 释 权 磋 商 文 件 中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人 负 责解 释 。6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注 : 本 表 内 容 与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表 内 容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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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磋 商 供 应 商 须 知1.总 则1.1 适 用 范 围本 磋 商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1.2 项 目 概 况1.2.1采 购 人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2采 购 人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3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4项 目 类 别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1.2.5项 目 编 号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6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7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8最 高 限 价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9采 购 内 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10服 务 期 限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11服 务 地 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12服 务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2.13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如 涉 及 的 话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1.3.定 义
1.3.1 工 程 指 运 城 市 2023年 度 城 镇 低 效 用 地 再 开 发 项 目 。1.3.2 潜 在 供 应 商 指 符 合 本 磋 商 文 件 各 项 规 定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1.3.3 供 应 商 指 符 合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并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1.4.合 格 供 应 商 的 条 件1.4.1具 有 本 项 目 实 施 能 力 , 符 合 承 认 并 承 诺 履 行 本 磋 商 文 件 各 项 规 定 的 国 内供 应 商 。1.4.2供 应 商 必 须 是 已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1.4.3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 具 备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的 资 格 条 件 。1.4.4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或 开 标 时 发 现 供 应 商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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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拒 收 : 1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的 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未 上 传 和 递交 电 子 版 响 应 文 件 的 2 未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2.6 款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的 3 供 应 商 代 表 未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的 供 应 商 代 表 为 代 理 人 的 未 携 带 含 法 定 代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4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查 询 , 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件 当 事 人 及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5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4.5 评 标 时 发 现 供 应 商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1 未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预 算 金额 的 在 设 有 最 高 限 价 时 ,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2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的 3 供 应 商 资 格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4 响 应 文 件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内 容 顺 序 格 式 编 制 装 订 的 5 未 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6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不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7 投 标 有 效 期 少 于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8 技 术 方 案 和 经 营 期 限 等 不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和 超 出 采 购 人 可 接 受的 偏 差 范 围 的 9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10 供 应 商 串 通 投 标 的 11 法 律 法 规 和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4.5供 应 商 应 独 立 于 采 购 人 , 不 得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与 采 购 人 为 采 购 本 次 工 程 进 行设 计 编 制 技 术 规 格 和 其 它 文 件 所 委 托 的 咨 询 公 司 或 其 附 属 机 构 有 任 何 关 联 。1.5 投 标 费 用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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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1.6 现 场 考 察1.6.1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的 , 采 购 人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间 地 点 组 织 供 应 商 考 察 现 场 。1.6.2供 应 商 考 察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3除 采 购 人 的 原 因 外 ,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在 考 察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产 损 失 。1.6.4采 购 人 在 考 察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项 目 情 况 , 仅 供 供 应 商 在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时 参 考 ,采 购 人 不 对 供 应 商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7 答 疑 会
1.7.1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答 疑 会 的 , 采 购 人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间 和 地 点 召 开 答 疑 会 , 澄 清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问 题 。1.7.2 供 应 商 应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需 要 澄 清 的 问 题送 达 采 购 人 , 以 便 采 购 人 在 会 议 期 间 澄 清 。1.8 语 言 文 件1.8.1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包 括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图 纸 中 的 说 明 以 及 供 应商 与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简 体 字 。1.8.2原 版 为 外 文 的 证 书 类 文 件 , 以 及 由 外 国 人 做 出 的 本 人 签 名 外 国 公 司 的 名称 或 外 国 印 章 等 可 以 是 外 文 , 但 应 当 提 供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必 要 时磋 商 小 组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供 附 有 公 证 书 的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或 者 与 原 版 文 件 签 章 相 一
致 的 中 文 翻 译 文 件 。1.8.3原 版 为 外 文 的 证 书 类 证 明 类 文 件 , 与 供 应 商 名 称 或 其 它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1.9 计 量 单 位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0分 包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 分 包 的 内 容 , 分 包 金 额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资 质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2.磋 商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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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2.1.1本 磋 商 文 件 包 括 :第 一 章 磋 商 公 告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四 章 商 务 技 术 要 求 第 五 章 评 定 和 成 交 标 准 第 六 章 合 同 协 议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 2.1.2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条 款 事 项 格 式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磋 商 文 件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2 磋 商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2.2.1供 应 商 获 取 磋 商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遗 漏 残缺 等 问 题 ,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 如 有疑 问 , 应 在 本 章 第 1.7.2 条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书 面 材 料 信 函 或 电 子邮 件 等 , 下 同 送 达 采 购 人 并 要 求 予 以 澄 清 。2.2.2采 购 人 认 为 需 要 给 予 澄 清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的 , 将 在 本 章 第 1.7.3条规 定 的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但 不 得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供 应 商 须 及 时 确 认 收
到 澄 清 文 件 , 因 未 下 载 澄 清 文 件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2.3采 购 人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 均 可 主 动 对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相 关 事 项 , 进 行 澄 清和 修 改 。2.2.4无 论 是 否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的 要 求 , 采 购 人 一 旦 对磋 商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修 改 或 进 行 其 它 答 复 , 即 刻 发 生 效 力 ,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 将作 为 磋 商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所 有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2.5供 应 商 在 参 与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期 间 , 请 及 时 关 注 报 名 时 填 写 邮 箱 里 的 相 关信 息 , 供 应 商 因 没 有 及 时 关 注 而 未 能 如 期 获 取 相 关 信 息 是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 采 购 人 和代 理 机 构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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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响 应 文 件3.1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3.1.1响 应 文 件 分 为 商 务 部 分 和 服 务 部 分 。 1 商 务 部 分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的 文 件 。 2 服 务 部 分 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能 够 证 明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符 合 磋 商 文件 规 定 的 文 件 。3.1.2响 应 文 件 要 求 内 容 及 编 排 顺 序 见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 。3.2 投 标 内 容 填 写 说 明3.2.1供 应 商 应 详 细 阅 读 磋 商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响 应 文 件 须 对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做 出 实 质 性 和 完 整 性 的 响 应 。3.2.2供 应 商 照 搬 照 抄 磋 商 文 件 技 术 商 务 要 求 , 并 未 提 供 技 术 资 料 或 提 供 资 料不 详 的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通 知 供 应 商 限 期 进 行 书 面 解 释 或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若 已 要 求 , 而 该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做 出 解 释 做 出 的 解 释 不 合 理 或 不 能 提 供 证明 材 料 的 , 磋 商 小 组 有 权 拒 绝 该 投 标 。3.2.3 响 应 文 件 应 严 格 按 照 第 六 章 规 定 的 内 容 顺 序 和 格 式 逐 项 填 写 , 加 项 必须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不 允 许 填 写 无 等 内 容 其 它 未 加 项 也 必 须 作出 响 应 , 无 相 应 内 容 可 填 时 应 填 写 无 等 明 确 的 回 答 文 字 。3.2.4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在 开 标 仪 式 上 唱 标 的 内 容 , 要 求 按 格 式 统 一 填 写 , 不 得 自 行增 减 内 容 。
3.2.5供 应 商 必 须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磋 商 小 组 对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一 步 审 查 的 要 求 。3.3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及 装 订3.3.1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见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 。3.3.2响 应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见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 。3.3.3除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均 须 制 作 电 子 版 响 应 文 件 。3.4 响 应 文 件 份 数响 应 文 件 份 数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5 投 标 有 效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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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销 或 修 改其 响 应 文 件 , 否 则 其 投 标 无 效 。3.5.2质 量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5.3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供 应 商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供 应 商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6投 标 保 证 金3.6.1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供 应 商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的 金 额 递 交 形 式 截 止 时 间 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3.6.2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方 式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6.3在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退 还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中 标 人 的投 标 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日 内 退 还 。3.6.4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不 予 退 还 其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a 提 供 虚 假 伪 造 资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b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c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 或 者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 且 未 经 采 购 机 构 同 意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d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e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后 退 出 磋 商 的 。
3.7 投 标 报 价3.7.1所 有 投 标 报 价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计 算 单 位 。3.7.2供 应 商 对 投 标 报 价 若 有 说 明 应 在 开 标 一 览 表 显 著 处 注 明 , 只 有 开 标 时 唱 出的 报 价 优 惠 承 诺 才 会 在 评 标 时 予 以 考 虑 。3.7.3投 标 的 报 价 优 惠 承 诺 应 对 应 开 标 一 览 表 。 除 报 价 优 惠 承 诺 外 , 任 何 超 出 磋商 文 件 要 求 而 额 外 赠 送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优 惠 , 在 评 标 时 将 不 作 为 价 格 折 算 的 必 备 条 件 。3.7.4本 次 采 购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 最 低 报 价 不 能 作 为 中 标 的 保 证 。3.8 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及 规 定3.8.1组 成 响 应 文 件 的 各 项 文 件 均 应 遵 守 本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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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文 件 的 签 订 履 行 通 知 等 事 项 的 书 面 文 件 中 的 单 位 盖 章 印 章 公 章 等 处 均 仅 指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 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等 字 样 的 印 章 。3.8.3 响 应 文 件 的 签 署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3.8.4响 应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内 容 齐 全 不 得 涂 改 或 增 删 。 如 有 修 改 和 增 删 , 必须 有 供 应 商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3.8.5因 响 应 文 件 字 迹 潦 草 或 表 达 不 清 所 引 起 的 不 利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4.投 标4.1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响 应 文 件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方 法 装 袋 密 封 。
4.1.2密 封 套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2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4.2.1供 应 商 应 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3.4条 的 规 定 。4.2.2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4.2.3未 按 规 定 密 封 的 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未 上 传 和 递 交 电 子 版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2.4采 购 人 接 收 响 应 文 件 后 , 应 向 供 应 商 出 具 签 收 回 执 单 。4.2.5除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6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资 料 在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同 时 提 交 。4.3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4.3.1供 应 商 可 以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对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标 要 求 须 经 采 购 人 签 字确 认 , 否 则 无 效 。4.3.2供 应 商 撤 回 投 标 的 要 求 应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供 应 商代 表 签 字 , 补 充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材 料 , 每 页 均 应 当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由 供 应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密 封 送 达 采 购 人 , 同时 应 在 封 套 上 标 明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及 修 改 响 应 文 件 和 开 标 时 启 封 字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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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供 应 商 不 得 对 其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或 撤 回 。5.开 标5.1采 购 人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公 开 开 标 , 采 购 人 代 表 供 应 商 代 表 及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5.2 供 应 商 参 会 代 表 的 要 求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5.3开 标 时 由 签 到 供 应 商 各 推 荐 1名 代 表 查 验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 确 认 无 误 并 签字 后 开 始 唱 标 。 如 存 在 异 议 , 由 参 会 领 导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裁 定 。5.4唱 标 内 容 包 括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报 价 格 书 面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投 标 的 通 知 以及 采 购 机 构 认 为 适 当 的 其 他 内 容 。 供 应 商 若 有 报 价 和 优 惠 未 被 唱 出 , 应 在 主 持 人 征
求 澄 清 说 明 时 及 时 声 明 或 提 请 注 意 , 否 则 采 购 机 构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5采 购 人 将 做 唱 标 记 录 并 在 开 标 后 要 求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人 签 字 确 认 。6.磋 商6.1 磋 商 小 组6.1.1采 购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 结 合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特 点 组建 磋 商 小 组 , 对 具 备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估 和 比 较 。 磋 商 小 组 组 成 及 确 定方 式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采 购 人 就 磋 商 文 件 征 询 过 意 见 的 专 家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专 家 参 加 评 标 , 采 购单 位 人 员 不 得 以 专 家 身 份 参 与 评 标 。
6.1.3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2 参 加 招 标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担 任 过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或 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3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人 员 4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社 会 关 系 或 者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5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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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 他 依 法 应 当 回 避 的 人 员 。6.2 磋 商磋 商 小 组 按 照 第 四 章 磋 商 程 序 规 定 的 程 序 依 次 与 各 供 应 商 进 行 磋 商 , 并 按照 第 四 章 磋 商 程 序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办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对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第 四 章 磋 商 程 序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6.3 评 标 过 程 保 密开 标 之 后 , 直 到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止 , 凡 是 属 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向 等 , 均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或 其 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6.4 关 于 供 应 商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滞 后 发 现 的 处 理 规 则无 论 基 于 何 种 原 因 , 各 项 本 应 做 拒 绝 投 标 处 理 的 情 形 , 即 便 未 被 及 时 发 现 而 使
该 供 应 商 进 入 初 审 详 细 评 审 或 其 它 后 续 程 序 , 包 括 已 经 签 约 的 情 形 。 一 旦 被 发 现存 在 上 述 情 形 , 采 购 人 均 有 权 决 定 取 消 该 供 应 商 的 此 前 评 议 结 果 , 或 决 定 对 该 投 标予 以 拒 绝 , 并 有 权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及 纠 正 措 施 。6.5 采 购 项 目 废 标6.5.1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对 采 购 项 目 予 以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 导致 进 入 实 质 性 评 审 打 分 阶 段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2 报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 的 3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4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
6.5.2采 购 项 目 废 标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做 出 书 面 报 告 。6.5.3废 标 后 , 采 购 机 构 应 当 将 废 标 原 因 通 知 所 有 供 应 商 , 并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活 动 。7.中 标 通 知7.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将 在 刊 登 本 次 磋 商 公 告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标 公 告 , 并 在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但 该 中 标 结 果 的有 效 性 不 依 赖 于 未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是 否 知 道 中 标 结 果 。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以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标 ,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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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采 购 人 对 未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不 作 未 中 标 原 因 的 解 释 。7.3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8.招 标 代 理 费招 标 代 理 费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9.履 约 担 保9.1除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在 签 订 合 同 之 前 向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9.2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9.1条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部 分 予 以 赔 偿 。
10.签 订 合 同10.1中 标 人 应 在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30日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如 果 未 按 规定 及 要 求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并 按 照 磋 商 小 组 推 荐 中 标 候选 人 顺 序 , 确 定 下 一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10.2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及 评 审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正 文 件 的 内 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的 其 它 协 议 或 声 明 。10.3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如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服 务 工 程 , 在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中 标 人 可 与 采 购 人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
10.4 中 标 人 一 旦 成 交 , 未 经 采 购 人 事 先 给 予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转 包 分 包 , 亦 不 得将 合 同 全 部 及 任 何 权 利 义 务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严 重 违 约 , 采 购 人 有 权决 定 按 照 中 标 人 成 交 后 毁 标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等 依 约 处 理 。10.5违 反 上 述 条 款 的 规 定 , 给 对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1.验 收采 购 人 应 当 及 时 对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验 收 。 采 购 人 可 以 邀 请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供 应商 或 者 第 三 方 机 构 参 与 验 收 。 参 与 验 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意 见 作 为 验 收 书的 参 考 资 料 一 并 存 档 。12.保 密 和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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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保 密供 应 商 自 领 取 磋 商 文 件 之 日 起 , 须 承 诺 承 担 对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将因 本 次 投 标 获 得 的 信 息 向 第 三 人 外 传 。12.2披 露12.2.1 采 购 人 有 权 将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向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或 评 审 标 书 的 有 关人 员 披 露 。12.2.2 在 采 购 人 认 为 适 当 时 国 家 机 关 调 查 审 查 审 计 时 以 及 其 他 符 合 法 律规 定 的 情 形 下 , 采 购 人 无 须 事 先 征 求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同 意 而 可 以 披 露 关 于 采 购过 程 合 同 文 本 签 署 情 况 的 资 料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及 地 址 响 应 文 件的 有 关 信 息 以 及 补 充 条 款 等 , 但 应 当 在 合 理 的 必 要 范 围 内 。 对 任 何 已 经 公 布 过 的 内
容 或 与 之 内 容 相 同 的 资 料 , 以 及 供 应 商 或 中 标 供 应 商 已 经 泄 露 或 公 开 的 , 无 须 再 承担 保 密 责 任 。13.询 问 和 质 疑13.1供 应 商 有 权 就 招 标 事 宜 提 出 询 问 和 质 疑 。13.1.1 采 购 程 序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束 , 并受 到 严 格 的 内 部 监 督 , 以 确 保 授 予 合 同 过 程 的 公 平 公 正 。13.1.2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条 款 或 技 术 商 务 参 数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前 通 过澄 清 或 修 改 程 序 提 出 。13.1.3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询 问 。13.1.4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投 标 未 获 公 平 评 审 或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应 当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质 疑 。13.1.5 质 疑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13.1.6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 被 质 疑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磋 商 公 告发 布 时 间 质 疑 事 项 法 律 依 据 具 体 条 款 质 疑 人 全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包 括 手 机 传 真 号 码 。13.1.7 质 疑 应 按 照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 质 疑 书 应 当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质 疑 材 料 应 为 简 体 中 文 , 一 式 二 份 。13.1.8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可 不 予 受 理 : 1 未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提 出 质 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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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 疑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3 所 递 交 材 料 未 明 示 属 于 质 疑 材 料 的 4 质 疑 书 没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本 人 姓 名 或 印 盖 本 人 姓 名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质 疑 书 由 参 加 采 购 项 目 的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本 人 姓 名 或 印 盖 本 人 姓 名 章 , 但 没 有 法 定 代表 人 特 别 授 权 的 5 质 疑 书 未 提 供 有 效 联 系 人 或 联 系 方 式 的 6 质 疑 事 项 已 经 进 入 投 诉 或 者 诉 讼 程 序 的 7 质 疑 书 未 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被 视 为 无 有 效 证 据 支 持 的 。 8 供 应 商 对 磋 商 文 件 条 款 或 技 术 参 数 有 异 议 , 未 在 开 标 前 通 过 澄 清 或 修 改 程序 提 出 , 并 且 供 应 商 已 经 参 与 投 标 , 而 于 开 标 后 对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9 在 提 出 本 次 质 疑 前 半 年 内 连 续 三 次 质 疑 而 无 事 实 依 据 的 10 其 它 不 符 合 受 理 条 件 的 情 形 。13.1.9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将 在 收 到 书 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查 质 疑 事 项 , 做 出答 复 或 相 关 处 理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的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13.1.10 供 应 商 进 行 虚 假 和 恶 意 质 疑 的 , 将 会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内 禁 止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并 将 处 理 决 定 在 相 关 采 购 媒 体 上 公 布 。13.1.11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以 及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人 未 在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做 出 答 复 的 ,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14.违 约 处 罚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 并 可 能 被 列 入 不 良 记 录 名单 , 供 应 商 今 后 参 与 同 类 采 购 项 目 的 机 会 可 能 会 受 到 影 响 : 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最 后 报 价 后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2 在 评 审 期 间 , 供 应 商 企 图 影 响 采 购 人 或 磋 商 小 组 的 任 何 活 动 , 将 导 致 投 标被 拒 绝 , 并 由 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 中 标 人 未 按 本 磋 商 文 件 规 定 签 约 4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它 协 议 5 中 标 人 未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交 付 招 标 代 理 费 的 6 供 应 商 未 按 响 应 文 件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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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8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其 它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人 恶 意 串 通 的 。第 四 章 磋 商 程 序1.初 步 评 审1.1 资 格 审 查磋 商 小 组 将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内 容 见 第 四 章 资 格 审 查 表 , 供 应 商须 携 带 资 格 审 查 表 中 所 列 资 料 的 原 件 备 查 , 磋 商 小 组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资 料 有 疑 义 时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 不 能 提 供 原 件 的 磋 商 小 组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 任 意 一 项 不 符 合要 求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否 决 。
1.2 符 合 性 审 查磋 商 小 组 将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 符 合 性 审 查 因 素 见 第四 章 附 件 2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 任 意 一 项 不 符 合 要 求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否 决 。1.3 供 应 商 有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的 , 磋 商 小 组 将 否决 其 投 标 。 采 购 人 将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上 报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2.磋 商2.1 采 购 人 代 表 向 磋 商 小 组 介 绍 项 目 情 况 2.2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各 供 应 商 签 到 顺 序 , 与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并 做 好 磋 商 记 录 。 在 磋 商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需 求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动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但 不 得 变 动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 。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 必 须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2.3 磋 商 结 束 后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将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 该 内 容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并 优 先 于 招 标 文 件 中相 关 内 容 。2.4 各 供 应 商 可 根 据 变 动 情 况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适 当 修 改 , 但 不 得 变 动 书 面 通 知以 外 的 内 容 , 各 供 应 商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修 改 内 容 和 最 终 报 价 提 交 采 购 人 。 修 改内 容 和 最 终 报 价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确 认 。 未 签 字 盖 章 的 或 者 是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的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2.5 已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终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退 出磋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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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采 购 人 将 各 供 应 商 修 改 内 容 和 最 终 报 价 送 达 磋 商 小 组 , 磋 商 小 组 将 采 用 综合 评 分 法 对 所 有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具体 评 审 原 则 方 法 详 见 本 章 第 3 项 详 细 评 审 , 详 细 评 审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少 于 3家 。3.详 细 评 审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综 合 评 分 的 主 要 因 素 为 价 格 服 务 方 案 综 合 实 力 业 绩 以 及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等 。综 合 评 分 法 不 保 证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中 标 。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采 购 小 组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采 购 小 组 依 据 供 应 商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前 三 名 成 交 候 选人 , 最 终 由 局 党 组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 。
3.1 分 值 构 成3.1.1投 标 报 价 : 详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43.1.2商 务 部 分 : 详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43.1.3服 务 部 分 : 详 见 第 五 章 附 件 43.2评 审 标 准3.2.1 投 标 报 价 评 审3.2.1.1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磋 商 小 组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正 的 价 格 经 供 应 商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供 应 商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磋 商 小 组 将否 决 其 投 标 。 1 如 果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据 与 数 字 表 示 的 有 差 别 ,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为 准 。 如 果 大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如 果 单 价 乘 以 数 量 不 等 于 总 价 ,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有 明 显 错 误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 如 果 明 细 价 格 相 加 不 等 于 汇 总 价 格 , 以明 细 价 格 为 准 。 3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调 整 后 的 数 据 应对 供 应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 若 供 应 商 不 同 意 以 上 修 正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2.1.2磋 商 小 组 一 致 认 为 某 个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供 应商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时 , 磋 商 小 组 必 须 要 求 供 应 商 在评 标 现 场 限 期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不 能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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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或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书 面 说 明 及 证 明 材 料 认 定 供 应 商 仍 然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磋 商 小 组 将 认 定 其 低 于 成 本 恶 意 投 标 , 并 否 决 其 投 标 。3.2.1.3评 标 基 准 价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详 见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3.2.1.4偏 差 率偏 差 率 计 算 方 法 见 见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3.2.1.5投 标 报 价 得 分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方 法 见 见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3.2.2 商 务 部 分 评 审3.2.2.1评 标 委 员 按 本 章 后 附 件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商
务 部 分 进 行 评 审 3.2.2.2商 务 部 分 得 分商 务 部 分 得 分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2.3 服 务 部 分 评 审3.2.3.1评 标 委 员 按 本 章 后 附 件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服务 部 分 进 行 评 审 3.2.3.2服 务 部 分 得 分服 务 部 分 得 分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2.4 得 分 汇 总汇 总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商 务 部 分 得 分 和 服 务 部 分 得 分 即 为 供 应 商 的 总 得 分 。
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更 正4.1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磋 商 小 组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含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 必 要 的 澄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磋 商 小 组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4.2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容 。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更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4.3磋 商 小 组 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进 一步 澄 清 说 明 或 更 正 , 直 至 满 足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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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确 定 中 标 人5.1磋 商 小 组 按 照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3名 中 标 候 选 人 标 明 推 荐 顺 序 ,得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的 , 以 服 务 部 分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采 购 人 授 权 磋 商 小 组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 磋 商 小 组 应 当 确定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即 为 中 标 价 。 采 购 人 未 授 权 磋 商 小组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在 评 标 报告 确 定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中 按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5.2 磋 商 小 组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报 告 由 磋 商小 组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确 认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对 评 标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按 照 采 购 人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拒 绝 在 报 告 上 签 字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报 告 。 采 购 人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标 报 告 送 采 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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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评 定 和 成 交 标 准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一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条 款 号 审 查 内 容 审 查 标 准
1.1 资格审查 营 业 执 照 提 供 具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投标 人 公 章开 户 许 可 证 有 效 的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信 息法 定 代 表 人 资格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并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编 制法 定 代 表 人 授权 委 托 代 理 人 供 应 商 代 表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 则 须 另 提供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复 印 件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信 用 信息 包 括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及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事 人 名 单 及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与 行 政 处 罚 查 询 结 果 以 及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纪 录 名 单 查 询 结 果 上 述 两 个 网 站 查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查 询 时 间 为 本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在 处 罚 期限 内 的 不 得 参 与 投 标 。
1.2 符合性审查 供 应 商 资 格 证明 资 料 响 应 文 件 所 附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齐 全 并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响 应 文 件 签 字盖 章 供 应 商 必 须 在 本 磋 商 文 件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式 明 确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之 处 加 盖 与 当 事 人 名 称 全 称 相一 致 的 标 准 公 章 , 不 得 使 用 其 它 如 带 有 专 用 章 等字 样 的 印 章 代 替 。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响 应 文 件 应 附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之 处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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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单 位 公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响 应 文 件 份 数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1份 副 本 2份电 子 版 U盘 : 1份响 应 文 件 的 印刷 与 装 订 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A4 , 响 应 文 件 中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授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签 名 可 以 手 写 外 , 其 余 内 容 一 律 打 印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编 制 目 录 , 响 应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必 须 装 订 为一 册 , 且 必 须 采 用 胶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服 务 期 限 2023 年 7 月 底 前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合 格 , 完 成 本 项 目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 达 到 项目 最 终 实 施 目 标投 标 有 效 期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60日 历 天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磋 商 文 件 要 求二 无 效 磋 商 的 情 形未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为 无 效 磋 商 。三 成 交 标 准1.经 磋 商 确 定 最 终 采 购 需 求 和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后 , 由 磋 商 小 组 采 用 综 合 评分 法 对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和 报 价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 响 应 文 件 满 足 磋 商 文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 对 价 格 商 务 服 务 技 术 等 主 要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进 行 评 审 得 分
具 体 评 分 见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分 细 则 , 按 照 评 审 得 分 排 序 由 高 到 低 的 原 则 推 荐 3名 中标 候 先 人 。2.每 一 磋 商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所 有 磋 商 小 组 成 员 评 分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评 分 分 值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综 合 评 分 法 评 分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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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一 商 务 部 分 30 分 30 分1.供 应 商 近 3 年 承 担 过 同 类 型 项 目 的 设 计 业 绩 以 设 计 合 同 和 中 标 通知 书 为 准 , 每 承 担 一 项 业 绩 为 5 分 , 最 高 15 分 。 15 分2.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甲 级 10 分 , 乙 级 6 分 , 丙 级 2 分 。 10 分3.响 应 文 件 内 容 齐 全 且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 排 版 合 理 , 字 迹 清 楚 表述 明 确 , 无 错 别 字 无 修 改 语 句 通 顺 , 满 分 5 分 。 5 分二 服 务 部 分 40 分 40 分1 实 施 方 案 。 供 应 商 需 根 据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整 理 实 施 方 案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对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的 了 解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准 备 工 作 具 体 的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等 方 面 。 评 标 专 家 对 各 响 应 文 件 的 全 面 具 体 合 理 , 可 操 作 性 行强 , 总 体 目 标 清 晰 技 术 路 线 科 学 ,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等 方 面 横 向 比 较 ,评 标 专 家 根 据 详 细 情 况 予 以 打 分 , 满 分 为 20 分 。 20 分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配 备 。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架 构 和 岗 位 设 置 合 理 管理 制 度 齐 备 内 部 分 工 和 职 责 明 确 人 员 配 置 合 理 从 业 经 历 丰 富 , 具 有相 关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执 业 资 格 , 评 标 专 家 根 据 详 细 情 况 予 以 打 分 , 满 分 为5 分 。 5 分3 设 施 设 备 配 置 。 拟 投 入 设 施 设 备 合 理 , 能 满 足 项 目 需 求 , 评 标 专 家根 据 详 细 情 况 予 以 打 分 , 满 分 为 5 分 。 5 分4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 项 目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措 施 明 确 , 评 标 专
家 根 据 详 细 情 况 予 以 打 分 , 满 分 为 5 分 。 5 分5 质 量 保 证 及 服 务 承 诺 。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合 理 。 服 务 承 诺 应 包 括服 务 内 容 服 务 标 准 响 应 时 间 后 期 服 务 等 , 评 标 专 家 根 据 详 细 情 况 予以 打 分 , 满 分 为 5 分 。 5 分三 价 格 30 分 30 分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其 他 供应 商 的 价 格 分 按 照 公 式 计 算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30% 100。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30 分四 扣 分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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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处 罚 违 法 记 录 的 资质 挂 靠 出 借 资 质 违 法 分 包 虚 假 承 诺 。 最 多 扣 10 分 。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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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合 同 草 案甲 方 :乙 方 :合 同 编 号 :签 订 地 点 :乙 方 参 加 了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于 年 月 日 举 办 的采 购 活 动 , 并 成 为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合 同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现 甲 乙 双 方 就 采 购 事 宜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 达 成 如 下合 同 条 款 :
第 一 条 合 同 组 成1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第 二 条 服 务 条 款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第 三 条 质 量 及 服 务1 质 量 要 求 及 技 术 标 准 :2 售 后 服 务 :第 四 条 合 同 价 款合 同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元 大 写 : 元 整 。
第 五 条 履 行 期 限年 月 日 前 交 货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第 七 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 甲 方 需 追 加 或 减 少 本 合 同 中 相 同 的 标 的 物 , 按 政府 采 购 法 第 49条 规 定 执 行 , 并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书 。第 八 条 甲 方 责 任第 九 条 乙 方 责 任第 十 条 违 约 责 任1 乙 方 不 完 全 按 照 合 同 履 约 的 , 按 照 成 交 金 额 的 向 甲 方 交 纳 违 约 金 。 乙方 延 期 付 货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按 照 中 标 成 交 金 额 的 向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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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纳 违 约 金 因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按 损 失 额 向 甲 方 交 纳 赔 偿 金 。2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有 欺 诈 行 为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护 法 的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并 按 照 原 提 供 的 标 的 物 的 价 格 向 甲 方 交 纳 赔 偿 金 。3 除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外 , 凡 乙 方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的 , 山 西 泽 林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终 止 合 同 后 ,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新 中 标 成 交 价 格 超 过 原 解 除 合 同金 额 部 分 由 乙 方 承 担 。4 甲 方 延 期 请 拨 资 金 的 , 每 延 期 一 日 , 按 照 应 付 合 同 款 的 向 乙 方 支 付 违约 金 。第 十 一 条 不 可 抗 力甲 乙 双 方 的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 应 及 时 向 对 方 通
报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理 由 在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证 明 以 后 ,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部 分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合 同 ,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予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争 议 解 决甲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解 决 执 行 本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运 城 仲 裁 委 会 员 仲 裁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1 合 同 由 甲 乙 双 方 代 表 盖 章 , 即 行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乙 方 山 西 泽 林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同 级 政 府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各 执 一 份 , 均 具 同 等 效 力 。3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未 尽 事 宜 , 甲 乙 双 方 在 不 违 背 合 同 和 竞 争 性 招 标 文
件 的 前 提 下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结 果 以 纪 要 形 式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与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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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 年 月 日 乙 方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日 期 : 年 月 日说 明 : 本 合 同 草 案 作 为 合 同 的 基 本 格 式 , 不 作 为 最 终 合 同 , 采 购 人 有 权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对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内 容 作 进 一 步 的 细 化 和 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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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响 应 文 件 内 容 要 求 及 格 式1.响 应 文 件 响 应 要 求供 应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内 容 顺 序 和 格 式 逐 项 填 写 , 加 项 必 须 作 出 实 质性 响 应 , 不 允 许 填 写 无 未 测 试 没 有 相 应 指 标 等 内 容 其 它 未 加 项 也 必须 作 出 响 应 , 无 相 应 内 容 可 填 时 应 填 写 无 未 测 试 没 有 相 应 指 标 等 明 确的 回 答 文 字 。2.响 应 文 件 排 版 及 格 式 要 求响 应 文 件 必 须 编 排 目 录 和 页 码 , 目 录 顺 序 应 与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一 致 , 目 录 页 码和 正 文 页 码 必 须 一 致 。
3.响 应 文 件 印 刷 及 装 订 要 求响 应 文 件 规 格 幅 面 A4 , 双 面 打 印 , 正 文 内 容 不 小 于 四 号 字 规 格 字 体 自 定 ,响 应 文 件 中 除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授 权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签 名 可 以 手 写 外 , 其 余 内 容 一 律 打 印 ,所 有 内 容 必 须 装 订 为 一 册 , 且 必 须 采 用 胶 订 形 式 ,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装 订 。4.本 项 目 的 声 明 及 承 诺 应 保 证 全 部 声 明 承 诺 及 问 题 的 回 答 是 真 实 的 和 有 效 的 。5.响 应 文 件 内 容 不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任 意 一 项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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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格式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项 目 名 称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响应文
件供 应 商 单 位 名 称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二 0二 三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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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 商 务 部 分1 投 标 函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无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本 项 填 写 无 4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1 供 应 商 企 业 简 介 2 营 业 执 照 3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4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5 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6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表 7 供 应 商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8 近 三 年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函 9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或 监 狱 企 业 证 明 资 料 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10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5 其 他 商 务 材 料二 技 术 部 分1 开 标 一 览 表2 服 务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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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函致 :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供 应 商 全 称 )授 权 (供 应 商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为 我 方 代 表 , 参 加 贵 方组 织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的 有 关 活 动 , 并 对 此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为 此 :1.我 方 同 意 在 本 项 目 磋 商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磋 商 日 起 的 有 效 期 内 90日 遵 守 本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且 在 此 期 限 期 满 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我 方 承 诺 已 经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规 定 的 参 加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具 备 的 全 部 条 件 。
3.提 供 供 应 商 须 知 规 定 的 全 部 响 应 文 件 , 包 括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报 价 一 览 表 等 。4.保 证 遵 守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5.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价 的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6.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磋 商 文 件 , 包 括 磋 商 文 件 修 改 书 如 有 的 话 参 考 资 料 及 有 关 附 件 , 确 认 无 误 。7.我 方 承 诺 接 受 磋 商 文 件 中 合 同 原 则 的 全 部 条 款 且 无 任 何 异 议 。所 有 有 关 本 次 采 购 的 一 切 往 来 联 系 方 式 为 :地 址 : 邮 箱 :供 应 商 代 表 姓 名 : 供 应 商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 办 公 移 动
供 应 商 (公 章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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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 供 应 商 (公 章 ):供 应 商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章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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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运 城 市 规 划 和 自 然 资 源 局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供 应 商 住 址 的 供 应 商 名 称 法 定 代 表人 服 务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供 应 商 代表 姓 名 职 务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 贵 方 组 织 的 项 目 , 项 目 编号 :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刷 体 姓 名 签 字 或 签 章 : 供 应 商 代 表 印 刷 体 姓 名 签 字 或 签 章 : 供 应 商 全 称 供 应 商 公 章 :注 : 除 可 填 报 项 目 外 , 对 本 报 价 函 的 任 何 修 改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应 报 价 , 从 而 导 致 该 报 价 被 拒 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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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 应 商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1 供 应 商 企 业 简 介 供 应 商 自 拟 格 式 书 写 2 营 业 执 照附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的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3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或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信 息附 : 银 行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4 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格 式 附 后 附 : 近 三 年 2020年 2月 1日 至 开 标 当 日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5 供 应 商 拟 投 入 的 人 员 格 式 附 后 附 : 表 后 须 附 项 目 配 备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劳 动 合 同 个 人 社 保 缴 纳 凭 证 等 的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逐 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6 供 应 商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结 果附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失 信 被 执 行人 及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及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与 行 政 处 罚 查 询 结果 以 及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纪 录 名 单 查 询 结 果 上 述 两 个 网 站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查 询 时 间 为 本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在 处 罚 期 限 内 的 不 得 参 与 评 标 。 7 近 三 年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函 格 式 附 后 8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附 后 9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附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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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 应 商 近 三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同 类 项 目 业 绩 表 格 式 各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制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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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 应 商 拟 投 入 的 人 员拟 投 入 人 员 情 况 表 格 式
备 注 : 后 附 以 上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学 历 证 职 称 证 或 资 格 证 等 的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须 逐页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供 应 商 : (填 写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专 业 执 业资 格 执 业 资 格证 书 号 在 本 项 目 拟担 任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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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近 三 年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函 格 式 采 购 人 :我 公 司 参 与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的 投 标 , 我 公司 郑 重 声 明 : 我 方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2020年 2月 1日 至 开 标 当 日 , 在 经营 活 动 中 无 重 大 违 法 活 动 记 录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 我 方对 此 声 明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 声 明 人 : 供 应 商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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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财 库 2011181号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为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即 , 本 公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规 定 的 划 分 标准 , 本 公 司 为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2.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请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声 明 人 : 供 应 商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注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或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或 大型 企 业 , 评 审 时 价 格 不 予 扣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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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本 人 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郑 重 承 诺 :一 将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自 愿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的 投 标 二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有 效 合 法 的 三 不 出 借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 不 让 他 人 挂 靠 投 标 ,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四 不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公 平 竞 争 损 害采 购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不 与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供 应 商 串 通 投 标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益 或 者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严 格 遵 守 开 标 现 场 纪 律 , 服 从 监 管 人 员 管 理 七 保 证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 若 有 分 包 征 得 采 购 单 位 同 意 八 保 证 中 标 之 后 , 按 照 响 应 文 件 承 诺 履 约 , 如 有 违 反 , 同 意 接 受 采 购 单 位 违约 处 罚 九 保 证 企 业 及 所 属 相 关 人 员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无 行 贿 等 犯 罪 行 为 十 如 在 投 标 过 程 和 公 示 期 间 发 生 投 诉 行 为 , 投 诉 内 容 符 合 要 求 , 投 诉 材 料 加盖 企 业 公 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并 附 有 关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不 恶 意 投诉 , 对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投 诉 线 索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否 则 愿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
以 上 内 容 我 已 仔 细 阅 读 , 本 公 司 若 有 违 反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自 愿 依 法 接 受 取 消投 标 资 格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取 消 成 交 资 格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有 关 处 理 , 愿 意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开 户 银 行 : 基 本 账 户 :投 标 单 位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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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商务材料供 应 商 认 为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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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 标 一 览 表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投 标 报 价 元 项 目 负 责 人
服 务 期 限服 务 质 量 要 求 供 应 商 : (填 写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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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服 务 方 案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格 式 自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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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次 报 价 单 格 式 现 场 需 提 供 纸 质 版 , 随 身 携 带 , 磋 商 后 现 场 填 报 竞 争 性 磋 商 第 二 次 报 价 单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投 标 报 价 元 项 目 负 责 人
服 务 期 限服 务 质 量 要 求 供 应 商 : (填 写 全 称 并 加 盖 公 章 )供 应 商 代 表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