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3.14”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3.14”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4日20时许,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4#A)7号振动筛区域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蕉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蕉城区人民政府成立了“3.14”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区纪委,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信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当事人,经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2号龙威经贸广场3幢1梯806室,实际生产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疏港路202号(产权为福建联维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有租赁协议),2018年12月24日成立,营业期限:2018年12月24日至2038年12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CUMT92,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徐*华,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材用石加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农业园艺服务;装卸搬运;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港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事故现场示意图

  

  如上图所示,坠落点为事故发生地点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刘*,男,汉族,42岁,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线圆锥机班组组长,身份证号:**************691X,住址:贵州省安顺市******,在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结合视频监控和勘查现场情况分析,2021年3月14日20时12分40秒(清水罐处视频监控时间),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线圆锥机班组组长刘*由生活区前往生产区域((4#A)7号振动筛)进行巡视,20时03分30秒(筛网处视频监控时间)刘*从斜梯1上行至1层平台,查看筛网;从斜梯2上行前往2层平台,因振动筛振动的原因不慎滑倒,致使其在步入二层平台高处坠落。20时30分许值班人员刘*青巡视生产区域((4#A)7号振动筛),发现刘*躺在地上,用对讲机呼叫生产部负责人朱*,朱*听到对讲机呼叫后来到现场,到现场看见刘*躺在地板上,叫刘*也没反应,朱*立即向徐*华报告,徐*华赶到现场立即开展前期救护工作,并拿着棉被盖着等120,大概20分钟后120到达现场,对刘*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而后120现场确认刘*死亡,朱*拨打了110。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做如下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4#A)7号振动筛上下斜梯防护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存在缺陷;7号振动筛运行过程中,斜梯区域会发生振动;死者刘*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前往(4#A)7号振动筛处,不慎滑倒从高处坠落,造成死亡。上述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岗位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域((4#A)7号振动筛斜梯和护栏)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上述是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根据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的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1、刘*,身份证号:**************691X,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线圆锥机班组组长,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徐*华,身份证号:**************1258,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认真审查、把关;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参与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3、朱*,身份证号:**************1216,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思想上麻痹大意,对现场安全隐患识别不足,忽略了(4#A)7号振动筛斜梯和护栏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未考虑从业人员作业危险,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涉嫌刑事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4、龚*芳,身份证号:**************2631,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未能督促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王*梅,身份证号:**************0936,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新进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责任单位的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岗位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没有对生产区域((4#A)7号振动筛)斜梯和护栏进行日常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区域((4#A)7号振动筛)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因此,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宁德市正巽实业有限公司应该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教训,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健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违章行为应按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2、漳湾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适时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诊断、把脉,努力提升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强化日常安全检查,督促辖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向蕉城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调查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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