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澄迈县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澄迈县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琼府办〔2021〕36号),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打赢柴油货车攻坚战,推进我县老旧柴油车淘汰,有效减少我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确保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特制度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自2023年起,用3年时间,采取资金补贴、鼓励报废、区域禁行等疏堵结合措施,促进全县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有效减少机动车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023年对澄迈县271辆提前淘汰的老旧柴油车进行补贴。2024—2025年,根据保有量及2023年淘汰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补贴,加快淘汰老旧柴油车进程,2025年底前,基本淘汰老旧柴油车。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本方案淘汰的老旧柴油车是指在澄迈县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部分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不在此范围但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上认定为国三柴油车也属于补贴范围)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下称为老旧柴油车。
(二)提前淘汰车辆补贴标准详见《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标准表》(附件1)。
三、申请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补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财政供养单位的机动车辆。
(二)不属于当年度及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
(三)不属于因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灭失报废的机动车辆。
(四)机动车辆应当交售给省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琼环气字〔2022〕2号)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不属于已享受省、县其它财政补贴政策的机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车辆报废注销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机动车辆报废。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已办理注销登记。
(三)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县生态环境局办理补贴申请。申领提前淘汰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2)。
2.《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财政供养单位老旧柴油车承诺书》(附件3)。
4.《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应到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补办,无法补办的,由机动车注册地的车管所出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加盖公章,附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进行佐证。
5.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6.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与机动车所有人同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与车辆注册单位同名的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机动车无法过户到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应补充实际控制人1年以上的机动车保险单、实际控制人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办理补贴手续。相关证明出具要求为:机动车所有人为存续单位的,出具单位转移所有权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撤销单位的,出具单位被撤销的官方文件;机动车所有人为被注销公司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打印公司注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已死亡自然人的,出具自然人死亡证明。
7.凡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单位(本人)的书面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四)补贴审核
1.县公安交警大队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县生态环境局审核车辆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在《海南省老旧柴油车淘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根据当年车辆申请补贴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提前淘汰车辆补贴的顺序,当年淘汰任务完成即止。
(五)补助发放。县生态环境局按规定从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机动车所有人个人(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
五、职责分工
(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淘汰柴油车排放标准的审核及补助标准等的认定;负责汇总统计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负责年度所需补助资金预算申报。 ?
(二)县公安局负责审核柴油车车辆类别、使用年限、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认定;及时提供国三柴油车淘汰更新的详细信息,协助环保部门统计分析老旧柴油车数据;强化机动车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排放标准开展注册登记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淘汰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下达及使用监管。
(四)县商务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建立淘汰补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县生态环境局和县财政局定期监督检查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提前淘汰老旧柴油车顺利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老旧柴油车淘汰补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肃工作纪律
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兑付提前淘汰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核发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
(三)宣传动员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宣传老旧柴油车提前淘汰工作,使公众多渠道了解淘汰老旧柴油车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激励补贴措施,提高公众积极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争取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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