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征地、供地项目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征地、供地项目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根据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2023年工作安排,为推进实施年度征地、供地计划,拟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工作,提交土地污染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办理征地、供地手续。本项目评估费用为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征地供地项目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包含开展第一阶段初步调查、出具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等其他相关一切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5月28日);
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31日)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6.《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
7.湖南省、长沙市现行有关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定等。
一、本次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地块:
序号 | 项目名称 | 面积(亩) | 用地性质 | 上限价(万元) | 备注 |
1 | 地块一项目 | 23.4 | 商住用地 | 2.8 | |
2 | 地块二项目 | 55.00 | 教育用地 | 2.8 | |
3 | 地块三项目 | 113.00 | 居住用地 | 2.8 | |
4 | 地块四项目 | 1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2.8 | |
5 | 地块五项目 | 90.25 | 教育用地 | 2.8 | |
6 | 地块六项目 | 0.59 | 科研用地 | 2.8 | |
7 | 地块七项目 | 620.28 | 居住、商业用地 | 5.2 | |
8 | 地块八项目 | 54 | 教育用地 | 2.8 | |
9 | 地块九项目 | 2.66 | 居住用地 | 2.8 | |
10 | 地块十项目 | 87.42 | 居住用地 | 2.8 | |
11 | 地块十一项目 | 31.23 | 科研用地 | 2.8 | |
12 | 地块十二项目 | 31 | 商业用地 | 2.8 | |
13 | 地块十三项目 | 62.56 | 商住用地 | 2.8 | |
14 | 地块十四项目 | 8.35 | 商业用地 | 2.8 | |
15 | 地块十五项目 | 53.65 | 商业用地、住宅用地 | 2.8 | |
16 | 地块十六项目 | 33 | 商业用地 | 2.8 | |
17 | 地块十七项目 | 4.88 | 商业用地 | 2.8 | |
18 | 地块十八项目 | 73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2.8 | |
19 | 地块十九项目 | 170 | 商业用地 | 4 | |
20 | 地块二十项目 | 100 | 商业用地 | 2.8 | |
21 | 地块二十一项目 | 73 | 商业用地 | 2.8 | |
22 | 地块二十二项目 | 145 | 商业用地 | 2.8 | |
23 | 地块二十三项目 | 6.30 | 商业用地 | 2.8 | |
24 | 地块二十四项目 | 5.24 | 商业用地 | 2.8 | |
合计 | 70.8 |
说明:1、本项目暂按均为开展第一阶段初步调查计算。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则按项目出具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如第一阶段调查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存在污染源时,建设单位需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及调查工作,单个项目需要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两个阶段技术服务的,可按不超过 10 万元/个计取,根据前期了解,本次此类项目数量暂估为零。
2、本项目土地污染调查技术服务按照《湖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污染治理行业指导价(试行)》(湘环协发 (2022) 18 号)文件、湖南省生态厅典型行业企业及周边土地污染状况调查 (全流程)、类似调查服务如征占林地可行性论证项目收费标准及土地污染调查报告市场收费行情,一阶段按 10 公顷以内不高于 2.8 万元/个,10-30 公之间不高于 4 万元/个,30-50 公顷之间不高于5.2万元/个标准取费。如单个项目需要开展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两个阶段技术服务的,按单个项目不超过 10万元计取。根据前期了解,此类项目工程量暂估为零。
3、结算数量按实际委托调查测绘面积按档确定。
4、上述土地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需通过专家评审,并符合相关部门要求。
二、预算说明及报价要求
1.预算金额
本项目根据调查地块的面积分档设定上限价,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 标的名称 | 规格型号(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金额(元) | 备注 |
1 | 土地污染调查工作 | 第一阶段初步调查,地块面积为10公顷以内 | 22 | 个 | ***** | ****** | |
2 | 土地污染调查工作 | 第一阶段初步调查,地块面积为10-30公顷之间 | 1 | 个 | ***** | ***** | |
3 | 土地污染调查工作 | 第一阶段初步调查,地块面积为30-50公顷之间 | 1 | 个 | ***** | ***** | |
合计 | ****** |
说明:本项目24个地块均为第一阶段初步调查工作,工作量主要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确定。根据内部询价结果,本项目单价按10公顷以内不高于2.8万元/个,10-30公顷之间不高于4万元/个,30-50公顷之间不高于5.2万元/个标准取费,故本项目24个地块项目采购预算上限按22*2.8万元+4万元+5.2万元=70.8万元确定。
2、报价要求:
(1)供应商分项单价报价不允许超过分项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2)投标人最终以采购人实际委托调查面积、调查要求按档计费和结算。在服务期内的结算单价不变。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元,成交单位的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元。
完成时间:项目整体要求在壹年内完成,各地块调查分阶段实施,具体以采购人实际通知时间为准。
完成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投标人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对调查地块范围内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污染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地块原有设施、历史活动对土壤、地下水环境及未来规划用地人群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并编制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
(2)所有地块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工作,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的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则按项目出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下文称“初步调查报告”)。如调查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以及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存在污染源时,投标人负责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及调查工作资金预算的编制。上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需通过专家审查。
(3)按国家发布的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分析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完成调查报告、成果图件和重要成果表等成果文件编制;
(4)完成调查成果归档与验收,汇总调查数据和资料,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上报。
2.成果要求:
(1)提供经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各7份及电子版;
(2)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文件为准。
3.服务保障
(1)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人须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数据和成果问题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响应采购人要求;
(2)项目验收后壹年内,成交人应配合采购人做好各类检查、交流,配合做好成果分析和应用研究。
1.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第二阶段初步调查布点方案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将地块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信息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2.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3.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
1.付款单位:湖南湘江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2.支付方式:按委托任务分批支付,在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每次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前,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款项同等金额的且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发票。
3.成交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凭空杜撰,对成果性文件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责任,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人不得移作他用及二次开发;任何私自发布、发表、泄露文件、方案、数据、成果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和处罚;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书。
4.为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配置一览表》,中标后,严格按照本表执行,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得更换项目组成员,否则视为虚假应标,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人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调整人员,须书面征得采购人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同等及以上水平人员提供服务,且不得额外收取费用。投标人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否则其投标无效。
5.投标人或成交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投标人或成交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承诺函,否则其投标无效。
6.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应当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如有以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技术参数响应、虚假业绩、虚假证书、虚假人员和设备证明材料等)、隐瞒失信信息等谋取中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行政监管部门严肃查处。
7.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根据实际产生的工作量据实结算。投标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高优效的服务。投标人依据本项目采购需求自行报价,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投标人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人员劳务费、通讯费、劳保福利费、办公费、企业利润、企业税金等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服务等的全部费用)以及采购文件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损失等全部费用。投标人对合同内容的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投标人应根据以上费用综合考虑所报单价,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调整单价。
8.本项目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被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9.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标签: 征地、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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