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镇海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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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6-06

成文日期: 2023-06-06

文件编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其他

镇海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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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激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权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股权为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性质为集体所有权派生的收益权的实现形式。本制度所称继承与赠与的“股权”专指收益分配权。

第三条 股权继承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和本制度依法获得被继承人所有股权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四条 股权赠与是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赠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的一种股权变动方式。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采用静态管理的股权继承和农龄股赠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股权继承条件

第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应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股权继承人应满足《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与条件。股权继承人的审定工作,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组织完成。

第八条 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继承的股权仅作为农村集体资产分配的依据。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注销。

第三章 股权继承程序

第九条 股东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待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第十条 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之前,继承人应出具有效继承 的相关书面证明,确保继承手续具备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继承人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经社管会审核,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通过后,继承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相关资料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留存,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有条件的地方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

第十二条 被继承人的股权应一次性继承,其股东资格予以注销。

第四章 股权继承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在股权继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继承人承担。

第十四条 股权继承后,继承人应按其确认的股权享有集体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及时办理完结继承手续。

第五章 股权赠与条件

第十六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过程应符合《民法典》中有关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只能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受赠人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可以申请股权赠与:

(一)有稳定收入来源,可满足赡养父母与抚养子女义务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或预留相应养老保险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有效第三方认证的;

(三)有固定住所,长期不在本村居住或户口已从本村迁出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第十九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成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受赠人:

(一)已持有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股份3%及以上的;

(二)其他经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非社员股东赠与其股权的,应一次性全额赠与,赠与人的股东资格丧失。

第六章 股权赠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的股东,应自愿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出具审核意见,对赠与申请做出决定,并由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有条件的地方由公证处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社管会审核同意后,股权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按照《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和社管会批准的意见签订《股权赠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赠与双方当事人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赠与合同》和相关公证文书等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章 股权赠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股权赠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赠与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六条 赠与的股权所对应的当年收益(分红)或亏损,在《股权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赠与人自股权全额赠与变更之日起,不具有合作社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权收益。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按其确认的股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docx

1.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申请表

2.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变更登记表

3.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申请表

4.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变更登记表

5.镇海区XX(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合同


镇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制度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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