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任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任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关于选任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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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07日 1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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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3年2月9日裁定受理湖南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之星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3月6日指定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担任亮之星公司管理人。 因需对亮之星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如下工作范围和选聘条件从本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中选定审计机构。 一、审计机构的选聘条件、工作范围及承诺事项 (一)资质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编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2023年度司法辅助对外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名单》,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 2.至报名截止日,审计机构拥有1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能够同时投入3-5名会计专业工作人员(其中2名注册会计师),且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审计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工作范围 1.对亮之星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亮之星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亮之星公司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 (4)审核亮之星公司对外债务情况; (5)核查亮之星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6)审计亮之星公司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3.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承诺事项 1.签订审计委托协议后在管理人依要求提供完整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应派遣2名工作人员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现场工作的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 3.审计机构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开展工作,不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有不正当往来,提交“廉洁执业承诺书”。 (四)收费标准 审计机构可以参照湖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七折收取审计费用,对于账上无任何资金的破产企业,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审计报告;账上有资金的破产企业,审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费用。 二、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 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直接进入随机摇号,通过摇号确定一家机构成为本案审计机构、一家机构为备选机构。若无机构申报或符合报名资质的机构不足3家的,本院将从入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中选取符合资质条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备选机构(3家以上或补足3家)随机摇号产生。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17时止; 申报机构需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并于本院确定的报名期限届满前将电子版申报材料(申请书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和承诺函(加盖机构公章)汇编后打包压缩发送至电子邮箱*******@qq.com,邮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包均以“案件名称+申报机构名称”命名。 联 系 人:贺珍珍 联系(邮寄)地址:宁乡市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31-******** 138*****435 有意向参与本案遴选的评估机构,可咨询管理人了解有关情况,管理人联系人:苏彬彬律师,联系电话:199*****082;钟保贵律师,联系电话:186*****106。 2023年6月7日 |
标签: 破产清算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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