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涟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涟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项目更好发挥效益,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我局起草了《涟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2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qq.com。
2.联系电话:0517-********
附件:1.《涟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涟水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7日
涟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项目储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分年度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储备,经县农业农村局评选确定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项目批复开展建设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整体规划、集中连片、资源整合、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建设。项目管理坚持依法有序、统筹资金、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项目实施坚持区域整体推进,实现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覆盖,全力补好农田基础设施短板。以土地资源整合,“小田变大田”为导向,努力争创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整体推进示范县。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农业空间布局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区新建路、渠等基础设施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每年根据省、市下达计划指标,县农业农村局(高标办)根据各镇(街道)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定年度计划项目。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为主,受益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种田大户、小农户等。经营承包面积达到项目立项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作为申报主体申报。
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项目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突出规划重点,优先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田基础设施,实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 提高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保障能力;
(二)以村为单元、镇(街道)为单位,实行连片治理、规模开发、整体推进。
(三)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产业特色鲜明,引导辐射作用强,农田增收明显。
(四)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强化与人居环境整治有机融合,大力实施田美乡村建设,绿化、净化、序化、美化农村环境,确保项目建成后村庄环境面貌明显改观。
(五)镇(街道)项目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力量充分,干群积极性高。
(六)项目区交通、电力、灌排等骨干工程完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上级项目投入和县级自筹组成,亩均投资标准不低于3000元。鼓励社会资金新建、改造节水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跨镇街合并项目中上级项目资金和县增加投资安排的各类支出分别在各块资金中按规定列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拆旧复垦投资、土方调运、青苗补偿不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列支。
在确定拟建项目前,要同自规部门核对地块性质,对图斑显示为基本农田,实际不能耕作的地块,自规部门要及时向上汇报,争取溢出土地,同时要做好改造前后的图像规划资料,并积极向上争取溢出指标。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含三级以下引排水河道)、耕地质量监测、高效节水灌溉设施、田间交通设施、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措施、水泵站、机电井和农业信息化工程配套的配电设施等。田间交通道路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40%。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规定据实列支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和项目管理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项目申报(至可研深度)、项目初步设计、项目勘察设计、环境、安全影响评价等工作支出,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投入资金的 3% 据实列支。工程监理费按照不高于单个项目投入资金的 2% 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按单个项目投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投入资金 1500 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 3% 据实列支;超过 1500 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1% 据实列支。合并项目及其组成上级投资和县级增加投资预算项目管理费均应符合上述标准,其中县级增加投资项目管理费优先足额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所发生的会议费、培训费、项目评审费、招投标费、差旅费、交通费、租赁费、印刷费、宣传费、信息化建设费、专家咨询费、新增耕地质量检测评定费、委托第三方业务费、上图入库费、审计费、工程质量检测费等。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并实行县级报账。报账时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进度报告、税务发票、监理签证、审计报告(工程审计核定单)、验收结果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报账申请,填报项目资金申报表,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予以拨付。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县级监管、镇级建设、村级管护”的运行机制,项目所在镇(街道)是农田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履行项目建设法人职责,同时也是项目移交后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移交后的设施管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是项目建设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建设组织与监管职责;县财政局是项目建设资金筹措部门,履行项目财政资金监管职责。
(一)农业农村局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统筹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工程审计等中介服务的采购工作。
2.组织开展项目选项工作,指导镇(街道)编制项目建议书,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工程审计等工作。
3.牵头编报全县项目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批转项目计划;按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变更方案,招标节余资金使用方案等事项。
4.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进行监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对项目建设开展督查,视情况进行通报。负责全县项目参建个人、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
5.在四方验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基础上,牵头组织项目县级验收、审计和项目的考核。
6.审核项目各环节的资金报账条件。
7.牵头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管理、检查、验收和考核。
8.负责监管平台录入和维护。
(二)项目镇(街道)项目法人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并兼任副组长,镇(街道)有关条线人员和项目村(居)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项目实施期间要明确镇(街道)项目责任人、村(居)项目负责人和由镇街所确立的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群众监督代表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期间日常管理工作。镇(街道)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经费,保证农田建设领导小组正常开展工作。
2.负责配合项目区初选,统筹谋划项目区工程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协助编制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公示和群众意见征集工作,及时申报项目。
3.提供项目区基础资料,镇(街道)农田建设办明确专人配合规划设计单位开展项目现场勘察,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落实工程定点定位。
4.负责工程实施中的清障、矛盾调处等工作,为施工单位提供便捷的施工条件,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群众矛盾等。
5.负责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和标后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招标工作,项目施工可由镇街单独招标,也可书面委托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招标,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施工合同统一由镇街与中标单位签订。并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监管。
6.负责统筹项目区内工程建设内容调整变更方案的管理和上报,及招标节余资金使用计划;
7.负责单项工程(含绿化工程)验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档案资料;对项目报账条件进行审查,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8.负责处置工程建设、建后管护投诉事项及监测评价。
(三)财政局职责
1.负责项目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2.配合项目建设各阶段资金检查和验收,配合做好迎接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3.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审核、拨付。
4.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农田建设项目法规和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
(一)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关。各镇街要严格执行五员监督机制,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贤代表、镇街专员、村局专员联合监管,要实行五方联保机制。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要一并公示,并按主要责任方承担不低于90%,其他各方各承担不低于10%的经济处罚,形成监管合力。要实行联合监管机制,项目建设的镇村,县农业农村局、县安监委派驻机构、县检察院要共同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的联合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在项目计划批准后,要在项目区公示项目实施的内容、地点、财政资金等情况。在项目建设中,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情况。项目竣工后,公示项目受益、运行管护责任单位等情况。
(三)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招投标制。项目规划、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四)严格执行项目计划调整审批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项目 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因实际需要变更工程位置和设计图纸、调整建设内容,要严格按照“先报批再实施”原则,由项目镇(街道)农田建设办报县农业农村局,农业农村局组织设计、监理评审后批复。重大变更必须由农业农村局统一研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实施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建后管护不力导致设施损坏、人为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验收或中介机构验收的方式,验收结束后必须出具验收通报或意见;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数量、质量分别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费用由项目管理费支出。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第三方服务单位的考核,促进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考核结果作为今后招标的重要参考,对考核不合格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县高标准农田黑名单。加强对项目镇(街道)考核,对项目建设管理好、速度快、质量高、计划执行严格的项目镇(街道),今后优先安排项目,并在乡村振兴乡镇考核评分中予以倾斜。
第七章 项目移交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建的泵站(含农电线路、变压器)、低压管灌、涵管、排灌沟渠、农业机械机耕路、田间配套建筑物及农田防护林、项目公示牌、附着在工程建筑物上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志与编号等均为工程管护的对象。项目区广大干部群众应积极主动参与工程管护工作,建立规范、科学、可行的工程管护运行机制,为地方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一查、二管、三护、四不准、五保证”的管理制度。“一查”即农田建设项目区内有专人负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人为损毁或设施被盗。“二管”即管人、管车,确保建筑物不受损。“三护”即护路、护泵站(配套)、护渠道。“四不准”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机耕路、作业道改成农田或擅自缩小路面;不准在道路上开沟取土或建房;不准堆放其它杂物和设障,挖取道路的沙石挪作他用;不准在排灌沟渠上乱开口子、乱搭棚子、修建建筑物、任意取土、挖填渠道或种植农作物,影响通水。“五保证”即农田排灌沟渠要保证“三度”(即宽度、深度、坡度)完好,及时维护,做到旱能灌、涝能排,排灌通畅;保证路面平整,加强养护无积水坑;加强对桥、涵、闸等田间建筑物的经常性管护,保证项目工程长久发挥作用;保证因大雨冲刷造成渠基、路基、申站等土方缺失及时回填;保证对已损毁工程要迅速修复或重建。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政府部门建后应对项目工程运行情况的检查督查,对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尤其是私自在路渠抗肩取土造成路渠结构性裂缝、损坏,超载车辆造成机耕路损坏、电灌站私自住人、储物,私接配电柜等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并限期补救,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县农业农村局也将不定期组织对已移交乡镇的工程进行回头看,确保所建设农田项目充分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标签: 高标准农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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