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12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自治区民政厅,我们将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积极采纳提出的意见。

传真:0471-*******

电子邮箱:nmgdbc11@126.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健全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

(四)支出型困难家庭。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家庭或者人员。

第三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顺利开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相关救助帮扶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认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放宽),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第七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减少,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原则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旗县(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一)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条件。

第八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等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九条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须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具体扣减标准由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条 刚性支出主要指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含中等职业)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阶段的,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辅助器具等费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

(五)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赔款、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六)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对多重致贫因素的困难家庭,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有房屋出租、拥有商铺的;

(二)拥有价值超过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一定金额的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因罹患重病、重残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残疾人代步机车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三)家庭实际消费水平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有消费类贷款、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高额学费、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五)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应该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新申请或动态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经审核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复核,视家庭困难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低收入人口认定过程中,可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请、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群众反映等多渠道汇集信息,并开展辅助评估。

第四章 救助帮扶措施

第二十条 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特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采取发放助学金、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教育救助。

第二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按规定给予救助。对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第二十五条 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农村牧区低保边缘家庭给予农村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

第二十六条 就业救助。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第二十七条 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边缘家庭,按现行自然灾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第二十八条 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给予殡葬费用减免、取暖补贴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并提供必要的康复救助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服务类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第三十条 慈善帮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慈善组织等机构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等将对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救助帮扶延伸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对已认定的低收入人口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开展动态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二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从事低收入人口认定和救助帮扶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低收入人口救助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低收入人口救助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收入人口认定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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