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师闲土(收)字〔2023〕1号
新疆胜沃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原第七师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B*****;宗地编号为:**********号;宗地四至为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原五五工业园区)前山路以北、工业大道以东;面积为35.4848公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为581万元,根据政策免交出让金。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师闲土(认)字〔2023〕14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经报请第七师胡杨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你公司位于胡杨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前山路以北、工业大道以东**********号宗地的闲置土地使用权,面积35.4848公顷。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汪奎 联系电话:0992-*******
即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七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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