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名称 | 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项目编号 | G*****CQ*******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09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8-04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不高于******万元(含原股东)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择优确定 |
联系人 | 刘艳秋/ 023-******** |
项目名称 | 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不高于******万元(含原股东)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择优确定 |
原股东是否参与增资 | 是 | 员工是否参与增资 | 否 |
拟征集投资方数量 | 择优确定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长安汽车和南方资产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50%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的条件:<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征集到符合增资条件的投资方并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 2、最终投资方接受全部增资公告的内容,并与原股东及增资企业成功签署《增资协议》; 3、符合募集金额、比例等要求,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 ||
募集资金用途 | 主要用于研发设计、产线投入、市场品牌发展、渠道建设等方面,及补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原股东拟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本次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保持一致。<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请详见备查资料。 |
增资企业名称 | 阿维塔科技(重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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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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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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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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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相关证明)。<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投资方资金来源须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私募基金除外),资金来源不存在来源于任何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或其他借贷平台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资金集合计划的情形,均不涉及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4、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均与增资企业不存在竞争关系,即业务范围不涉及整车制造(以营业执照为准)。 5、意向投资方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如形成联合体投资的,其中一方联合体成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增资企业在产品、业务、资本等方面具备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签订生效的相关协议为依据); (2)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较强的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的投资经验(提供投资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应为较有实力的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50亿元或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不少于40亿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如形成联合体投资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3家。 7、增资企业有权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注: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
增资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意向投资者须签署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置于增资企业处备查),并交纳保密诚意金100万元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后,方能到重庆联交所查阅相关资料或到增资企业现场开展尽职调查的。信息披露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增资企业将保密诚意金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3、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将交易保证金3000万元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24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4、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自行承担不确定性风险;②已自行充分了解《反垄断法》等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增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规定;③意向投资方已自行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本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等要求,决定是否申请投资,并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④意向投资方同意:本次增资涉及有关部门反垄断审查及其他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即便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或备案并作为增资企业的持股股东;⑤如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备案的,增资企业有权解除《增资协议》;因意向投资方原因致使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备案获得,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本次增资,增资企业拟对所有意向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意向投资方须无条件同意增资企业对本方的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企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保证增资企业进行核实和确认;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的同时须提供增资企业出具的《材料收讫确认函》。 6、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7、投资主体与实际交割主体须保持一致,不存在委托持股、代为持股、委托(含隐名委托)方式增资等情形。 8、本次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9、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属《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全部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10、本次增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若因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责任由意向投资方全部承担。若影响本次增资,意向投资方需承担由此造成增资企业的所有损失。 11、增资企业有权对投资方的最终持股比例及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单一投资方持股比例不低于1%且不高于10%,投资金额不低于2亿元(含2亿元)。 12、意向投资方因参与本次增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1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 ||||||||
保证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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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40个工作日(自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次日起计算)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产生意向投资方。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金额、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人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发布,直至征集到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本项目公告要求。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意向投资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按要求提交投资申请,经增资企业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并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增资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入遴选环节;若进入遴选环节时,采取竞争性谈判进行遴选。谈判要点如下: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将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持股期限。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与增资企业的契合度,包括但不限于:认可增资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经营理念和价值观,认同增资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其中,能够与增资企业原股东建立良好沟通协作关系,进行深度投后赋能的优先;与增资企业或长安汽车具有业务合作经历或资本合作经历,或长期看好并积极参与增资企业的历次融资流程并越早提交投资意向书的优先。 4、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方及其关联方的行业声誉、资金实力、管理资金规模、投融资能力等。 |
联系人 | 刘艳秋 | 联系QQ | - |
联系电话 | 023-******** | ||
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1705央企资产交易部一部 | ||
附件 |
标签: 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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