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联:
现将《济宁市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总工会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落实〈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鲁人社字〔2023〕3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为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更大范围、更广层次、更多内容上不断丰富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实现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使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的团结力量充分涌流,使各类企业尊重劳动、造福职工的崇德向善行为蔚然成风,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和谐动力竞相迸发,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各类企业持续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打造和谐向善的企业文化。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行业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三、创建内容
(一)企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把关定向、团结凝聚各方力量的作用。全面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争议预防,促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加强人文关怀,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企业文化。
(二)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的重点内容。健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合理布局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站点,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一站式、智慧化、标准化劳动关系公共服务。
(三)行业创建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行业党组织和工会等群团组织,完善行业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研究解决行业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建立行业协调劳动关系活动阵地,指导本行业内的企业普遍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深化行业企业民主协商,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定期就本行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机制,妥善处置行业内劳动争议,坚决防范行业性劳动关系风险。
四、推进措施
(一)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方资源,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凝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作用,定期分析研判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问题,推动实现市、县、乡镇街道(工业园区)3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全覆盖,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同的工作格局。不断健全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指导企业健全内部协商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拔机制,指导大中型企业配备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不断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协会商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联系包保小微企业,确保实现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全覆盖。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服务,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台账,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自主评价,拓宽劳动关系协调员培养渠道。定期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竞赛,开展“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选树活动,进一步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荣誉感。
(三)实施文化浸润工程。充分发挥济宁市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优势,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与和谐劳动关系理论研究,深入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内涵,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组织企业负责人、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会干部等深入优秀传统文化现场教学基地开展体验式教学,指导企业管理人员将“和谐”理念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积极推广《优秀传统文化企业职工读本》,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进企业系列宣讲活动,引导企业建设优秀传统文化活动阵地,打造“和谐”“共赢”的企业文化,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注入更深沉、更持久的文化力量。
(四)实施企业培育行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定点培育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分别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与培育企业结对,对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开展一对一指导服务,针对企业特点分类施策,协调解决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建设、民主协商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面向培育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专题培训,重点讲解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工资工时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和集体协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等方面内容。充分发挥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专业优势,定期组织专职指导员深入培育企业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提高集体协商水平。
(五)健全创建评价机制。每年组织开展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选树活动,对评估认定合格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命名为“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颁发铭牌,向社会公布名单,并择优向国家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推荐。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评审评估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集中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日常综合评估,形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为主、社会评估为补充的和谐劳动关系评审评估机制和规范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动态退出机制,由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采取抽查、普查等方式定期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议同意后,取消命名,收回铭牌,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行业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劳动关系和谐行业评价。
(六)完善创建激励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对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表现突出的工作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授予“济宁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称号。对达到创建标准且符合守法诚信等级要求的企业,开通人社公共服务经办快速通道,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对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将达到创建标准的企业作为推荐和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信用企业、企业优秀文化成果、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关爱员工优秀民营企业家等国家和省级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
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创建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创建阶段(2023年5月-2027年12月)
1.各县(市、区)对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行业创建标准,分级分类推进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定期向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
2.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成员单位要对照创建标准,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抓好各自领域的任务落实,每半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半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进下步工作。
3.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于2025年12月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总结推广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经验做法,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7年10月-2027年12月)
各县(市、区)于2027年10月底前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总结提炼创建工作典型经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立工作组,于2027年11月-12月对各县(市、区)创建情况进行验收,及时推广典型经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表彰一批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创建活动作为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增强创建实效。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确保专项经费投入,定期公布创建单位。
(二)强化责任传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建立创建活动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创建活动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各环节,明确责任主体、重点任务、时间进度、保障措施,确保创建活动落地落实落细。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特点,进一步规范创建标准、丰富创建内容、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引导各行业系统可根据本行业实际,深入开展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三)强化服务指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各自职能,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部署、组织、调度,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调研、督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创建活动的申报、备案、资料建档、评价评审、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台账,定期通报创建活动信息。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加大对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引领,健全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作体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政策咨询、协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服务,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团结和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根据企业特点提供“诊断式”、全流程、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指导,教育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强化检查督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采取系统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自我检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创建活动部署、创建活动进度、创建活动举措、创建活动成效等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创建活动走稳走深走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对各地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联合督导。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与主流媒体、新媒体的协同配合,将创建活动与宣传工作一体谋划、一体推进,通过设立宣传月、开设宣传专栏、组织业务技能竞赛、举办巡回演讲、开展主题征文和摄影作品征集、拍摄专题片、培育教育实践基地等方式,全景式、立体化、多角度、持续性展现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和昂扬气派,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创建活动特色品牌,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活动的认知度、参与度和美誉度。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扩大创建活动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营造共商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2.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3.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行业创建标准
附件1: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一)劳动用工规范。企业招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无就业歧视行为。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规章制度完备。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劳动规章制度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劳动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主动公示、告知职工。
(三)工资分配合理。依法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设计合理。本企业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 80%。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与福利。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依法保障职工福利支出。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执行国家有关休息和休假制度。
(六)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常态化组织开展各类工会活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协商,签订“1+3”集体合同。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加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投入。企业生产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培训计划组织开展职工安全教育、职业健康教育,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八)劳动争议预防调处。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配备调解员等专门人员,实行劳动争议预防责任制。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畅通,处理机制完善。及时调解化解劳动争议。
(九)企业文化。打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技能比武等活动。建立职工文体活动场所,定期组织开展职工文化活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并建立帮扶档案。
(十)职工满意度。职工对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满意度较高。
附件2: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健全,将创建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和谐创建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二)劳动用工。辖区内企业普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辖区内95%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普遍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三)工会建设。园区内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正常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四)集体协商。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开展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五)民主管理。成立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辖区内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六)安全生产。园区内企业职工作业场所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卫生标准符合规定;职工定期健康检查,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七)劳动争议调解。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制度,合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辖区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70%以上。
(八)风险防范。完善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建立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制度,制定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分析研判劳动关系运行情况,没有发生因劳动关系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九)公共服务。根据辖区内企业规模,合理布局劳动关系基层公共服务站点,定期组织培训、交流、观摩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效能,形成地域、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共服务品牌。
(十)企业职工满意度。企业和职工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知晓度较高,对辖区内劳动关系运行情况普遍感到满意。
附件3:
济宁市劳动关系和谐行业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加强行业党组织建设,健全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将创建活动纳入行业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和谐创建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二)劳动用工。指导督促本行业企业普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本行业90%以上企业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普遍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标准。
(三)工会建设。依法建立行业工会组织,配备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正常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指导行业内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组建率达到90%以上。
(四)集体协商。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行业集体协商,就本行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工资待遇等各类问题开展民主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五)民主管理。指导行业企业普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对不具备单独建立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行业职代会实现覆盖。
(六)安全生产。行业企业职工作业场所劳动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卫生标准符合规定;职工定期健康检查,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
(七)劳动争议调解。建立本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制度,合理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业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率达到70%以上。
(八)风险防范。完善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本行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坚决防止行业性劳动关系风险隐患。
(九)和谐创建。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企业和职工参与度较高,形成具有行业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品牌。
(十)企业职工满意度。行业企业和职工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知晓度较高,对本行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普遍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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