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威罚字〔2023〕7号威宁县云贵长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毕环威罚字〔2023〕7号威宁县云贵长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DW2E
地址:威宁县云贵乡云贵村
法定代表人:管彦玉
2023年5月10日,威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威宁县云贵长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经化粪池外的塑料管道排放至养殖场外的沟渠,导致污染物外排。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摄像、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6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以上事实,有《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毕环(威)罚告〔2023〕6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水污染防治类”34表之相关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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