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十四省联盟和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十四省联盟和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接续和续约工作的通知
内药采中心字〔2023〕12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2﹞32号)和《鄂冀晋内蒙古辽闽赣豫湘琼渝川贵藏陕甘宁新新疆兵团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ZCYLM-2021-1)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药品范围
1.“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的药品(附件1);
2.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的药品(附件2);
3.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内的药品(附件3)。
注射用头孢噻肟钠、骨化三醇软胶囊和呋塞米注射液按照国家第八批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注射用头孢哌酮钠、注射用环磷腺苷和阿替洛尔片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
二、采购周期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为“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招标管理-报量管理”功能模块中,医疗机构选择并确认的中选品种需求量。
四、工作内容
(一)配送关系调整。原则上均沿用现有配送关系开展采购。确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需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附件4)。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3年6月26日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三)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五、相关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附件:1.“八省二区”省级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2.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3.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4.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接续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6月9日
普通附件: | 1.“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接续药品清单.xlsx 2.十四省药品联盟集中采购接续药品清单.xlsx 3.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供应品种清单.xls 4.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接续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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