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09破106号吴江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受理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破106号吴江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受理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9破申112号
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211号。
负责人:王麟,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吴江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虹桥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坤明,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经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同意,决定将通明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5月12日,本院立案登记通明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3年5月15日,本院向通明公司送达通知书等材料,告知其异议权利及相应期限,异议期满,通明公司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通明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2022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2)苏0509民初6386号
民事判决,判决:1.通明公司应归还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2.通明公司赔偿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5万元等。上述判决生效后,通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22年8月30日,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苏0509执7057号。2023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22)苏0509执70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3年6月2日,通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执行案件8件,未履行执行标的额1324.69万元。
另查明,本院在对通明公司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其名下车牌号为苏E6H8A7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共计*****元,上述款项已优先支付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通明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中,首先,本院经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吴江支行同意后,有权将通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其次,通明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对此亦具有管辖权;最后,从通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标的总额,以及执行
中已查明财产来看,通明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通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对吴江市通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0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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