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
标的名称 |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3CQ******* | 转让底价 | 3.1284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6-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26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璧山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整体转让,详见附件《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红宇大道9号 | ||
转让底价(万元) | 3.1284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万合评报字(2022)02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2-08-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谢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红宇精密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报废车辆一批整体转让,详见附件《报废车辆明细表》。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处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重庆联交所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批报废车辆均无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报废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数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 八、受让方须在签订交易合同当日向转让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元),保证本次转让标的车辆确定报废,不得自行使用或转售。自转、受让双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原件交转让方。转让方收齐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九、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质量、数量等)为准,转让方负责在合同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受让方需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自标的现场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标的的看护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对标的物的丢失、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废车辆处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受让方应在标的现场移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装卸、运输等工作,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及费用(含标的的保管、装卸、运输、销户、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若搬运过程中造成场地损坏,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赔偿。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一、标的物移交后,涉及废弃物等处置的,受让方需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纠纷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二、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标的购置时间均为2008年12月31日前,按税务相关规定,转让方只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三、本项目资料仅供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且不因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告披露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等有出入)而影响交易结果。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及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十五、附件:《报废车辆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以营业执照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93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璧山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熊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标签: 持有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