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地铁昌平线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项目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地铁昌平线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项目(项目名称)的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现委托中机国际招标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项目名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地铁昌平线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项目
2.1.2工程概况:
1) 昌平线昌平西山口站、十三陵景区站、昌平站、昌平东关站、北邵洼站5座正线车站及10.6km地下正线区间;
2) 昌平线南邵站1座正线车站及2.92km地下区间(南邵站至沙河高教园站之间的地下区间)。
2.1.3计划工期:
计划施工工期:2015年11月5日-2015年12月30日
2.1.4施工估算额:1000万元以内。
2.1.5项目建设地点:北京市。
2.2招标范围:
北京地铁昌平线:昌平西山口站、十三陵景区站、昌平站、昌平东关站、北邵洼站5座正线车站及10.6km地下正线区间,南邵站1座正线车站及2.92km地下区间(南邵站至沙河高教园站之间的地下区间)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
2.3其他事项:
2.3.1质保期:项目终验合格后12个月。
2.3.2资金来源:招标人自有资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是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
3.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以下要求的承担本项目(标段/标包)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2.1资质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工程承包壹级资质(或原电信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或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或具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2)投标人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财务状况: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3.2.3业绩要求:投标人须具有自2012年1月至今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业绩累计合同金额3000万以上或通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金额5000万以上类似项目业绩。
3.2.4人员要求:投标人拟配项目经理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或机电工程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并自2012年1月至今具有类似项目项目经理业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0月10日到2015年10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至 11:30 ,下午 1:30 至 4:00 (北京时间,下同),在通用技术大厦(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一层东南侧标书室(详细地址)持加盖单位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5年10月30日上午9:30分,请在2015年10月30日上午8:00-9:30送达通用技术大厦(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420会议室。
5.2本次招标开标将于上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在通用技术大厦(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420会议室公开进行。
5.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4层
招标代理机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
联系人:张蕊
传真:***-********
电子邮箱:citcbj@163.com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
账号:********9808
附件:保密承诺书
致: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公司
本保密承诺书由 公司包括其关联机构(以下简称“接收方”)关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地铁昌平线民用通信系统工程(无线分布系统工程)施工项目(招标编号:0702-1540CITCTT09)(以下简称“本项目”)接收相关保密信息而在此承诺。
作为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按照下列条件对作为信息披露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业主名称)包括其关联机构(以下简称“业主”)已经和将要披露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一、本文中的“保密信息”系指:业主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这些信息是否标准为保密。同时,作为业主保密信息范围,还包括业主从第三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接收方承诺:
(1)接收方同意不把业主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项目报价之外的任何目的。
(2)接收方同意对业主披露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除第4条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把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出售、交易、公布、复制或使用。
(3)如果经业主书面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在本项目目的所必须披露的范围内。
(4)如果接收方为本项目的目的而需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的,那么,接收方应当事先与该第三方签订不低于本承诺书要求内容的保密协议,并且,在第一次向第三方披露信息前,应当书面报告业主。
(5)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应当与业主合作通过所有合法合理的办法尽量减小披露的机会和范围以及由于披露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6)除非接收方能证明保密信息有下述情况的,否则接收方保密义务和责任不应解除:
a)由于非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在业主披露保密信息时或者保密信息披露后,这些保密信息已经成为公知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
b)在业主向其披露之前已经被接收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合法所拥有;
c)从有合法透露权的第三方在不受保密限制的情况下得到。
尽管特定保密信息被包含在已公开或者公众可以获得的信息中,这种情况下,不应把保密信息解释为上述情形。同时,如果保密信息的某些特性出现上述情形,不应解释为保密信息出现上述情形。
(7)本项目项下其它协议或者业主依据本确认书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均不应被解释为业主授予或者许可接收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
(8)所有保密信息均为业主或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财产。接收方同意一经透露方要求立即向业主归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
(9)接收方如确定参加本项目投标,开标时在开标现场的所有人员承诺不录像、摄像、录音,不接打电话,不干扰开标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接收方在本承诺书项下的保密义务时间自业主披露保密信息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业主认为已不属于保密信息。
四、以上如有违反,接收方将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因本承诺书发生的或与本承诺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业主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本保密承诺书的法律语言为中文,因本保密承诺书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以中文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语言。
七、接收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本承诺书开始执行(如果接收方为国内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接收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接收方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2015年10月10日
标签: 系统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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