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市中介机构律师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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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上市前的重组改制阶段及申请发行上市阶段。

二、相关标准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1.1上市前的重组改制阶段

1.1.1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及上市相关主体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提供全面尽职调查报告,针对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和法律障碍提出解决方案;

1.1.2 协助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上市中介机构设计境内A股IPO方案(含重组改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业务重组方案、股权结构调整及业务调整方案等),出具操作流程,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并指导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实施;

1.1.3起草或修改采购人重组改制前与本次发行项目有关的资产/业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权结构调整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全套法律文件,对于可能影响股份制改造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规范;若采购人涉及对外收并购,中标人须根据投标承诺出具法律意见。出具的法律意见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上市规则规定对拟收购对象是否符合IPO要求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

1.1.4起草与本项目股份重组改制工作的有关企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制度性文件;

1.1.5起草与重组改制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及其他与重组改制相关的协议、文件等;

1.1.6 针对采购人重组改制上市前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会同各方中介机构提出规范措施,负责起草/修改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协助采购人准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的相关法律文件;对解决过程提供法律建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1.7 出席采购人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如采购人需要);

1.1.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1.2申请发行上市阶段

1.2.1为采购人的境内A股IPO上市提供全流程的法律辅导;

1.2.2与采购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讨论、设计、实施股票发行上市总体方案,就方案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方案是否符合采购人的利益等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参与股票发行和上市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1.2.3为采购人的境内A股IPO上市工作准备申报材料,根据证监会、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等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协助采购人与证监会、交易所和其他监管机构沟通,接受证监会、交易所的询问,并按其要求对某些问题出具专业报告或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反馈意见、回复和承诺函等;参与编写上市申报文件等,并视需要应监管机构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1.2.4参与确定采购人本项目上市时间表,同时根据采购人要求,制定严谨、详实、周密的有关项目法律事项的推进计划;

1.2.5协助、辅导采购人进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起草/审查/修改采购人上市过程中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协议及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文件;并就采购人制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1.2.6为董事、高管等人员提供公司法和发行上市相关法律问题培训,指导采购人及其董监高正确履行法律主体责任,确保采购人及其董监高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各项经济行为完全满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2.7审查本项目募集资金运用的项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和编制,并对招股说明书有关法律部分进行评价和发表意见;

1.2.8代表采购人与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情况,沟通信息,解决采购人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2.9审核A股发行的申请文件,对报送的申请文件中必要的需鉴证的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鉴证和见证相关发行申请文件签名真实性,并出具鉴证法律意见书;

1.2.10对发行申请文件中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承诺书;

1.2.11在信息披露及采购人处理同业竞争等问题上,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法律服务;

1.2.12审查采购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涉及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法律事务事项;

1.2.13参与采购人组织的相关协议的磋商和谈判,对上市过程中采购人提出的专业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1.2.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人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申报周期起始日以甲方书面致函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六、验收标准

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七、其他要求

1、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2、付款方式:①甲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10%;②甲方完成上市辅导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20%;③甲方向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提交发行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20%;④甲方取得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批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10%;发行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总金额的40%。(申报周期起始日以甲方书面致函为准)

3、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的甲方申报材料时点后延(以甲方最终确定的中介机构进场第一次尽调完成后确定的申报时点或自进场之日起超过3年未申报的孰早时点计算),因此导致乙方工作量增加的或在甲乙合作过程中,因甲方对外收并购、申报周期延期等原因,导致拟上市主体合并范围增加、从事本项目所涉及的工作量比本项目招标采购时预计的工作量有明显的增加时,可对服务和收费进行适当调增,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但调增金额不超过本次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

4、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申报周期起始日以甲方书面致函为准。

5、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6、项目团队不少于5人,含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现场负责人1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现场负责人须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证,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

7、项目团队人员在合同存续期间内须按采购人要求驻点办公,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8、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以投标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由而中止投标人作为发行人律师的其他IPO项目审核或及因投标人服务对象涉嫌欺诈发行而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投标人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9、由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场所及工作餐,住宿及交通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安排。

10、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三零”公开承诺办法(试行)》(长经开工发〔2015〕9 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实施投标回避制度,杜绝以任何方式组织参与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若有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接受举报人提供证据的质疑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质净化工程 技术开发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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