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集采、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码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取排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集采、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码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取排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
采办计划公告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项目采办信息,现将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2026年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集采、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码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取排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的采办计划公开如下:
序号 | 采办包 名称 | 采购范围与主要技术指标 | 预计发标时间 (填写到月) | 供应商资质基本要求 | 备注 |
1 |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2026年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集采 | 2023-2026年实验室试剂及耗材。化学试剂和耗材的规格型号、材质、纯度、使用性能应满足行业、国家、国际标准及招标要求,如无特别说明,所有试剂的纯度均应为分析纯(AR) | 2023年6月 |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是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2)投标人为分公司的,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和总公司合法授权书。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只可一家参与应答,同时参与投标视为无效; (3)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投标人应经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具有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许可范围包括:苯、硝酸钾、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盐酸; (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许可或合作运输企业具有危化品运输车辆许可及合作合同(应附危化品运输车辆许可或合作运输企业具有危化品运输车辆许可及合作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许可范围包括:苯、硝酸钾、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盐酸。 2.业绩要求 1)投标人在2018年1月1日-投标截止日内至少具有1项已完成的实验室化学试剂或耗材(耗材指气体管路或玻璃器皿)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供货清单页、验收证明文件或结算发票。 2)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及订单相应的验收文件。同一个年度协议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3)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3. 供应商性质:针对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可为贸易商,若为贸易商在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1)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且近三年利润不能为负、资产负债率<80%; 2)自有社保人数≥5人,须提供公司至少5人的近三月社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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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 码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 | 承包商在二期工程预可研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海域方案规划调整情况开展码头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码头工程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地质勘察及地形测量、工程可行性研究及模型试验、专项研究等。 | 2023年6月 | 一、营业执照要求: 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具有并提供工程咨询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甲级专业资信或甲级综合资信证书。 二、既往业绩: 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具有沿海LNG接收站项目码头工程或港口工程的可研报告编制业绩或投标人具有沿海LNG接收站项目码头工程或港口工程的初步设计业绩,业绩应满足下列任意一项要求: a.两项可研报告编制业绩; b.两项初步设计业绩; c.一项可研报告编制业绩和一项初步设计业绩。 业绩证明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业绩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工作范围描述相关页); b.若为可研报告类业绩,需提供项目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若为初步设计类业绩,需要提供交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业绩认定时间:以采购方与投标人签字的服务报告签字时间或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各方签字日期时间不一致,以最晚签字日期为准。 三、财务要求:须提供2019年-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四、信誉要求: 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供的服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经过事故调查和认定,由用户部门、上级管理机构、官方媒体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了明确的书面证据,认定应由投标人承担质量事故责任或对投标人进行了处理的; 2)投标人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或招标人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3)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商业诚信、服务质量原因被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部委予以公开通报的;如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事宜有处理意见的,以处理意见为准的; 4)投标人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且在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中被采购冻结,进入调查程序的。 5)投标人处于责令整顿、停业,财产已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状态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法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10)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资质需要在评标阶段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权威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查询结果证明但未查询到的,可以澄清。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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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 取排水工程分报告(含勘察)编制服务 | 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开展江苏滨海液化天然气(LNG)项目二期工程取排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配合业主办理可研审查、核准、规划调整等工作。 | 2023年6月 | 一、营业执照要求: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 2、投标人具有工程咨询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甲级专业资信或甲级综合资信。 二、既往业绩: 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具有沿海电厂项目或LNG接收站项目取排水工程的可研报告编制或投标人具有沿海电厂项目或LNG接收站项目取排水工程的初步设计业绩,业绩应满足下列任意一项要求: a.1项可研报告编制业绩; b.1项初步设计业绩。 业绩证明文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业绩合同关键页(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页、工作范围描述相关页); b.若为可研报告类业绩,需提供经专家签字的正式评审会意见、项目核准批复、业主方证明文件(体现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取排水的规模、项目进展情况、参与人员、业主的联系方式信息,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中的任意一项;若为初步设计类业绩,需提供经专家签字的正式评审会意见、主管部门批复、业主方证明文件(体现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取排水的规模、项目进展情况、参与人员、业主的联系方式信息,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中的任意一项。 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业绩认定时间:以采购方与投标人签字的服务报告签字时间或结算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各方签字日期时间不一致,以最晚签字日期为准。 三、财务要求: 须提供2019年-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四、信誉要求: 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供的服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经过事故调查和认定,由用户部门、上级管理机构、官方媒体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了明确的书面证据,认定应由投标人承担质量事故责任或对投标人进行了处理的; 2)投标人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或招标人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3)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因商业诚信、服务质量原因被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部委予以公开通报的;如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该事宜有处理意见的,以处理意见为准的; 4)投标人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且在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中被采购冻结,进入调查程序的。 5)投标人处于责令整顿、停业,财产已被接管、冻结,处于破产状态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法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在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公司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10)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资质需要在评标阶段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权威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查询结果证明但未查询到的,可以澄清。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五、其他 1)未按要求在开标阶段进行公开的资质、业绩信息,评标阶段不予认可。评标阶段只评审开标阶段已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对在开标环节未公开的资质、业绩内容,即使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也不认可并不再进行评审。 2)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资质需要在评标阶段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权威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查询结果证明但未查询到的,可以澄清。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投标文件为准。 |
本次公开的采办计划是本项目采办工作的初步安排,实际采购应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所有提供和反馈的信息只作为项目采办参考。
为促进供应商诚信投标,守法经营,进一步净化采办招投标环境,对存在下述情况之一的,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在全海油范围内进行处理:
l ) 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的,视造成损失程度给予至少“禁用一年”处理;
2)在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的,给予“禁用两年”至“长期禁用”处理;
3)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中途撤销投标的,获取中标资格或成交资格拒绝签订合同的,给予“禁用一年“至“禁用两年”处理;
4)无事实依据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进行乱投诉、举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长期禁用”处理。
本次公告有效期是(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6日)止。在此期间,有意参与某采办包的系统用户可在集团公司采办系统中提交反馈材料。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办共享中心
2023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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