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总公司的委托,本代理机构对其所需的市政养护专用设备(吸污车、挖掘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将采购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总公司市政养护专用设备(吸污车、挖掘机)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HY2015-A149 委托代理编号:XT2015-A65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采购内容:本项目分两个包进行采购,第一包:吸污车 一台;第二包:挖掘机 一台
三、采购上限值:第一包人民币20.85万元;第二包人民币110万元。
四、供应商资质:
(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第一、二包投标人)
2.1具备本次招标内容的生产或者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载明为准);
2.2若为经销商投标,须具备所投产品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承诺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加盖厂家公章);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每日上午8:30到11:30分,下午3:00 时到5: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青松路嘉华花苑A栋2楼(市劳动局斜对面)请投标经办人按以下要求提供A-D项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A: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该项目开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B: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缴纳社保收据或支付凭证;
C:投标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检察部门自2015年10月份以来出具的行贿受贿查询犯罪查询结果;
D: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的所有证明材料。
注:在购买招标文件时,经办人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报名资料原件查验,并将整套复印件留存招标采购单位备查。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印鉴(即公章),不接受影印件印鉴,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此步骤仅为发售招标文件,具体评议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2)招标文件每包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5年11月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衡阳市财政局一楼招标大厅
七、关于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衡阳市城市道路建设总公司
联系人: 陈文红 电话:
138*****979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衡阳兴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高新开发区青松路嘉华花苑A 栋2楼(市劳动局斜对面)
联系人:唐宗秀 电话: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衡阳市政府采购办
联系人:占振华 电话:
****-*******九、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第一包人民币伍仟元整;第二包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衡阳兴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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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名称:华融湘江银行衡阳开发支行
2015年10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