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陆续实施了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在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粮食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了《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
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继续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为做好我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财粮〔2023〕48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巩固稳粮扩豆成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明确责任、分级落实。县政府对全县建立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负总责,按照省里要求制定全县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依据、补贴标准及补贴资金管理等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县补贴实施方案,核定补贴面积,兑付补贴资金,落实补贴政策。
3.合理分配、保障收益。补贴资金适度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倾斜、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小农户利益,合理确定倾斜幅度,不得将小农户排除在补贴发放之外,切实支持保护好小农户的种粮积极性。
4.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已有渠道、人员机构等工作基础,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兑付。
二、主要内容
(一)确定补贴额度。
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本地财力状况,确定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额度。根据有关要求,县本级不再调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黑土地保护、优良品种和技术推广、马铃薯种植及品牌营销及市场化收购等粮食方面支出。
(二)明确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范围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具体包括土地确权面积、二轮承包面积和其他通过合法程序和手续获得的耕地等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等非合法耕地上的种植面积、虚报面积,要积极稳妥推进依据确权面积发放补贴。
3.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符合补贴范围的生产者当年实际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对不可抗力灾害面积的核实确认,对正常生产而遭遇的灾害面积予以确认,保护农民合理收益;对违反生产规律、疏于管理等导致绝收的面积以及恶意骗补的面积不予补贴。
4.补贴标准。县级根据国家和省粮食种植政策导向、本地地域种植特点、玉米和大豆未来预期收益比较、区域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标准,由于县级不再调剂使用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因此补贴全额用于玉米和大豆补贴,为了既保证玉米种植者基本收益,又有效落实扩种大豆鼓励政策,根据《吉林省扩种大豆油料工作方案》(吉政办函〔2023〕24号)文件精神,大豆生产者每亩补贴标准高于玉米生产者每亩补贴标准320元,根据玉米及大豆统计有效补贴面积确定最终实际补贴标准,即“(玉米每亩补贴标准*玉米补贴面积)+(大豆每亩补贴标准*大豆补贴面积)=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其中大豆每亩补贴标准高于玉米每亩补贴标准320元”。
(三)加强补贴管理。
1.加强专户管理。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并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混用,不得违规转出专户核算。
2.细化申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方案规定的补贴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面积核实口径及核实办法,统一规范补贴面积申报、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一鹿场、二鹿场、三鹿场、果树场、原种场、种畜场、国有林保护中心等农场(单位)的补贴面积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统计与公示,各乡镇、街道对补贴面积的精准性与真实性负总责,因统计公示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有效补贴面积漏统导致补贴未发放到位的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对补贴面积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汇总,向县财政局提供审核汇总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审核汇总意见以及补贴标准按程序拨付资金。
3.实行公示制度。县财政部门要做好与农业部门的对接工作,确保农业部门提供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信息与财政部门补贴发放信息有效衔接。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等,对经审核确定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屯、农场(单位)补贴的“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公示地点”进行公示,公示要做到补贴面积、标准、数额准确,兑付流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断健全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等情况,对补贴对象信息动态更新,确保相关补贴信息真实完整。
4.强化发放管理。要加强与有关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将补贴资金通过直接汇入补贴对象银行卡、存折等支付工具(以下简称“一卡通”)的方式及时足额发放,严禁发放现金。禁止集体代领“一卡通”或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发放给农业合作社、农场等单位的补贴,要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发放。
5.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要抓紧开展补贴申报、统计核实、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不得迟拨滞拨补贴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存闲置结转结余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补贴流程。
县级于6月16日之前完成补贴方案的制定,并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6月16日至7月15日期间,完成本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统计工作与面积公示工作,并将面积公示与审核后的面积结果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于7月16日至7月18日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面积进行统计与汇总并将全县补贴面积情况反馈至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于7月19日至7月21日进行核算标准,按照面积确定补贴额度并反馈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月22日至7月30日各乡镇、街道组织各村屯及农场(单位)进行补贴金额补贴标准的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在县政府网站上完成各乡镇、街道的公示地点、公示时间、申报时间的公示,公示无疑义后进行补贴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注重宣传引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成立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组成的协调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完善实施全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开展相关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共同研究制定全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商定玉米和大豆补贴测算标准,各部门按职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补贴政策和测算标准等按程序拨付资金;县发改局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和玉米和大豆收购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配合补贴资金测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细化并压实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资金分配、拨付兑付等各环节责任,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土地流转,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补贴发放对象,避免发生纠纷,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等各种监督形式,以问题为导向,紧盯补贴资金管理各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收集汇总年度补贴发放数据的基础上,建立补贴发放基础数据库并动态更新,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完成后,要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总结,并抽取一定比例的发放情况,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单、公告栏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掌握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确保补贴政策有力有序有效落实。
(四)加强绩效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把绩效管理融入生产者补贴资金管理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刚性约束,确保“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绩效指标,作为预算申报和编制的重要依据;要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对执行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提升绩效自评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并加大绩效自评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县财政局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四、责任追究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申报环节。补贴申报主体对相关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申报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二)在资金分配环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申报者,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等环节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生产者(或单位)分配资金,不得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分配和使用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伊财联〔2022〕20号)同时废止。
附表:伊通满族自治县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
协调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表:
伊通满族自治县完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
补贴政策协调工作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工作组成员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备 注 |
县财政局 | 赵 有 | 副局长 | 组 长 | |
县农业农村局 | 刘文举 | 副局长 | 副组长 | |
县发改局 | 王宝钧 | 副局长 | 成 员 | |
县统计局 | 王 君 | 副局长 | 成 员 | |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成员 | 县财政局 | 葛湘岩 | 科 长 | 办公室 主任 |
县农业农村局 | 王俊博 | 科 长 | 办公室 副主任 | |
县发改局 | 孙羽宽 | 科 长 | 成 员 | |
县统计局 | 孙晓成 | 科 长 |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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