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电影放映单位进行监管。

第四条

企业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企业名称、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房屋设计用途(性质)、房屋总体结构、经营场所所在楼层、影厅数量、经营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5.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每个影厅的面积、座位数);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7.公司章程(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8.与加盟院线的协议书;

9.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10.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审批部门满足内部查询条件后,可不提供);

11.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编)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电影放映单位许可事项,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该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该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县行政审批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县行政审批局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县行政审批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县行政审批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县行政审批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县行政审批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县行政审批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被审批人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逾期未承诺或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应载明企业名称、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房屋设计用途(性质)、房屋总体结构、经营场所所在楼层、影厅数量、经营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图(标明每个影厅的面积、座位数);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7.公司章程;

8.与加盟院线的协议书;

9.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

11.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清单。(申请人自编)

(实现信息共享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格证明等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7.公司章程;

8.与加盟院线的协议书;

9.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0.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

11.电影放映设备设施清单。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县行政审批局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县行政审批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在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电影放映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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