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实际,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单位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公共场所单位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金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相关公共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结知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部门。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经县行政审批局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县行政审批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提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审批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查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二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逾期未承诺或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款,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

(四)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五)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七)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九)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实现信息共享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实行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美容美发场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30 平方米;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 10 平方米;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区、烫发区,烫、染工作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2.美容和美发场所应当根据规模清洗设置清洗消毒间或者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美发场所还应配置皮肤病专用工具一套。

3.美容美发场所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

4.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5.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并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6.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7.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四、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 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沐浴场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八、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九、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沐浴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储藏间。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3.更衣室: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4.沐浴区:淋浴室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屋顶应有一定弧度,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 0.9 米。设置浴池的沐浴场所应设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 2 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的 20%。

5.公共用品配置: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 1:3 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储藏间,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

6.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沐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 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7.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8.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9.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10. 提供修脚服务的沐浴场所应在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11.公共卫生间: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12. 通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13.照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14.燃气卫生安全: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15.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6.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7.设立禁浴标志。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18.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十、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十一、已经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十二、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十四、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文化娱乐场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十五、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六、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 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座位在 800 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3.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 150 人一个,女 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 1:3)。小便池每 40 人设一个,每 200 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 1.4m,采用双向门。

4.影剧院内观众厅座位高度、座宽、座位排距、视距、观众厅长度、视角等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 1.25m2。照度要求: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 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1 lx,剧场前厅为 60 lx。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5.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6.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7.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并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间或更衣柜,配备足够的工作衣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8.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9.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十七、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十八、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十九、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十一、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游泳场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二十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十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设置游泳池及更衣室、淋浴室、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3.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 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5.淋浴室及通道: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 20~30 人设一个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 0.9 米。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 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 20 厘米。

6.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7.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药剂应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

8.游泳池: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9.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10.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池水水质消毒液投入口位置应设置在游泳池水水质净化过滤装置出水口与游泳池给水口之间。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 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11.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 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12.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 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3.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 储藏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4. 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

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15.室内游泳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6.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十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十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二十六、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 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十八、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住宿场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二十九、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客房净高不低于 2.4 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声良好。客房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客房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 4 平方米。含卫生间的住宿客房应设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马桶、洗脸盆及排风装置;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2.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间、布草间、布草回收区域、储藏间、员工工作间。客房不带卫生间的场所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和盥洗室。

3.清洗消毒间: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清洗消 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4.储藏室: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 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5.布草保洁存储:星级宾馆设立专用布草间,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布草间面积应与住宿场所使用面积、床位数相适应,普通旅店设置密闭储存布草设施不得设置在公众经常经过的通道上,布草间只用于储存清洗消毒后的洁净布草。

6.布草回收设施:应设置脏棉织品收集容器,容器应密闭并有标识。

7.住宿场所宜配备工作车,其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工作车应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应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8.公共浴室:应分设男、女区域,按照设计接待人数,盥洗室每 8-15 人设 1 只淋浴喷头,淋浴室每 10-25 人设 1 只喷头。

9.公共卫生间:应男、女分设,便池应采用水冲式,应设有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应设置洗手设施。男卫生间应按每 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 1 个,女卫生间应按每 10-25 人设便器 1 个。便池宜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10.洗衣房:宜设专用洗衣房或采用社会化洗涤服务。洗衣房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待洗棉织品入口及洁净棉织品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通道。应依次分设棉织品分拣区、清洗干燥区、整烫折叠区、存放区、发放区。棉织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应做到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作好物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物品清洗消毒记录。

11.公共用品配置:棉织品、饮具等公共用品,与床位数之比应达到 3:1 的比例。

12.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住宿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13.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4.通风设施:客房、卫生间、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设机械通风或排风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机械通风装置(非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进风口、排气口应安装易清洗、耐腐蚀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护网罩。

15.采光照明设施:应尽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采光窗口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小于 1:8,客房台面照度不低于 100 勒克斯,不宜将暗室作为客房。

16.应当应设置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潮、防尘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并可开启的门窗应安装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蝇门帘、纱网或设置空气风帘机。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设有网眼孔径小于 6 毫米的隔栅或网罩,防止鼠类进入。机械通风装置的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

1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8.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十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十二、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三十三、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 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十四、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十五、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其他场所)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三十六、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七、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1.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 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2.应根据规模和提供公共用品用具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间、公共卫生间、储藏间等。

3.清洗消毒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专间内应有上下水,地面与墙面应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专间内应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4.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5.通风设施:场所内应有通风设施。

6.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7.公共用品配置:应按照经营规模配备相应的用品用具。

8.保洁储藏:应根据规模设置相应的公共用品用具的保洁设施和物品储藏设施。储藏间内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9.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及索证: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10.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11.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12.应当在醒目处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十八、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

5.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6.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7.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三十九、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四十、承诺的时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之 3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十一、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为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在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县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四十二、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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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共场所卫生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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