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注册在县所辖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对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娱乐场所: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从事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4)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申请从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得申请从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设立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地点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1)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新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各类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200米;与医院、机关之间的交通行走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3.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条件”(1)1、有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2)2、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新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农村地区歌舞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五条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3、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9、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审批部门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人需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核查审批。

(一)筹建阶段

1.受理环节。县行政审批局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公示、听证。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在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依法组织听证。

3.审查决定。县行政审批局应自受理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歌舞娱乐场所筹建意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歌舞娱乐场所筹建意见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备案。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最终审核。

1.受理环节。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与决定。县行政审批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办结和送达环节。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办结通知书》,制作《娱乐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县行政审批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告知行政审批局窗口工作人员。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一)持续深入推进审批业务网上办理。

(二)认真落实压缩审批时限的承诺,将法定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缩至26个工作日。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共享,待可在线获取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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