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襄自然资收襄城字202301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襄自然资收襄城字202301号
襄阳市襄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5日,原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原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编号:鄂XYXC-2014-011-出让),土地面积为*****.7平方米,出让价款为3590.1387万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襄阳国用(2014)第*********号。
2016年1月13日,原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原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编号:鄂XYXC-2016-001-出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出让总价为9705.945万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襄阳国用(2016)第201*****816号。
以上两宗地均位于襄城区观音阁,土地用途均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年限均为40年。
我局依法认定上述两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襄自然资闲认字〔2019〕002号、襄自然资闲认字〔2019〕003号)。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协议有偿收回上述两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观音阁居委会的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为:一宗土地面积为*****.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襄阳国用(2014)第*********号;另一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襄阳国用(2016)第201*****816号。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由襄阳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收储。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三、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联系人:胡娇 联系电话:0710-*******)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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