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实施主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法定依据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备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时,应当公布招用人员简章,并对招用人员简章的真实性负责。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招用人员数量、职业工种和录用条件;(三)用工形式和期限;(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六)招工地点和工作地点。”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符合招用人员简章规定的录用条件和数量要求的求职者,必须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录用条件的求职者未按简章公布的录用数量择优全额录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手续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按规定确定试用期的。”
5.《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三)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五)其他违法行为。”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的。”
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4 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二)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
4.《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5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3.《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4.《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监督、检查制度....(四)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2.《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0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 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1.《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6.《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4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1.《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2.《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二)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三)未经人事行政机关批准,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应予以取缔;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职业介绍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6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7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0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帐、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或者未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2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3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四)提供虚假信息;(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八)违规收费;(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元。”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 行政处罚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7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8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9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0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3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4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5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二、《条例)第55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第55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三、《条例》第55条规定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处罚,其中限制施工单位承接新工程的处罚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实施。
第55条中涉及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理(处罚)措施。由查处相应违法行为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四、《条例》第55条、57条规定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应由一个主管部门依法同时作出。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6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一、《条例》第55、56、57条涉及的违法行为,除本指引第二、三条规定情形外,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工作实际,确定查处相应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但同一省级地区内,查处同一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统一。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二、《条例)第55条第一款第二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第55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第57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四、《条例》第55条、57条规定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应由一个主管部门依法同时作出。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9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2.《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证据资料,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对有关证据资料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先行保存措施,再报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0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1 行政检查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2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稽核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3 行政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中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4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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