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则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河湖建设项目的告知书

改则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河湖建设项目的告知书

各有关单位和法人:

为了更好推进2023年涉河湖建设项目,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阿里地区总河湖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地区涉河湖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涉河湖建设项目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核准开工手续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向有关河湖长报备,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有关河湖长报备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工建设。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符合江河流域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禁止倾倒、弃置渣土。禁止围垦湖泊、违法围垦河道。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涉河湖建设项目的程序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临时性建筑、构筑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核准开工手续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表:纸质版原件2份;2、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纸质版原件2份;3、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纸质版原件1份;4、对于重要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专门防洪评价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和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防洪等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整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含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不得违规施工。对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施工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责任单位有权责令停止建设行为。

五、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予以审查同意的;3、擅自增设、变更涉河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程序或条件的;4、在涉河活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涉河湖规划项目在可研报告审查前,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向相关河湖长和河湖长制办公室书面报送,包括项目规划目的、规模、方案、投资、经济社会效益、对河湖可能造成影响及应对措施等内容。

八、涉河湖规划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河湖最高层级河湖长为地市级的,投资额度在5000万以下的规划建设项目报送县级河湖长,投资额度在5000万以上和1亿以下的规划建设项目报送地市河湖长,并同时报送地市河湖长制办公室,投资额度1亿以上的规划建设项目报送自治区级河湖长,并同时报送自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咨询电话:152 0806 2852

改则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进一步明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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