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大河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报名公告

桐柏大河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报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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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桐柏大河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报名公告
招标编号:GXTC-A1-23700065

项目所在地区: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
一招标条件

本桐柏大河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0,招标人为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
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桐柏大河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桐柏大河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
能力要求: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风电机组制造企业,注册资
金壹亿元含以上
3.2 具有单机容量5000kW及以上风电机组设备的总装能力
3.3
单机容量5000kW及以上风电机组设备在中国境内有生产安装并通过240小时试
运行的业绩
3.4
须取得与所投机型型号一致轮毂高度不限国内具备资质的风电设备认证
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证书
3.5
所投机型第一台机组发货前,须取得与所投机型型号一致包括轮毂高度一致
国内具备资质的风电设备认证机构出具的设计认证型式认证报告以及由
电网公司认可机构出具的与投标机型相匹配的高/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电能质
量检测报告及其它各类认可性文件。投标机型需具有自动有功无功控制功能
,且满足GB/T19963-2021风电场接入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
3.6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本项目 不允许 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6月14日 09时00分到2023年06月23日 16时00分
获取方式:有兴趣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请提交资历证明文件进行报
名,报名文件接受电子版,发送至xnyhym8163.com: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3日 09时00分
递交方式:以招标文件为准开标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7月13日 09时00分
开标地点:以招标文件为准开标时间:以招标文件为准
七其他
1.
各投标人不得再行分解只投其中的一部分,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标
处理。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的投标。
2. 公告同时发布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www.cebpubservice.com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网址:www.cnegroup.com。
3. 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名时间为:2023年06月14日至2023年06月23日
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有兴趣的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前请提交下列资历证明文件进行报名,报名文
件接受电子版,发送至xnyhym8163.com: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符合上述 3.3项合格投标人业绩要求的风电机组业绩证明文件
5符合上述 3.4项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6签字盖章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格式见附件 1。
4. 报名合格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址价格要求:
4.1 招标文件购买时间:通过资格审查后另行通知。
4.2 招标文件购买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号国兴大厦 11层。
4.3 本招标文件售价为: 3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4
招标机构同时提供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如电子版与纸质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
标文件为准。如果投标人未直接从招标机构处获得招标文件,则招标机构不对
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的完整性负责。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号中国风电大厦
联 系 人: 付娆田佳峰
电 话:
电子邮件: furaocnegroup.com
招标代理机构: 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号国兴大厦 11层
联 系 人: 冒海燕杜振方
电 话: 13911104547
电子邮件: xnyhym8163.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附件1:
保密协议
甲方:浩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拟对
项目进行合作,需要交流信息,将在合作过程中互相了解到对方不对外披露的经
营信息及商业秘密。
为了保护披露方对其保密信息拥有的合法权益,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本项目合作所涉相关保密事
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保密信息指本项目洽商及合作过程中,披露方根据本协议以书面口头图像
传真磁盘电子邮件演示产品或任何其他形式载于任何载体披露给接受方
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但不仅限于本协议项目的所有保密性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1
双方为本项目合作事项签署的包括合作协议本保密协议及其他任何协议协议
附件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件等所有相关文件
2
不为公众所知悉对披露方或其关联方的业务经营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影响
的信息
3
披露方及其关联方的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独占性资料财务报告客户名录市
场竞争位及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和商业信息
4
接受方获知的或将由披露方提供的商务模式信息开发信息图表和其他技术
业务营销或财务信息经营管理信息战略计划事宜等有关信息
5
接受方获知的有关披露方的所有交易谈判纷争索赔诉讼以及有关策略方
案步骤目标条件等信息
6
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有关本项目的项目开发意见项目执行方案及其他建议
性意见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做本项目的服务报价执行方案服务承诺投
标承诺等商业竞争信息。
1.2
披露指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信息或接受方从披露方知悉信息的行为。保密信息
以书面形式披露的,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机密或秘密或与此类似的标记
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在披露信息时应指明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尽管如此,
对于未在披露时标明机密或秘密或类似标记的书面信息以及未向接受方指
明或确认其保密性质的口头信息,若依据该信息的类型性质或其被披露时的环
境可以合理地判断出其具备保密性,也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1.3披露方指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1.4接受方指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
第二条 保密范围
2.1
接受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除参与本项目工作之
协议一方的成员及/或为履行本项目工作职责必需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外,接受
方不得向其他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2.2
本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可以为了本项目之合作目的而通报讨论和交流保密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3.1
接受方应根据本协议下的合作约定使用所获知的保密信息,且应只限于该等目
的。除为了完成本协议规定之合作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自用或用作其
他用途。
3.2
接受方仅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向其为执行本项目而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雇
员或经披露方同意的其他人士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保证该等人士接
受至少与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3.3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接受方对其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
来保护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泄露未经授
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3.4
接受方一旦知悉保密信息被未经授权地使用或披露,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应协
助披露方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3.5
除本协议所规定情形外,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
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地复制或复印而用于执行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保密
信息的任何复制或复印件应当注明该保密信息属于披露方,并且标注机密
秘密字样或其他类似标记。
3.6 接受方对下列信息可免于承担保密义务:
1 在披露方披露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合法公开
2
非因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被公开但因第三方违反相关
保密义务导致公开的除外
3 接受方从第三方获取的保密信息,而当时第三方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4
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方披露保密信息之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此项保密信息
5
如果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有关政府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强制要求接受方必须披
露保密信息或依据保密信息做出任何意见判断或推荐,接受方应提前通知披露
方该等通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不被允许的除外,使披露方及时采
取保护措施及/或同意免除接受方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
3.7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本项目之合作目的未予实现,披露方均有权要求接受方
返还其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当披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
接受方返还保密信息中的文件资料时,接受方应当立即返还所有保密信息载体
所保存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保密资料的文件。该等文件资料的
返还并不免除接受方及其接触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的雇员或其他人员的保密义
务。
第四条 保密期限
4.1
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
露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4.2
不论以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甲乙双方之间就执行本项目合作事宜已经及/或将要
签署的协议,本保密协议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或成为公
开信息。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违约方
因违约而受有利益,则应将所得利益支付给守约方。
第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其解释。
6.2因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过程中,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行
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其他
7.1
除了为执行本项目之目的接受方可以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之外,本协议没有
赋予接收方任何涉及披露方保密信息的其他权利或许可,所有保密信息的所有
权和知识产权应由披露方或其相关权利人保有。
7.2 本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
7.3
本协议构成本协议双方就本项目保密事宜达成的整体协议,并替代双方在本协
议签订前就该等保密事宜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建议声明保证协议或承
诺。
第八条 附则
8.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由双方在协商之后签订书面
的补充协议。
8.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本协议由协议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本页为签章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 代表人签字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风力发电机组 风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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