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 贵州金城中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街道月亮路月亮岩商住5楼2单元1层3号(水口寺办事处)
被投诉人1: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局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地质科技园2号楼10楼
被投诉人2: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财智中心C座19楼11号
投诉人贵州金城中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贵阳市观山湖区教育(以下简称投诉人1)及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2)就“观山湖区教育局2023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三)(编号:P520*****230*****)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依法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提出答复意见书》及投诉书副本,调取了本项目的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结束。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评分表客观分(1)需要的检测报告怎么会“隐藏“在工程量清单中是招标代理公司水平问题还是有意。(2)授权确认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已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第8点其他要求3.3.1项证明过还做评分项。(3)检测报告应该与项目产品节能环保质量相匹配政府部门禁止奖项和不相匹配资质证明作为加减分项,国家三令五申“放”“管”“服”简化程序降低制度性成本。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评分表:主观分“供货方案”和“8-10分区间分设置”,招标文件未提供学校数量、学校地址、安装位置等相关重要信息,评标委员会以什么样的评标标准对所谓的供货方案进行公平、公正评分,这样的“供货方案”会让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带标记部分明显指向某一品牌、特点、专利、技术路线等,根据国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方在提出采购货物类、工程和服务类的技术、商务需求时必须在市场主体上至少不低于3家制造商产品和供应商完全满足需求调查,此项目技术参数控标性、排斥性、指向性强,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公平、公正竞争环境。
投诉人诉求:依法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公正重新编制合理合法合规的规范招标文件。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局于5月11日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下达了《提出答复意见书》,在法定时间内,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针对投诉事项1:经查阅采购文件,采购人已在评分表中明确所需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存在投诉人所称“隐藏”相关信息的情况。检测报告作为采购人对采购标的的质量要求,是衡量供应商是否能满足商品技术要求的重要保证,与采购人需求并无不匹配的情况。对于投诉人所称的“授权确认函、售后服务承诺函等相关资料已证明过还作为评分项”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内容并未经过质疑,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我局不予受理。故我局认为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查,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号)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经查阅该项目采购文件,主观分值为10分,符合相关规定。故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投诉人所投诉内容未指明何种参数指向何种品牌,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经查阅质疑函,未查询到投诉人就该事项向采购人和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该投诉内容并未经过质疑,故我局认为该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我局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交的《答复意见书》、该项目《采购文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观山湖区人民政府或贵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阳市观山湖区财政局
2023年6月8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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