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鸡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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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LJCQY[GK]********

二、项目名称:智慧型装配式公厕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美耐通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诚谦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辰能南区公馆290

被投诉人:鸡西市环卫中心

地址:鸡冠区中心大街9号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申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401号8层16号(住宅)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智慧型装配式公厕项目(项目编号:[******]HLJCQY[GK]********,包号:合同包1)”项目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主要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一):我公司认为本项目中标 (成交) 供应商:哈尔滨申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本项目全部货物的制造生产能力,存在夸大和虚假提供声明的情形, 投诉事项(二):我公司认为中标 (成交) 供应商:哈尔滨申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开标前没有在其注册经营地实际经营或办公等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认为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涉嫌提供其不真实的实际经营地址,已经属于虚假响应其实际经营地址。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佐证。 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仅对供应商的产品具体参数进行了要求,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参数要求的智慧公厕且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违背其是否具备提供相关智慧公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市场主体享有经营自主权,不能以其经营范围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综上,此项投诉依法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调整的事项,招标文件中未对经营场所有具体约定,供应商的经营地和注册地并不属于监管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综上,此项投诉依法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鸡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 年 06 月 15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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