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市监处罚〔2023〕19号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石市监处罚〔2023〕19号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徽省天新纸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
身份证件号码:3****************5
2023年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在超市内部生活用品摆放区查见当事人所生产的“天柱高档生活用纸3080系列”产品正面标注“安徽省著名商标”。执法人员未对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所生产“天柱高档生活用纸3080系列”卫生纸上标注的“安徽省著名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7日审定安徽省天柱纸业有限公司的“天柱及图”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四年),并颁发证书。安徽省天柱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3日将“天柱及图”商标转让给当事人。
当事人持有 “天柱及图”商标的“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于2021年12月6日失效,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生产的“天柱高档生活用纸3080系列”卫生纸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5日,上面所标注的“安徽省著名商标”已超过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及《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见当事人所生产的产品标注“安徽省著名商标”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在当事人持有 “天柱及图”商标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证书的事实,及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已超过有效期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3年5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16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主观非故意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不知该称号已过期;2、客观事实上,制作销售的销量低,且未在媒体平台使用宣传;3、接到我局反馈现已整改到位,已取消该型号包装在市场流通;4、受疫情影响,业务体量小,企业经营困难;5、首次违法。
本局认为:
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属实,经局案审会讨论,鉴于当事人首次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且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安徽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是企业的品牌价值的体现,在消费者心中有一定的品牌认可度。当事人在“安徽省著名商标”超过有效期后仍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影响其它同类产品的竞争。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进行缴纳(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09762)。2、执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线上缴纳。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6月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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