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关于南溪山医院后勤物资供应链服务项目重项目质疑答复函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关于南溪山医院后勤物资供应链服务项目重项目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广西中投物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A座14层1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毛怡

委托代理人: 周荣鑫 电话: 199*****935


广西中投物美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送达的关于南溪山医院后勤物资供应链服务项目(重)【项目编号:GXZC2023-C3-******-ZHSW】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已收悉。质疑函详见附件。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经核查并与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答复1:贵公司质疑事项1中所引述的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明确了“供应商或投标人软件系统厂商”,供应商和软件系统厂商二者提供的相关证书均可。虽然成交供应商未提供其自身的相关证书,但成交供应商提供了其投标软件系统厂商的上述证书,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给与成交供应商相应得分,评审无误。质疑事项 1不成立。
事实依据: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其投标软件系统厂商的相关证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答复2: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调取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该供应商提供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未发现虚假证明的情形。贵公司仅声称成交供应商的物资仓库证明为虚假证明,未提供任何实质性事实依据或证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事实依据: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了供应商公章,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调取了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答复3: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对质疑事项内容响应为无偏离,在质疑处理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进一步查证,成交供应商再次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贵公司仅声称成交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未提供任何实质性事实依据或证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事实依据: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对质疑事项内容响应为无偏离,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再次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中标结果未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关于认定成交供应商中标无效的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5号鼎富大厦A座6楼
联系人及电话:董翠婷0773-*******
日 期:2023年6月15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后勤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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