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市生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灯塔市生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6月2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灯塔市生猪“保险+期货”试点工作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40,000.00
最高限价(元):440,000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自2016年起至今,“保险+期货”已连续六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保险+期货”这一模式结合了期货市场的风险规避功能与保险行业的承保理赔作用,创新性地解决了农业价格不可保、市场风险难规避的难题,成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该模式在经过多年试点之后,已越来越为广大农业生产者所认可,成为保障农民收入,稳固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和力量。
二、项目分析
生猪期货价格保险试点的成功落地,是“保险+期货”合力助农的一次创新探索,真正体现了政府部门及保险金融机构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生猪产业平稳发展,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的政策目标,该项目开创了灯塔保险行业助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稳定的先河,将对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稳定性、提升我市农畜产品稳产保供水平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也是乡村振兴全面展开关键之年,进一步扩大生猪期货价格保险试点范围,借助期货价格保险保证养殖收益的稳定性,增强生猪养殖者抵御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既要保障养殖量,更要保护养殖信心,多角度做好生猪产业稳产保供工作,促进我市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服务主体
经过前期调研,计划在灯塔市2022年度开展生猪期货价格保险试点项目。
三、保险产品设计
1、保险产品设计
保险期间:合同签订后,从承保之日23:00时起,30日为保险期间。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约定时期的生猪期货合约结算价格低于约定生猪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生猪期货合约结算价格参考约定月份各交易日生猪期货合约的采集价格确定,采集价格的取价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在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期间内约定月份各交易日保险生猪饲料的生猪饲料实际价格高于生猪饲料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生猪饲料目标价格=(玉米目标价格×生猪饲料玉米含量+豆粕目标价格×生猪饲料豆粕含量)
生猪饲料实际价格=(玉米实际价格×生猪饲料玉米含量+豆粕实际价格×生猪饲料豆粕含量)
生猪饲料玉米含量、生猪饲料豆粕含量参考单位生猪饲料玉米、豆粕实际用量确定,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玉米实际价格和豆粕实际价格参考约定月份各交易日玉米期货合约、豆粕期货合约的采集价格确定,采集价格的取价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责任内容,最终以合同签订内容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承保起止日期以合同签订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型企业扶持、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脱贫攻坚支持企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本项目允许保险行业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6月19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6月26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6月2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6月29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开标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文件大小50M以下)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U盘(按要求密封)、移动硬盘(按要求密封)、电子邮件)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如未按要求提供备份文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
4、开标时,供应商报价解密严格按照最新的电子招投标要求的程序执行,供应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灯塔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 灯塔市中兴路462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永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新华路东三里街75-16号网点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