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澄迈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方案2023—2024年》的公告
澄迈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发布《澄迈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规划布点方案2023—2024年》的公告
澄迈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发布《澄迈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规划布点方案(2023—2024年)》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管理,统筹烟花爆竹安全环保监管工作,深入打好“蓝天保护战”,在我县“禁限放”政策措施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和许可证发放,防止“一刀切”,有效遏制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做到安全管理和生态环保相统一、有效疏导与严格管控相结合,确保我县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
(八)《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安委办〔2022〕95号)
(十)《澄迈县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澄府规〔2021〕1号)
(十一)《澄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六届第22次〔2022〕23号)
(十二)《澄迈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六届第33次〔2023〕10号)
二、布点原则
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专店专卖、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原则规划确定。
(一)《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划定的禁放区内不得设立零售店(点)。
(二)澄迈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2023—2024年)总数量为11家。各镇墟布点数详见附件1。
三、零售店(点)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持证上岗(证件具体名称为“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2.零售店(点)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店(点)内无其他易燃物品或火种,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4.零售店(点)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5.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如“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2018年版)规定,不得设置门窗和洞口。
6.零售店(点)与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保持100米的最小允许距离;学校、幼儿园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零售店(点)。
7.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使用的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店(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仅允许零售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对一次性购买超过10kg药量的烟花爆竹购买者实行实名登记。
3.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摆放烟花爆竹。
4.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5.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
6.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并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7.烟花爆竹的堆放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米。
8.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9.烟花爆竹存放点应防水防潮。
10.零售店(点)须与澄迈县应急管理局签订责任书。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根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实际使用面积确定最大允许存放量(详见列表)。
零售场所使用面积(㎡)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药量(kg) | 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总箱数(箱) |
10 | 50 | 50 |
﹥10且≦15 | 70 | 70 |
﹥15且≦25 | 100 | 100 |
﹥25且≦35 | 140 | 140 |
﹥35且≦50 | 190 | 190 |
﹥50且≦70 | 250 | 250 |
﹥70且≦200 | 300 | 300 |
13.申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材料及核发程序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3年7月16日),有效期为一年(2023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6日)。
(二)该方案由澄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 ||||
澄迈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 (2023-2024年) | ||||
序号 | 乡镇 | 规划总数(家) | 布点范围 | 备注 |
1 | 金江主城区 | 0 | ||
2 | 老城科技新城 | 0 | ||
3 | 老城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4 | 大丰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5 | 福山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6 | 桥头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7 | 中兴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8 | 仁兴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9 | 加乐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10 | 文儒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11 | 金安筹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12 | 瑞溪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13 | 永发镇 | 1 | 镇禁燃禁放区外 | |
合计 | 11 | |||
注:禁燃区域内不予发证(最终以《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的通告》划定的禁放区域为准) |
附件2
申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材料
及核发程序
(一)申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提交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核验原证);
3.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4.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核验原证);
5.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所有复印件必须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二)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
1.提出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后按规定时间内向澄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2.现场核查。审批局、应急局及专家对申请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安全条件核查未通过的,允许申请人在3天内进行整改,两次核查未通过的,视为安全条件不合格,给予审核不予通过。
3.认定。符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条件的零售店,数量超出规划布点数量时,进行摇号公证确定。
4.公示。对经现场审核后认定的零售店予以公示。
5.发证。对完成公示的零售店予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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