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洪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洪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乐东环罚字第010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 或名称 | 海南洪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彭茂红 |
地 ?址 | 乐东县九所镇镇抱浅村1号 | 联系 电话 | 13********0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5RCRDG3J |
经查,你单位位于乐东县九所镇镇抱浅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现场,发现你单位石场生产区的厂房未完全密闭,堆料点未完全覆盖,有大量裸土且积尘较多,喷淋抑尘环境防治措施不到位造成环境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大气污染类序号22)“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并经讨论决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我局开票并按照指定的收款银行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洪武?????
联系电话:089*****8188????
单位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路四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6月18日 ?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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