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内容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内容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目的
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三、内容
1、信访人应当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合法形式,以理性方式逐级向机关、单位提出自己的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2、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实施赴省进京越级访、非访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或信访事项已经办结、有明确处理意见,信访人未申请复查的,仍重复信访,恶意反复投诉的;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信访人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信访的。
(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拒不按要求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公共场所吵闹、聚集、阻碍交通、拉横幅、穿讼衣等方式,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3)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纵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组织、帮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4)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到非信访接待场所,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
(5)在信访活动中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抖音等传播载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的。
(6)案件正在办理期间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非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7)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书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8)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等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弃留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拒不离开,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9)多次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10)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对政策解读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电话: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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