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第一批次
乐山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第一批次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乐山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第一批次) (项目名称)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乐山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第一批次) (项目名称)已由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乐高新开委项〔2022〕23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乐山高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融资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乐山高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乐高新开委项〔2022〕23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乐山高新区。
2.2 建设规模:该项目主要包括规划纵一路(乐沙大道至铜河北路)道路新建工程、规划纵二路(观音堂路至铜河北路) 道路新建工程、规划纵三路(乐沙大道至回龙路)道路新建工程、回龙路(规划纵一路至故宫东路)道路新建工程、观音堂路(规划纵二路至故宫东路)道路新建工程的道路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电力通信工程、交通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
2.3 服务期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和修改设计)的服务期限为 60 日历天。施工配合服务期限为项目实施全过程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4 招标范围:完成乐山高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市政道路工程(第一批次)五条市政道路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和修改设计) 及项目实施阶段的相关服务工作等。
2.5 标段划分:设计为 1 个标段。
2.6 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规程、条例等的相关要求。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具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20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市政道路设计业绩,设计内容包括道路,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证书 /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年06月20日 至 2023年06月24日 登陆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年07月12日 09时3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乐山高发展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 6 号 2 楼
邮 编: ******
联 系 人: 黄女士
电 话: 0833-*******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徐女士
电 话: 028-********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3年06月19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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