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投诉人:黑龙江林园家俱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于迪
被投诉人1:牡丹江市爱民区教育体育局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天安路300号
被投诉人2:中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康居新城B1号楼107室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莲花北路南
一、投诉事项
黑龙江林园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对牡丹江市爱民区教育体育局采购牡丹江市爱民区采购学前幼儿玩教具项目(项目编号:[******]ZXZTB[CS]********)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性审查,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幼儿脚踏车和独轮车为三无品牌,经查询并无此品牌产品。
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答复材料。
投诉事项1: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单位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证明》和《单位缴费明细查询》并分别加盖了相对应的社会保障部门专用章,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单位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儿童三轮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针对该投诉事项,我单位要求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黑龙江元科霞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小微企业名录单位页面截图,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均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据此,驳回投诉。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爱民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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