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护理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Chongqing Nurs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重庆市璧山县来凤街道解放东路600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教育部备案,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重医一院)利用自筹国有非财政非医疗资金全额出资举办,实施全日制专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非营利高等学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办学定位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临床护理人才为主体,以“医养教”深度融合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为特色,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健康服务人才尤其是老年护理服务人才,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为老年健康事业服务。
第六条 重庆护理职业学院以全日制专科高等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三年,在校生规模为5000人;兼顾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由重医一院利用自筹国有非财政非医疗资金2000万元作为学院开办资金。
第三章 学院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机关)。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和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招生、考试、学籍、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在教育教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毕业生就业、重点专业和实训实验室、精品课程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配合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院办学水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的评估。
第十三条 学院作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积极争取政府在校园建设、自主发展、财政补助、信息服务、师生权益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首届理事会成员由重医一院推荐产生,原则上由重医一院代表、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五条 重医一院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院实际,支持与鼓励学院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重医一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重医一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障办学经费来源,按时足额提供办学资金,在学院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院利益,支持与引导学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国际合作与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三)制定招生方案、计划,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确定选拔优秀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及薪酬标准;
(七)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院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首届理事长由重医一院推荐产生,第二届及以后的理事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由重医一院代表、学院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成员由重医一院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待学院教代会成立后经教代会选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理事会成员中举办方的理事由重医一院推荐产生,学院领导代表由上届理事会推荐,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因工作原因调整时,重医一院代表由重医一院决定,学院领导代表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教职工代表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五)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二)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聘任、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为5年,经理事会提出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可以连任,因工作原因调整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
(二)主持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学校规章制度、拟定理事会决定、学院年度计划和资金执行方案;
(四)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学院的管理制度,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定学院职工的工资、福利及奖惩制度;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处、室)两级管理。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政和业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工作,各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分别主持院务部、教学部、学工部、后勤保卫部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院长办公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含院长助理);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提出,学院党政办公室收集汇总,并向院长汇报后确定;
(三)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院长及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在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时,院长办公会应暂缓做出决定,调查研究后再行讨论;
(六)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院长及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学校范围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制度,主要类别有:
(一)行政类规章制度;
(二)人事类规章制度;
(三)教学科研类规章制度;
(四)学生管理类规章制度;
(五)财务资产管理类规章制度。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名。首届监事会成员由重医一院推荐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监事会成员中举办方的监事由重医一院推荐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因工作原因调整时,重医一院代表由重医一院决定,教职工代表经教代会选举产生。
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账务;
(二)对学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学术与教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立德树人。通过思想德育课以及社会实践等途径,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其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教学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学院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听课评课制度、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学生评教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教师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依据大纲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并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手段,优化课程体系及考核方法。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学院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之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的规定,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同医院、社区、养老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护理服务项目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与境内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合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中级),负责学科、专业的建设,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评定及转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学术委员任期5年,因工作原因调整需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调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等;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及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划、学术道德规划等;
(六)知晓学院规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重大合作项目等事项;学院对上述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听取其咨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二)学术委员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事项进行表决,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四十九条 学院成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五十条 教学委员会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系(部)分管教学的主任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持教学委员会会议,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系(部)级教学委员会,系(部)级教学委员会在院级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教学实训室(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学术及教学委员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妥善处理好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委员会的职责关系。
第八章 党组织与群众组织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护理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在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以及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维护各方权益中起政治保障作用,在学院依法办学和民主建设中起监督作用。
学院足额预算经费,保障党建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二)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三)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四)加强对学院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中的重要作用;
(五)对学院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讨论决定各民主党派向院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共青团,指导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
(七)党委领导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材料由党委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五)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
第五十八条 学院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员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员工的利益,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第五十九条 工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监督学院人事制度的实施与人才的管理;
(三)参与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发表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学院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业余文化学习和培训,组织教职员工开展文体娱乐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六十一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教职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的特点。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同时应当积极履行代表义务。
第六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方案等;
(三)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如下: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长办公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两周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审议、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
第六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院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章 学院与系(部)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生规模和专业数量设立系(部),系(部)是单一专业和相近专业为单位组成的学院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学校根据专业学科发展需要,积极组织系(部)建设;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的办学主体作用。
第七十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执行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合理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 系(部)设置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系(部)主任由院长任免,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主任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第七十二条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行政工作,明确行政职责分工。主任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实行主任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下辖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七十三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成立党总支,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 系(部)成立教学委员会,保障教学质量的提高和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执行。系(部)教学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本系(部)的人才培养、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本系(部)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本系(部)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指导本系(部)教学实验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五)审议本系(部)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审议本系(部)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等重大教学项目。
第十章 学院与教职员工
第七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聘任制。聘任具有良好师德、专业知识水平高的知识分子、高校毕业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各类教学、管理人才。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学习、培训、工资及“五险一金”等各种福利待遇,努力创造条件为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任职资格的教师,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聘任,依法签订聘任合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八十一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学院与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以及其他形式来院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要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思想品质,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服务精神。
第八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刻苦学习,提高素质,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八十九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十条 学院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并制订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制度:
(一)学院设立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学院设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奖项,每学年评选一次,由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对参加市级以上各种比赛获奖的学生,学院给予奖励,由相关部门实施。
(三)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对违纪学生实行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由基层呈报,学院职能部门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申诉权利。
第九十一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九十三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或者修满相应学分,达到国家、重庆市以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据此制定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学院办学经费由重医一院投入、国家财政补助、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其它合法收入构成。重医一院每年在财务预算中,利用自筹国有非财政非医疗资金保证学院经常性办学资金的投入。
第九十六条 学院依法妥善管理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九十七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主要用于:
(一)学院成本性开支,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二)办学所得合理收入全部用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以及教职工福利待遇,重医一院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十八条 依据理事会批准的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依规对预算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运作,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院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相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一百条 学院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学院资产属于学校法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终止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的办学期限,理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其他引起学院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终止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终止,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院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留足在校生完成学业的所有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原则上应由举办方重医一院收回。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立并正式开展工作后,理事会、院长的职权立即停止。
第十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在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章程可以进入修改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1/3以上(含1/3)的理事会成员提出,经学院理事会2/3以上(含2/3)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修改理由,并报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2016年 月 日审议通过,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