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自行招标投标)
采 购 人: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 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3年06月
6.19定稿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招标文件.doc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3
第三章 评标办法(最低价法) .............................. 17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 22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 25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 5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官网(http://www.cztc.edu.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3年06月25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20万元/年。
最高限价:20万元/年;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采购需求: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对车辆保险服务进行采购。
项目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为经总公司授权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滁州市具备经营车辆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同一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参加投标;
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投标人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投标人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4、5条按照“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3年06月19日至 ***3年06月25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官网
方式:下载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3年06月25日 15 点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日)
地点:滁州市凤凰西路延伸段凤凰大厦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投标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2238号
联系方式:李老师 139*****6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凤凰西路延伸段凤凰大厦二单元406室
联系方式:索工139*****745 159*****4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 李老师、索工
电 话:139*****690 139*****745 159*****40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1 | 项目名称 |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
1.1 | 服务期 | 壹年。 |
1.1 | 供货(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2 | 采购人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李老师 电话:139*****690 |
1.2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索工 电话:139*****745 159*****407 |
1.3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4 | 采购预算 | 20万元/年 |
1.5 | 最高限价 | 20万元/年,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2.1 | 采购内容 |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对车辆保险服务进行采购 |
3.1 | 标包划分 | 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包 |
4.1 | 招标方式 | 自行公开招标 |
7 | 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其他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联合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11.6 | 合同分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 □是 R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 |
12.1 | 招标代理费 | 代理服务费金额:3000元; 代理服务费支付主体:中标人。 |
12.2 | 专家评审劳务费 | 支付主体:中标人,专家评审费(无票、另计,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一次性支付,请各投标人在报价时予以考虑。 |
15.4 | 采购人澄清的方式 | 以更正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官网(http://www.cztc.edu.cn/)予以公告 |
21.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22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23.1 | 投标文件数量 | 投标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要求加盖公章或承保专用章;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 |
23.2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评委会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23.3 | 响应文件具体密封要求 | 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档案袋内。 |
24.1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年06月25 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 注: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25.1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26.1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26.3 | 开标程序 | 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后,先资格标后商务标,由评标委员会评审。 |
27.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 |
29.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 是。 |
29.1.2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官网(http://www.cztc.edu.cn/)网站 |
29.2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通知书须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出。 |
33.1 | 履约担保 | 是否收取履约担保:不收取 |
38.2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 | |
38.6 | 采购人答复在线质疑的时间及方式 | 收到在线质疑后,采购人将在***3年06月 21日17时后将以澄清公告的形式在网站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付款方式、时间、条件 | 按月支付保费,每月前十日内统一支付该月内到期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 |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和时间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站自行下载; 获取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 | |
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 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同义词语 | 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等章节中 “招标人”、“供应商”,等同于“采购人”、“投标人”。 | |
注意 | (1)投标人若为银行、保险、石油化工、电力、电信、邮政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企业,接受总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参加投标; (2)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招标文件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要求、材料及签字或盖章对应的为该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要求、材料及签字或盖章。 |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 标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服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供货(服务)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
2.1 采购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3.标包划分:
3.1本项目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招标方式:
4.1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招标项目合同 固定单价。
6.评标办法:
6.1本次招标评标采用 最低价法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7.投标人资格:
7.1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费用
8.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 踏勘现场
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采用。)
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 联合投标、合同分包(本项目不采用)
12.招标代理费
12.1 招标代理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专家评审劳务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投标人应注意的事项
13.1投标人一旦参加投标,即被认为接受了本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以便评委审核。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3.2投标人对采购内容中规定的技术参数、规格、数量和要求等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13.3推荐品牌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所投产品,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提供的详细参数。
1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5投标人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招标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投标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2)安徽省及滁州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本招标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6 凡投标人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且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在滁州市相关网站曝光。
13.7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
13.8 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将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二)招标文件
14.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部、省、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制本招标文件。
15. 招标文件的组成
15.1 招标文件包括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2 除15.1款内容外,招标答疑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5.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
16.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16.1 招标文件发出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并以更正公告形式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等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6.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有关本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6.3招标文件的解释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系统中提供的表格(或格式文件)与招标文件中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为准;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7. 招标文件的发出
17.1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招标答疑等均应报采购人备案后,方可发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8.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8.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就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8.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文件的组成
19.1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19.2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次招标投标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投标的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3)递交的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人分别签章。
20.投标报价
20.1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服务(货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即为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货物)内容所包含的一切应有费用,采购人后期不再追加费用,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20.2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0.3投标人投标报价包含完成本次采购服务的一切费用,应综合考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投标报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
20.4投标报价的价格是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包括后期的相关服务)交付验收的价格,其总价即为履行合同的固定总价。
20.5投标文件报价为含税价,采购人不再为此次招标支付任何费用。
20.6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20.7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招标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8如投标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投标服务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20.9总投标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中标价格中扣除。
20.10总投标价中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标时将有效投标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0.11投标人不得对从第三方采购货物的随机备品、备件另行收费,否则在计算评标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在授予合同时将从中标价格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20.12投标人应根据服务的状况列出随机备品备件的清单和数量,并将该备品备件价格计入总投标价,若所提供的产品无需备件,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无论投标人在报价中列明随机备品备件的数量及价格多少,在服务期内采购人均无需为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另行支付费用。
21. 投标有效期
21.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1.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22. 投标保证金
22.1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3.1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副本密封在一个档案袋内。
23.2 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评委会一致后, 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递交投标文件。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开标现场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最终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26. 开标
26.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26.1.1采购人按招标公告中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6.2 参与开标的监督部门
26.2.1采购人可以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
26.3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等情况;
(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收集工作;
(5)公布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供货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开标结束。
多标包项目按照标包顺序按以上程序依次开标。
26.4开疑义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7.评标委员会
27.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7.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7.1.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2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7.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27.4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无效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0)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27.5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27.6 评标委员会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投标文件及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28. 评标
28.1 评标准备工作
28.1.1阅读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写的招标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28.1.2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评标资料,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8.1.3熟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28.1.4核对评标工作用表。
28.2 评标办法
28.2.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28.3评标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8.4 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28.5投标文件的澄清
28.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答复,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28.5.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8.5.3 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6报价合理性的判断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系统中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8.7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或者投诉,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监督机构要求重新评标。
28.8评标报告的签署
28.8.1 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制书面评标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28.9评标过程的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8.10评标结果公告
采购人应将中标人的情况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若有业绩要求,业绩同时公告)。
29. 定标
29.1 中标人的确定
29.1.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1.2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将中标信息在网站上公告。
29.2 中标通知书
29.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公告中标结果并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9.2.2中标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章后,方可发出。
29.2.3采购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0. 开评标异常情况处理
30.1废标(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废标(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投标人的报价均脱离实际且无充分证据的;
(5)技术标暗标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均能反映投标人信息的;
(6)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2变更采购方式
按照滁州市公管局和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的授予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2.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采购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 采购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2.5招标文件对服务技术人员有证书等具体要求的,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服务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委派服务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且须经采购人同意。
32.6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 履约担保
33.1本项目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七)纪律和监督
34.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4.1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5.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5.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6.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6.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6.2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7.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7.1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八)质疑与投诉
38. 询问、质疑
38.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8.2 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质疑,一份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且针对同一招标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38.3中标公告发布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有质疑的,应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但属于第38.1款问题,且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38.4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对中标公告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8.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投标人;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
38.6处理质疑的时间,从实际接受投标人质疑函的时间开始计算。
39. 投诉
39.1投标人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者线上提交投诉材料。
第三章 评标办法(最低价法)
一、总则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方式。评标委员会对满足交易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最终按投标报价最低原则,推荐投标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同时,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标程序
2.1投标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4.1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
2.5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对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投标文件初审
3.资格性审查:
3.1评审细则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重要要求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检验标书 |
2 | 投标人应符合的基本资格条件 |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 评审核验标书中的下列证书、证明材料: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参加投标的,提供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
(3)诚信投标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标书 | ||
(4)服务承诺书 | 格式见附件,检验标书 | ||
3 | 投标人必须符合的特定资格条件 | 无投标人须为经总公司授权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滁州市具备经营车辆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同一总公司只允许授权一家市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参加投标。 | 检验标书 |
3.2如评标专家在检验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否决其投标。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否决投标处理。
3.3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中涉及到的投标人需要提供企业的相关证书扫描件,如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等可以提供公证件扫描件,公证件扫描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扫描件。交易活动资格审查和评标环节中,凡是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扫描件的,投标企业均可以提供带官方二维码的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扫描件替代原件扫描件,但投标企业自行承担复印件扫描件二维码不清晰,无法扫描,可能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后果。
4.符合性审查
4.1评审细则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
1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 (1)投标文件签署 | 签字、盖章符合要求。 |
(2)投标方案 | 一个标包只能有一个方案投标。 | ||
(3)报价唯一 | 只能在限价范围内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4)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 完全响应。 | ||
2 | 投标文件的完整性 | (5)投标文件份数 | 递交的投标文件:一份; |
(6)投标文件形式内容 | 投标文件内容清晰、齐全无遗漏。 | ||
3 | 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 (7)技术参数响应程度 |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8)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包括不限于业绩、供货期、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4.2资格审查及评分细则中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书,投标文件中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供审查。
4.3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5只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温馨提示:1.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请精心准备,如评标专家在检验投标文件过程中,如果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投标文件中以上相关资料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即使投标人将原件携带至现场的,同样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如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导致开评标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投标人放弃该权利。
5.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进行,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5.3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投标数量与招标数量不一致时,以招标数量为准;当分项报价清单、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开标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5.4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投标人在系统中确认。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对满足交易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最终按投标报价最低原则,推荐投标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同时,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抽签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8.无效投标条款
8.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
(1) 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不予接收,投标将被拒绝。
(2)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8.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2)投标人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 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的;
(4)被暂停营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8)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9) 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监督部门核准的;
(10) 投标人单方面出现其他投标人材料的;
(11)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8.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经监督部门核准的;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报价超出规定的投标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各项单价高于招标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7)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监督部门核准的;
(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8.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中有多个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接近最高限价,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出现异常的,可以宣布其投标无效;
(5)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且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投标无效;
(6)拒不确认评标委员会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
(7)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核准的;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承保单位。
二、服务承保时间
1、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限:本项目车辆保险服务期限一年,在此期间内,中标单位为招标车辆的承保单位。中标单位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对所承保车辆的投保险种负有理赔责任,且不得以承保期内未及时办理车辆入险手续等原因拒绝理赔。
2、如遇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等,本项目采购服务的数量、期限等随之调整。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标人在投标及报价时应考虑相关因素。
三、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四、 投标报价要求
1、最高限价:20万元/年;
投标报价中按一年内未出险进行报价,后期实际实施过程中,以承诺中标费率进行计算价格。以电脑保险系统中报价为参考。
2、最高限价包括基本保险项目
1.最高限价包含:车损险、车载人员安全险(车上每个座位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的全部保险费用;
2、车损险与车辆盗抢险均按车辆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进行保费报价。
注:本项目车辆实际价值均以“车险报价系统”中显示的价值为准(“车险报价系统”中的车辆价值,以招标人提供车辆信息中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初登日期或登记日期等信息,进行“车险报价系统”录入后显示的价值为准,如招标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录入后无法查询或提供车辆信息错误,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自行按同类车辆当期实际价值按现行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报价)。
3、如遇部分车辆出险信息在费改后统一数据库中暂时无法查询的情况,投标报价时统一按最低费率调整系数进行报价,中标后据实调整。(能查询到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报价)。
6、所有保险费用报价中的费率调整系数均不得低于国家及保监会强制性的最低标准,不得恶意竞价。
7、中标后,《统一保险车辆信息登记表》中若有车辆发动机号、牌照等数据发生变更,以车辆变更后的实际数据为准。中标单位不得以数据变更为由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
8、投标人报价时须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五、服务要求
1、本项目车辆保险的基本项目:详见本章第四条“投标报价要求”。
2、保险车辆增减等相关风险变更,其保险费按中标单车价款的日平均费用计算交纳或退相关费用。
3、本项目付款方式:按月支付保费,每月前十日内统一支付该月内到期需参保车辆的保险费用。
4、本项目“不计免赔险”是指车损险、车载人员安全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
5、保险车辆涉及事故处理的损失赔偿、施救费、招标代理费、评审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均应由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恢复的零部件必须使用原车辆的正厂配套件。
6、投标人必须在计算承诺服务项目必要费用的基础上,对上述要求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进行考虑,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7、投标人必须对承担责任车辆的事故处理响应时间、赔偿损失的内部审批权限规定作出说明。
8、新增车辆及车辆调出、变卖、报废、更换车牌号码等情况需由函单位向滁州市财政局申请办理新增、变更登记后通知中标单位办理,中标单位不得自行办理变更。
9、服务基本要求(见下表):
基本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容说明 | |
1 | 提供快速查勘现场服务 | 投标人提供二十四小时全天报案服务。在市区成立报案中心和专职查勘小组,迅速赶到出险现场。(详细方案及承诺请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下同) |
2 | 提供快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 投标人提供不同的赔偿金额所对应的结案天数。 |
3 |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 使用计算机辅助定损技术,通过“计算机事故车辆定损系统”进行定损操作,确保准确、规范、统一、合理,保证维修质量。 |
4 | 提供预付款服务 |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投标人可按估损金额的50%提供预付赔款。 |
5 |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投标人的服务热线电话,投标人可以委托当地的兄弟公司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
6 |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 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投标人可协助客户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
7 | 提供“三上门”服务 | 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 |
8 | 提供网络处理服务 | 使用计算机对车辆保险信息进行管理,提供投保、续保、批改、收费、退费、理赔及保险管理等功能的网络化处理服务,并定期将承保理赔情况向投保人进行反馈。 |
9 |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 对市内,对于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造成客户车辆路上死火的,投标人应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通过热线电话及保险单号,提供免费拖车和现场紧急修理服务。 |
其他服务条款 |
五、车辆清单(含基本信息):
序号 | 资产编号 | 车辆牌号 | 车辆名称及 | 生产厂家 | 计量 | 购置 | 启用 | 已行使里程(KM)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日期 | 日期 | |||||
1 | 皖M0138学 | 大众汽车牌SVW*****B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4500 | |
2 | 皖M0351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1.08.04 | ***1.08.04 | 4855 | |
3 | 皖M3585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
4 | 皖M3102学 | 大众汽车牌SVW*****RS | 上汽大众 | 台 | 2106.05.24 | 2106.05.24 | ||
5 | CL***0000011 | 皖M0129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8680 |
6 | CL***1000009 | 皖M0191学 | 大众汽车牌SVW*****A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222 |
7 | 皖M3191学 | 大众汽车牌SVW*****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6.05.24 | 2106.05.24 | 123392 | |
8 | CL***1000004 | 皖M3807学 | 大众汽车牌SVW*****B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2942 |
9 | CL2016000003 | 皖M3146学 | 大众汽车牌SVW*****T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6.05.23 | 2016.05.23 | 54395 |
10 | CL2014000010 | 皖M2092学 | 大众牌FV7160BBBGG | 上汽大众 | 台 | 2014.04.11 | 2014.04.11 | 53529 |
11 | CL***0000004 | 皖M0159学 | 大众汽车牌SVW*****H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88357 |
12 | CL***1000011 | 皖M0048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1.08.04 | ***1.08.04 | 59177 |
13 | CL***0000010 | 皖M3580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9 | ***0.05.29 | 11084 |
14 | CL***0000007 | 皖M3806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35286 |
15 | CL2015000002 | 皖M2781学 | 斯柯达牌SVW71613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5.11.12 | 2015.11.12 | 75449 |
16 | CL***0000016 | 皖M0147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1.08.04 | ***1.08.04 | 71433 |
17 | CL***1000010 | 皖M3815学 | 大众汽车牌SVW*****A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1636 |
18 | CL***0000008 | 皖M3827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9791 |
19 | CL2015000004 | 皖M2766学 | 斯柯达牌SVW71613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5.11.12 | 2015.11.12 | 279207 |
20 | CL2016000006 | 皖M3132学 | 大众汽车牌SVW*****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6.05.24 | 2016.05.24 | 54698 |
21 | CL2016000005 | 皖M3170学 | 大众汽车牌SVW*****RS | 上汽大众 | 台 | 2106.05.24 | 2106.05.24 | 80664 |
22 | CL***0000005 | 皖M0010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7164 |
23 | CL***0000006 | 皖M3424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12560 |
24 | CL***0000015 | 皖M0197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1.08.04 | ***1.08.04 | 106334 |
25 | CL***0000001 | 皖M0107学 | 大众汽车牌SVW*****HF | 上汽大众 | 台 | ***0.06.19 | ***0.06.19 | 8801 |
26 | CL***0000002 | 皖M3826学 | 大众汽车牌SVW*****HF | 上汽大众 | 台 | ***0.06.19 | ***0.06.19 | 4961 |
27 | CL2014000009 | 皖M2053学 | 大众牌FV7160BBAGG | 上汽大众 | 台 | 2014.04.11 | 2014.04.11 | 38917 |
28 | CL2016000002 | 皖M3160学 | 大众汽车牌SVW*****T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6.05.24 | 2016.05.24 | 63216 |
29 | CL***1000002 | 皖M3729学 | 东风牌WQ5121XLHL6D | 一汽东风 | 台 | ***1.09.24 | ***1.09.24 | 32150 |
30 | CL2015000005 | 皖M2780学 | 斯柯达牌SVW71613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5.11.12 | 2015.11.12 | 222823 |
31 | CL***1000007 | 皖M1255学 | 大众汽车牌SVW*****A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1097 |
32 | CL2015000003 | 皖M2783学 | 斯柯达牌SVW71613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5.11.12 | 2015.11.12 | 254383 |
33 | CL***1000008 | 皖M2066学 | 大众汽车牌SVW*****A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865 |
34 | CL***1000001 | 皖M1005学 | 东风牌WQ5121XLHL6D | 一汽东风 | 台 | ***1.09.24 | ***1.09.24 | 4357 |
35 | CL2016000011 | 皖M3153学 | 东风牌EQ5120XLHFSZ4D | 一汽东风 | 台 | 2016.05.24 | 2016.05.24 | 51550 |
36 | CL2016000009 | 皖M3159学 | 东风牌EQ5120XLHFSZ4D | 一汽东风 | 台 | 2016.05.24 | 2016.05.24 | 170518 |
37 | CL2016000012 | 皖M3183学 | 安凯牌HFF6101TK10D | 安凯汽车 | 台 | 2016.07.06 | 2016.07.06 | 41030 |
38 | CL***1000005 | 皖M3803学 | 大众汽车牌SVW*****BF | 上汽大众 | 台 | ***1.11.09 | ***1.11.09 | 4500 |
39 | CL***0000013 | 皖M3871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1.08.04 | ***1.08.04 | 5345 |
40 | CL***1000003 | 皖M1016学 | 东风牌EQ5120XLHL6D | 一汽东风 | 台 | ***1.09.28 | ***1.09.28 | 3509 |
41 | CL2017000002 | 皖M3555学 | 东风牌EQ5120XLHFSZ5D | 一汽东风 | 台 | 2017.10.26 | 2017.10.26 | 21029 |
42 | CL2014000011 | 皖M2051学 | 东风牌EQ5120XLHFSZ4D | 一汽东风 | 台 | 2014.04.15 | 2014.04.15 | 里程表不显示 |
43 | CL2014000012 | 皖M2052学 | 东风牌EQ5120XLHFSZ4D | 一汽东风 | 台 | 2014.04.15 | 2014.04.15 | 里程表不显示 |
44 | CL2017000001 | 皖M3688学 | 东风牌EQ5120XLHFSZ5D | 一汽东风 | 台 | 2017.10.26 | 2017.10.26 | 里程表不显示 |
45 | CL2012000158 | 皖M1186学 | 东风牌EQ5120JLCFSZ3G | 一汽东风 | 台 | 2012.04.09 | 2012.04.09 | 26584 |
46 | CL***0000009 | 皖M3925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3 | ***0.05.23 | 8697 |
47 | CL2016000007 | 皖M3163学 | 大众汽车牌SVW*****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6.05.24 | 2016.05.24 | 111168 |
48 | CL***0000003 | 皖M3653学 | 大众汽车牌SVW*****HF | 上汽大众 | 台 | ***0.05.28 | ***0.05.28 | 41844 |
49 | CL2016000004 | 皖M3121学 | 大众汽车牌SVW*****RS | 上汽大众 | 台 | 2016.05.23 | 2016.05.23 | 263610 |
50 | CL***0000014 | 皖M0373学 | 大众汽车牌SVW*****GF | 上汽大众 | 台 | ***1.08.04 | ***1.08.04 | 658 |
51 | CL2014000003 | 皖M93502 | 宇通牌SK6609D1 | 宇通汽车 | 2014.02.20 | 2014.02.20 | 41357 | |
52 | 341100341100000222000001 | 皖MJ0312 | 建设牌JS125-12D | 建设摩托车 | 辆 | ***3.04.04 | ***3.04.04 | 201 |
53 | 341100341100000222000002 | 皖MK8323 | 宗申牌ZS125ZH-8B | 宗申摩托车 | 辆 | ***3.03.27 | ***3.03.27 | 352 |
54 | 皖M03190 | 江淮牌HFC6512A4CC8F | 江淮汽车 | 台 | 2014.01.10 | 2014.01.10 | 89266 | |
皖M06516 | 现代 |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中标通知书;
1.1.3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服务名称: ;
1.2.2服务内容: ;
1.2.3服务质量: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1 | ||
2 | ||
3 | ||
…… | ||
总价 |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付款方式: ;
1.4.2发票开具方式: 。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服务期限: ;
1.5.2服务地点: ;
1.5.3服务方式: 。
1.6 违约责任
1.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7.1将争议提交 滁州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7.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 (单位盖章)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合同使用汉语进行书写、变更和解释;
2.16.2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资信证明格式文件
资信证明文件
(投标文件一)
项目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格式见附件);
(2)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
(3)诚信投标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4)服务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说明和服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6)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7)分项报价清单(格式见附件);
(8)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评分的支持资料;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证明材料;
(10)其他(如有)。
注:若投标人为若为银行、保险、石油化工、电力、电信、邮政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法定代表人的所有签章及涉及材料,可以由其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签章及提供相应材料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_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_ 职务: _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 ”(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二、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前3年有行贿犯罪行为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若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有上述1-6项信誉要求,在此一并承诺我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没有上述1-6项情形)
七、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披露期内。
八、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九、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招标人同意;
十、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十一、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服务承诺书
致: (采购人) :
本承诺声明: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中标将严格按照以上承诺进行服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投标人名称: (签章)
日 期:
附件四:
开标一览表
(注:开标一览表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一起装订,唱标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进行唱标)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总价(每年) | 总投标价 (大写): 元/年。 (小写) : 元/年。 |
合 计 | |
保险期 | 壹 年 |
备注:1、此表用于开标会唱标之用。 2、表中投标总报价即为优惠后报价,并作为评审及定标依据。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最终投标报价,或表中填写多个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附件五:
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
1、我们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采购。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招标人提供“ ”项目的服务,总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年;(小写) 元/年 。
3、一旦我方成为合同签字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递交金额为人民币 / (大写)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投标文件或成为合同签字人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退还该保证金的权力。
5、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投标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附件六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承保费用分项报价单(按一年报价)
货币单位:元
险种 车辆名称(车牌号) | 车损险 | 车载人员安全险 | 第三者责任保险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 车船税 | 保费 合价 |
合 计 | 车损险合计: | 车载人员安全险合计 : |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计: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合计: | 车船税 合计: | 车辆保费 总计: |
注意:1、所有险种投标只能选择一种方案,单价和合价的报价只能是唯一,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车辆名称后必须注明车牌号,以区分同型号的车辆。
3、所报单价、合价及总价数值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表格行数投标人根据车辆数量,自行调整;报价险种涉及“玻璃险”的投标人自行增加。
5、由于保险公司系统只能在保险到期之日前一个月报出准确价格,超过一个月的只能根据同车型保费预估,价格最终以保险公司系统报价为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七
商业车险折扣率投标承诺函
致: ( 招标人名称)
本承诺声明: (投标人名称)对本交易文件的相关要求完全响应。若有幸中标将严格按照下述“安徽省商业车险折扣率系调整表”核算承保车辆的商业车险费用,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的罚款,考虑安徽省车险市场费用政策可能出现调整,最终已安徽省银保监局下发的折扣率进行核算, 特此声明!
安徽省商业车险折扣率系数调整表
1、NCD系数:
划分维度 | 系数值 |
系数值连续3年0次出险 | 0.6 |
系数值连续2年0次出险 | 0.7 |
上年0次出险 | 0.8 |
新车 | 1 |
上年1次出险 | 1 |
上年2次出险 | 1.2 |
上年3次出险 | 1.4 |
上年4次出险 | 1.6 |
上年5次+出险 | 1.8 |
国家规定的不浮动原因 | 1 |
2、自主定价系数调整范围[0.5-1.5]
3、交通违法系数调整范围:1
车险折扣率系数=NCD系数╳自主定价系数╳交通违法系数
划分维度 | 系数值 | 交通违法系数 | 自主定价系数 | 车险折扣率 |
系数值连续3年0次 | 0.6 | 1 | 0.85 | 0.51 |
系数值连续2年0次 | 0.7 | 1 | 0.85 | 0.595 |
上年0次 | 0.8 | 1 | 0.85 | 0.68 |
新车 | 1 | 1 | 1 | 1 |
上年1次 | 1 | 1 | 0.85 | 0.85 |
上年2次 | 1.2 | 1 | 0.85 | 1.02 |
上年3次 | 1.4 | 1 | 0.85 | 1.19 |
上年4次 | 1.6 | 1 | 0.85 | 1.36 |
上年5次+ | 1.8 | 1 | 0.85 | 1.53 |
国家规定的不浮动原因 | 1 | 1 | 0.85 | 0.85 |
承诺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附件1
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
一、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范围和查询渠道
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禁止参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④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3、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官网(http://ggzy.chuzhou.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②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二)政府采购项目
1、“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的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3、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以下失信行为:
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由竞争主体进行承诺,不进行现场信用查询的失信行为:
①前三年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开评标活动中的查询程序
1、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入围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入围资格,依次进行替补,并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评审结论以核查后入围的结果重新计算最终评标基准值。
2、不实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对评审最终得分排序前3名(含)的预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上述要求查询的失信行为进行核查。若核查结果与投标人承诺不一致,则提交评标委员会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次替补,并再次对替补单位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不改变原评标基准值。
3、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和记录留存。
4、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对预中标候选人信用查询结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5、结果公告须提供有评标委员会、代理机构及交易中心现场见证人员查询记录三方签字表方可发布。
三、相关要求
1、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根据上述范围查询的内容进行自查并承诺,出具《诚信投标承诺书》(诚信投标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自查并承诺内容)并注明承诺日期(投标截止时间前5日内)。
经核查,竞争主体在承诺日期之前(没有承诺日期的以资格审查日或开标日之前)有上述失信行为进行虚假承诺的,将视作不诚信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共资源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按附件2执行)。
3、资格预审的项目以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资格后审的项目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查询为准。
附件2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类别及判定依据
“信用中国”查询的严重失信行为判定依据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中规定的行为。下面将部分类别的严重失信行为列举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
二、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
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 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采购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 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购人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 情况的;
(九)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 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法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一)采购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采购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协议的;
(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 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情形的;
(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与供应商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或者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情形的;
(十五)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十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七)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 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 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拒 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的;
(十八)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
(十九)存在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
依据:《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四、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 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 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 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 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
五、建筑市场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六、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
七、水利建设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二)"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1.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2.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4.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5.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四)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1.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3.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4.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5.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7.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8.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9.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10.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11.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12.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13.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1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5.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16.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17.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五)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1.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3.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六)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
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7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
未列出的其他类别严重失信行为,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各类别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联合惩戒文件进行判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
我单位对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采购人: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 委托代理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39*****690 (盖单位章) ***3年06月 |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索工 (盖单位章) ***3年06月 |
标签: 车辆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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