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招标编号:NTGY-2023-FW-BX-001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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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已由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招标人为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本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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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详见比选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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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
详见比选文件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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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3-06-21 17:00到2023-06-29 17:00
获取方式:采购文件在本网页内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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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7-04 14:30
递交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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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7-04 14:30
开标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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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项目已具备采购
条件,现采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采购。
1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2023-2026年度12号线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
项目
1.2项目编号:NTGY-2023-FW-BX-001
1.3采购人: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1.4代理机构: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5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1.6项目限价:佣金率不高于2%最终保险经纪佣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 万元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见采购需求
2.2服务期限: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南通城市轨道交通12号线2023-2026年度运营期保险
项目期满且运营保险期期内保单遗留索赔事件处理完成为止。
2.3实施地点:南通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采购需求要求
2.5合同履行期限: /
2.6偏离情况:不允许负偏离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
3.2资质要求:
1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2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 保险。
3.3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具有1项独立承担中国境
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单项工程投保金额不低于50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运营期保险经纪服务业
绩,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保单设计保单安排风险管理及防灾防损出险理赔日常咨
询及培训等。供应商法人单位下设分支机构的业绩不视为供应商的业绩
3.4信誉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或各级信用平
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名单的。
3.5人员要求: /
3.6联合体要求:不接受
3.7禁止情形:
3.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
的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7.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采购活动。
3.8其他要求: /
4 预约与采购文件的获取
4.1预约方式:电子邮件预约,预约截止时间前必须将填写后的预约申请资料见附件一 预约格
式文件加盖公章后发至代理机构邮箱 115400033qq.com。预约申请资料发送后请拨打电话
13773600529与代理机构确认是否预约成功。
4.2预约截止时间:2023年6月29日17:00
4.3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在本网页内下载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7月4日14:30
5.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5.3递交方式: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为现场提交或邮寄,若选择邮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邮寄前
必须联系代理人孙女士 13773600529且将填写后的说明函见附件二 邮寄响应文件情况说明
函加盖公章后发送到代理机构邮箱115400033qq.com。
5.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 收。
6 评审时间地点和评审方法
6.1评审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评审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物资部410会议室
6.3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6.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6.5本项目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评审会议会 议以腾讯会议形式
进行,会议号另行通知,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 视为默认评审结果。
7 采购公告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体发布:
南通轨道交通官方网站https://www.ntrailway.com/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jszbtb.com/
8 其他
/
9 联系方式
采购人: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联系人:顾先生
电话:0513-69888681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代理机构: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13773600529
邮箱:115400033qq.com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监督部门: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纪检监督部
联系电话:0513-69888665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综合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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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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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南通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
地 址: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南通轨道交通平东车辆段
联 系 人: 顾先生
电 话: 0513-69888681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苏世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南通市崇川区北大街88号威斯汀铂晶商业广场
联 系 人: 孙女士
电 话: 13773600529
电 子 邮 件: 115400033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1 2 号 线 运 营 期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NTGY-2023-FW-BX-001采 购 文 件
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编 制 时 间 : 2023年 6月
目录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 1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 12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 23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32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 47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 62
1
第一章采购公告
2
第一章采购公告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已 具 备 采 购 条 件 , 现 采 用 公 开 比 选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1 项 目 概 况1.1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1.2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1.3 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1.4 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5 标 段 划 分 : 不 划 分 标 段
1.6 项 目 限 价 : 佣 金 率 不 高 于 2% 最 终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万 元 2 采 购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2.1 采 购 范 围 : 见 采 购 需 求 2.2 服 务 期 限 :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 至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 2 号 线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项 目 期 满 且 运 营 保 险 期 期 内 保 单 遗 留 索 赔 事 件 处理 完 成 为 止 。2.3 实 施 地 点 : 南 通2.4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采 购 需 求 要 求2.5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
2.6偏 离 情 况 : 不 允 许 负 偏 离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3.1 资 格 要 求 :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企 业 法 人 。3.2 资 质 要 求 : 1 具 备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 2 按 照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 业 责 任保 险 。3.3 业 绩 要 求 : 自 2018年 1月 1日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 供 应
3
商 具 有 1项 独 立 承 担 中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单 项 工 程 投 保 金 额 不 低 于50亿 元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项 目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业 绩 ,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风 险 评 估 保 单 设 计 保 单 安 排 风 险 管 理 及 防 灾 防 损 出 险 理 赔 日 常 咨 询 及 培 训 等 。 供 应 商 法 人 单 位 下 设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绩 不 视 为 供 应 商 的业 绩 3.4 信 誉 要 求 : 供 应 商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中 国 执 行 信 息公 开 网 或 各 级 信 用 平 台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名单 的 。3.5 人 员 要 求 : /3.6 联 合 体 要 求 : 不 接 受
3.7 禁 止 情 形 :3.7.1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同 一 标 段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3.7.2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人 , 不 得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3.8 其 他 要 求 : /4 预 约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4.1 预 约 方 式 : 电 子 邮 件 预 约 , 预 约 截 止 时 间 前 必 须 将 填 写 后 的 预 约 申 请 资料 见 附 件 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 加 盖 公 章 后 发 至 代 理 机 构 邮 箱
115400033qq.com。 预 约 申 请 资 料 发 送 后 请 拨 打 电 话 13773600529 与 代理 机 构 确 认 是 否 预 约 成 功 。4.2 预 约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月 29日 17:004.3 采 购 文 件 获 取 : 采 购 文 件 在 本 网 页 内 下 载5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5.1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7月 4日 14:305.2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楼 物 资 部 410会 议 室5.3 递 交 方 式 : 纸 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方 式 为 现 场 提 交 或 邮 寄 , 若 选 择 邮 寄 方 式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 邮 寄 前 必 须 联 系 代 理 人 孙 女 士 13773600529 且 将 填 写
4
后 的 说 明 函 见 附 件 二 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 加 盖 公 章 后 发 送 到 代理 机 构 邮 箱 115400033qq.com。5.4逾 期 送 达 的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或 未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收 。6 评 审 时 间 地 点 和 评 审 方 法6.1 评 审 时 间 : 同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6.2 评 审 地 点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 部410会 议 室6.3 资 格 审 查 : 资 格 后 审6.4 评 审 方 法 : 综 合 评 分 法
6.5 本 项 目 邀 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参 加 评 审 会 议 会议 以 腾 讯 会 议 形 式 进 行 , 会 议 号 另 行 通 知 , 供 应 商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视 为 默 认 评 审 结 果 。7 采 购 公 告 媒 介本 公 告 同 时 在 以 下 媒 体 发 布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官 方 网 站 https://www.ntrailway.com/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https://www.jszbtb.com/8 其 他/9 联 系 方 式
采 购 人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联 系 人 : 顾 先 生电 话 : 0513-69888681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代 理 机 构 :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孙 女 士电 话 : 13773600529邮 箱 : 1154000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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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南 通 市 崇 川 区 北 大 街 88号 威 斯 汀 铂 晶 商 业 广 场监 督 部 门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联 系 电 话 : 0513-69888665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5楼
6
附 件 一 预 约 格 式 文 件1 预 约 申 请 表2 营 业 执 照 扫 描 件3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4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
7
1 预 约 申 请 表项 目 名 称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法 人 或 授 权 人 姓 名
法 人 或 授 权 人 联 系 方 式电 子 邮 箱
8
2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扫 描 件
9
3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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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 约 单 位 简 介 表供 应 商 单 位 全 称 江 苏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供 应 商 单 位 性 质 国 有 企 业单 位 简 介 成 立 于 2004-04-21, 注 册 资 本 2500万 , 主 要 从 事 国 际 国内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 国 际 国 内 项 目 招 询 价 代 理 , 国 际 国
内 工 程 造 价 预 决 算 。 为 集 团 的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之 一 。主 要 相 关 业 绩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设 备 类 招 标 代 理 01标主 要 相 关 业 绩 金 额 84553.23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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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邮 寄 响 应 文 件 情 况 说 明 函致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关 于 我 单 位 参 与 的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 年 度 1 2 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NTGY-2023-FW-BX-001 , 我 单 位 认 为 可 以 邮 寄 递 交 方 式 递 交 本 项 目 的 响 应 文 件 ,并 对 相 关 事 宜 承 诺 如 下 :一 我 单 位 认 可 如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EMS 顺 丰 速 运 等 邮 寄 方 式 , 一 旦
邮 寄 , 寄 错 地 址 逾 期 送 达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或 者 邮 寄 过 程 导 致 包 装 密封 出 现 破 损 等 导 致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收 的 后 果 , 由 我 单 位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与 后 果 。二 我 单 位 知 悉 如 通 过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时 间 以 贵 司 签 收 的 时间 为 准 。三 我 单 位 会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 务 必 保 证 响 应 文 件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递 交 截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到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并 持 续 关 注 快 递 物 流 情 况 , 快 递 单 上 已 清 晰写 明 如 下 信 息 : 1 收 件 地 址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平 潮 镇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平 东 车 辆 段 综 合 楼 物 资部 410会 议 室 2 收 件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孙 女 士 13773600529
3 快 递 外 包 装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1 2号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单 位 全 称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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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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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2 采 购 人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1.2 代 理 人 苏 世 建 设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1.2 项 目 名 称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 度 12 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1.2 项 目 编 号 NTGY-2023-FW-BX-0011.2 服 务 期 限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 至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 2 号 线2023-2026 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项 目 期 满 且 运 营 保 险 期 期 内 保单 遗 留 索 赔 事 件 处 理 完 成 为 止 。1.2 实 施 地 点 南 通1.2 质 量 及 验 收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及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要 求1.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8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1.9 分 包 不 允 许2.2.1 供 应 商 要 求 澄 清 采购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形式 要 求 澄 清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6 月 29日 17:00采 购 人 有 权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在 上 述 时 间 后 提 出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形 式 : 供 应 商 将 加 盖 公 章 的 要 求 澄 清 文 件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发 送 至 代 理 机 构 电 子 邮 箱 115400033qq.com
3.2.3 最 高 限 价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佣 金 率 不 高 于 2% 最 终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最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 万 元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3.3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90 日3.4 响 应 保 证 金 不 要 求 递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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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报 价 方 案 不 允 许3.7.5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1份 , 副 本 4 份 , 电 子 文 本 1 份 存 放 U 盘介 质 中 , 含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扫 描 件 PDF版 本 以 及 可 编 辑 的word或 excel 版 本 3.7.6 装 订 需 要 , 分 册 装 订 , 响 应 文 件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和 第 二 册 报 价 部 分 单 独 装 订 , 并 分 开 密 封 , 电子 文 本 单 独 密 封 。
4.1.2 封 袋 上 应 载 明 的 信息 见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1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4.2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止 时 间 和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4.2 是 否 退 还 响 应 文 件 不 退 还5.1 评 审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5.2 开 启 顺 序 按 供 应 商 预 约 的 先 后 顺 序
6.1 评 审 小 组 的 组 建 5 人 及 以 上 单 数6.2.3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商 的 排 序 及 数 量 按 照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1 名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7.4 履 约 保 证 金 3 万 元 人 民 币8.1 监 督 部 门 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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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采 购 方 式本 项 目 己 具 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采 用 公 开 比 选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1.2 项 目 概 况 采 购 范 围 及 相 关 要 求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3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见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4 费 用 承 担供 应 商 准 备 和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5 保 密
供 应 商 应 对 采 购 文 件 及 采 购 活 动 中 获 知 的 采 购 人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未 公 开 信 息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6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7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采 购 文 件 有 另 有 要 求 的 , 按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1.8 踏 勘 现 场1.8.1采 购 人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供 应 商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1.8.2供 应 商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1.8.3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等 全 部 责任 。 1.9 分 包不 允 许 供 应 商 在 成 交 后 将 本 项 目 的 任 何 部 分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2 采 购 文 件2.1 采 购 文 件 组 成本 采 购 文 件 共 六 章 , 内 容 如 下 :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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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采 购 人 根 据 本 章 规 定 对 采 购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分 。 2.2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2.2.1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全 , 应 及 时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2.2.2采 购 人 可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要 求 或 主 动 对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或 修 改 。 澄 清或 修 改 的 内 容 以 补 充 文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成 功 预 约 的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可 视 具 体情 况 在 补 充 文 件 中 通 知 供 应 商 推 迟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2.2.3供 应 商 在 收 到 补 充 文 件 后 ,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通 知 采 购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 该 补 充 文 件 , 逾 期 未 通 知 采 购 人 的 默 认 为 充 分 认 可 采 购人 发 出 的 补 充 文 件 。2.2.4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供 应 商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提 出 的任 何 澄 清 要 求 。3 响 应 文 件3.1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3.1.1响 应 文 件 应 包 含 下 列 内 容第 一 册 1 承 诺 函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3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 4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6 授 权 委 托 书 7 业 绩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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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9 人 员 简 历 10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 11 响 应 方 案 12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第 二 册 1 响 应 函 2 分 项 报 价 表供 应 商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做 出 的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 构 成 响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2 报 价3.2.1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在 响 应函 和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进 行 报 价 。 响 应 函 和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报 价 应 为 包 含 国 家 规 定 的 增值 税 在 内 的 含 税 价 格 , 同 时 应 列 明 增 值 税 税 率 。3.2.2供 应 商 应 充 分 了 解 采 购 项 目 的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 采 购 人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有 权 对 项 目 实 施 的 内 容 进 行 增 加 或 减 少 。3.2.3采 购 人 设 有 最 高 限 价 的 ,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3.3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除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应 为 90日 , 从 采 购 文 件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开 始 计 算 。
3.4 响 应 保 证 金本 项 目 免 收 保 证 金3.5 资 格 审 查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6 响 应 方 案3.6.1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 采 购 需 求 中 明 确为 关 键 条 款 标 记 的 ,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有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3.6.2 供 应 商 只 能 提 出 唯 一 的 响 应 方 案 。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出 多 个 响 应方 案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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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响 应 文 件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偏 差 , 均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的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表 中 列 明 。 响 应 文 件 偏 差 表 中 未 列 明 的 内 容 , 将 视 为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但 如 发 现 响 应 文 件 的 其 他 部 分 与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差 表 的 描 述 不 一 致 或 供 应 商 的 响应 缺 乏 支 持 性 文 件 , 则 评 审 小 组 有 权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 并 根 据 澄清 结 果 对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3.7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3.7.1响 应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加 附 件 作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7.2 响 应 文 件 应 用 不 褪 色 的 材 料 书 写 或 打 印 。响 应 函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响 应 函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由 供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7.3评 审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应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代 表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3.7.4响 应 文 件 应 尽 量 避 免 涂 改 行 间 插 字 或 删 除 。 如 果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 改动 之 处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单 位章 。 3.7.5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份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正 本 和 副 本 的 封 面右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记 正 本 或 副 本 的 字 样 。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电 子 版 文 件 。 当 副 本 和 正 本 不 一 致 或 电 子 版 文 件 和 纸 质 正 本 文 件 不 一 致 时 ,以 纸 质 本 文 件 为 准 。3.7.6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与 副 本 应 分 别 装 订 , 并 编 制 目 录 。 响 应 文 件 需 分 册 装订 的 , 具 体 分 册 装 订 要 求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4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4.1 响 应 文 件 的 包 装 与 标 记4.1.1 响 应 文 件 应 密 封 包 装 , 未 密 封 的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4.1.2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上 应 载 明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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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4.2.1 供 应 商 应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到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地 点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的 响 应 文 件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收 。4.2.2 除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供 应 商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3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供 应 商 可 以 修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 但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4.3.2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件 或 供 应 商 撤 回 已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应 由 供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采 购
人 收 到 供 应 商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 退 回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 修 改 的 内 容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条 第 4条 的 规 定 进行 编 制 包 装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5 开 启 响 应 文 件5.1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采 购 人 在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评 审 时 间 和 地 点 公 开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 并 邀请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参 加 开 启 会 议 , 供应 商 未 派 代 表 参 加 的 , 视 为 默 认 开 启 结 果 。5.2 开 启 程 序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公 开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1 宣 布 开 启 会 议 纪 律 2 宣 布 参 加 开 启 会 议 的 工 作 人 员 姓 名 3 供 应 商 代 表 检 查 确 认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4 按 照 供 应 商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开 启 顺 序 开 启 响 应 文 件 , 公 布 递 交 响 应 文 件的 供 应 商 名 称 5 供 应 商 代 表 如 在 现 场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等 在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记 录 上 签字 确 认 6 宣 布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7 开 启 会 议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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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的 情 形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三 家 的 本 项 目 中 止 。6 评 审6.1 评 审 小 组6.1.1评 审 由 采 购 人 组 建 的 评 审 小 组 负 责 , 评 委 的 人 数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6.1.2评 审 小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供 应 商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与 供 应 商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6.1.3 评 审 小 组 组 建 后 ,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共 同 推 选 评 审 小 组 组 长 , 评 审 小 组 组长 负 责 组 织 评 审 工 作 。
6.1.4在 评 审 过 程 中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 将 按照 少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结 论 。 持 不 同 意 见 的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在 评 审 报 告 上 签署 不 同 见 及 理 由 ,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评 审 报 告 。6.2 评 审6.2.1评 审 小 组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响 应 文 件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6.2.2评 审 时 发 现 供 应 商 有 串 通 报 价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将 被 视 为 无 效 。6.2.3评 审 完 成 后 , 评 审 小 组 应 当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和 候 选 成 交 供应 商 名 单 。 评 审 小 组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排 序 要 求 及 数 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
7 合 同 授 予7.1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采 购 人 依 据 评 审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7.2 成 交 结 果 公 示成 交 供 应 商 选 定 后 , 采 购 人 将 在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官 方 网 站 https://www.ntrailway.com/ 发 布 成 交 公 示 。7.3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公 示 期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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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履 约 保 证 金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有 效 期 限 和 递 交 时 间 向 采 购人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7.5 签 订 合 同7.5.1采 购 人 和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根 据 采 购 文 件和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7.5.2除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对 响应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后 , 若 修 正 后 的 响 应 报 价 小 于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规 定 确 定的 评 审 价 格 , 则 签 订 合 同 时 以 修 正 后 的 响 应 报 价 为 准 。8 监 督 与 异 议
8.1监 督 部 门 及 联 系 方 式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8.2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应 在 成 交 结果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督 部 门 提 出 , 并 递 交 异 议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异 议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异 议 人 名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 2 具 体 明 确 的 异 议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与 异 议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 3 异 议 函 应 由 异 议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字 并 加 盖 位 章 。供 应 商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未 按 照 本 条 要 求 提 出 的 异 议 不 予 受 理 。9 纪 律 要 求
9.1 对 采 购 人 的 纪 律 要 求采 购 人 不 得 泄 露 采 购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供 应 商 串 通 损 害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供 应 商 的 纪 律 要 求供 应 商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或 者 与 采 购 人 串 通 , 不 得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行贿 谋 取 成 交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9.3 对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审 小 组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响 应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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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审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审活 动 中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准 进 行 评 审 。9.4 对 与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透 露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情 况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 与 采 购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正 常 进行 。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见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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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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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 审 方 法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评 审 小 组 对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行 评 审 , 按 照 本 章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评 审 , 并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1名 候选 成 交 供 应 商 。2 评 审 程 序2.1 初 步 评 审2.1.1资 格 审 查供 应 商 未 按 照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中 要 求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 其 响 应 文 件视 为 无 效 。2.1.2符 合 性 审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1 响 应 文 件 未 密 封 或 者 未 按 规 定 密 封 , 或 有 明 显 拆 封 现 象 的 2 不 符 合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装 订 要 求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署 4 如 需 要 授 权 , 未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5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潦 草 模糊 , 无 法 辨 认 的 6 响 应 文 件 未 对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的 或 未 提 供 采 购 文 件关 键 条 款 标 记 的 相 关 证 据 或 证 明 材 料 的 7 存 在 负 偏 离 的 。
2.1.3如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供 应 商 少 于 三 家 的 , 评 审 小 组 认 为 仍 有 竞 争 的 , 可继 续 进 行 评 审 。2.2 商 务 技 术 评 审2.2.1商 务 评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2.2.2技 术 评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2.3 报 价 评 审2.3.1评 审 价 格 为 供 应 商 在 响 应 函 中 填 写 的 大 写 含 税 价 格 。2.3.2报 价 评 分 计 算 方 法 见 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2.3.2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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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 审 价 格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2 响 应 文 件 有 效 期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3 响 应 文 件 未 对 采 购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 只 响 应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或 出 现选 择 性 报 价 的 。 4 按 照 本 章 要 求 对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供 应 商 拒 不 澄 清 确 认 的 。3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3.1响 应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误 的 内 容 评 审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 供 应 商 潜清 说 明 和 补 正 的 内 容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签 字 或加 盖 单 位 章 。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且 不 得 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并 构 成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评 审 小 组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主 动 提 出 的 澄清 说 明 和 补 正 。3.2响 应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除 采 购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下 列 原则 对 响 应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并 要 求 供 应 商 书 面 澄 清 确 认 : 1 报 价 出 现 不 一 致 的 , 以 响 应 函 中 填 写 的 大 写 含 税 价 格 为 准 2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响 应 函 填 写 的 大 写 含 税价 格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2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响 应 报 价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不 改 变 评 审 价 格 。 当 修 正 后 的 总 报 价 低 于 原 响 应 报 价 时 , 签 订 合 同 时 以修 正 后 的 报 价 为 准 。4 评 分 与 汇 总评 审 小 组 成 员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独 立 对 供 应 商 的 商 务 技 术 和 其 他 因 素 如 有 进 行 评 分 , 报 价 评 分 由 评 审 小 组 统 一 计 算 。 各 项 得 分 汇 总 后 为 该 成 员 给 供 应 商 的评 分 总 分 。 评 审 小 组 汇 总 每 个 成 员 对 供 应 商 的 评 分 总 分 , 每 个 供 应 商 评 分 总 分 的算 数 平 均 值 为 供 应 商 的 最 终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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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 审 结 果5.1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评 审 小 组 完 成 评 审 后 ,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5.2 推 荐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5.2.1评 审 小 组 应 在 书 面 评 审 报 告 中 按 照 供 应 商 最 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荐 1名 候 选 成 交 供 应 商 。5.2.2如 果 供 应 商 最 终 得 分 相 同 , 以 评 审 价 格 低 的 优 先 , 评 审 价 格 也 相 同 的 ,以 技 术 得 分 高 的 优 先 , 如 技 术 得 分 也 相 同 的 , 将 通 过 抽 签 形 式 确 定 候 选 成 交 供 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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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评 审 标 准 资 格 审 查 表序 号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响 应 文 件 对 应 章 节 证 明 材 料1 资 格 要 求 注 册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企业 法 人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2 资 质 要 求 具 备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证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证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按 照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有 关 规 定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业 责 任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证 明 材 料3 业 绩 要 求 自 2018年 1月 1日 至 本 项 目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止 , 供 应商 具 有 1项 独 立 承 担 中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单 项 工 程 投保 金 额 不 低 于 50亿 元 人 民 币 的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项 目 运 营 期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业 绩 ,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评 估 保 单 设计 保 单 安 排 风 险 管 理 及 防 灾 防 损 出 险 理 赔 日 常 咨 询 及培 训 等 。 供 应 商 法 人 单 位 下 设 分 支 机 构 的 业 绩 不 视 为 供 应 商的 业 绩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业 绩 材 料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的 业 绩 材 料4 信 誉 要 求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执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查 询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名 单 的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承 诺 函 1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的 承 诺 函 2 以 评 审 小 组 现 场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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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得 同 时 参 加 本 项 目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采 购 公 正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本 项 目 。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部 分 承 诺 函 提 供 符 合 第 六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承诺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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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10 分 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1 服 务 业 绩 在 满 足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业 绩 之 外 , 供 应 商 自2018年 1 月 1 日 以 来 额 外 具 有 国 内 港 澳 台 地 区除 外 投 保 金 额 投 保 金 额 不 低 于 50亿 元 人 民 币 城 市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项 目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业 绩 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评 估 保 险 设 计 保 险 采 购及 合 同 谈 判 再 保 险 安 排 投 保 安 排 出 险 索 赔 日 常 咨 询 及 培 训 风 险 管 理 等 , 每 有 一 个 业 绩得 2 分 , 最 多 得 6 分 。合 同 为 准 , 业 绩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业 绩
必 须 是 供 应 商 的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 而 不 是 其 母 公 司 子 公 司 的 。 6分2 项 目 负 责 人 业绩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具有 担 任 国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投 保 金 额 不 低 于50亿 元 人 民 币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项 目 运 营 期 保 险经 纪 服 务 项 目 负 责 人 业 绩 的 , 每 有 一 个 业 绩 得 1分 , 最 多 得 2 分 。 2分3 项 目 负 责 人 的经 验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同 时 具 备 中 国 保 险 经 纪 人资 格 证 书 和 中 国 保 险 公 估 人 资 格 证 书 并 有8年 以 上 保 险 行 业 经 验 , 得 2分 仅 具 备 中 国 保 险 经 纪 人 资 格 证 书 并 有 5年 以上 保 险 行 业 经 验 的 得 1分 , 其 他 情 况 不 得 分 。 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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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 50 分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分 值风 险 管理 与 培训 服 务 10分 风 险 控 制 措施 与 风 险 管理 相 关 建 议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作 出 的 风 险 控 制 措施 与 风 险 管 理 相 关 建 议 论 述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培 训 防 灾 防损 检 查 与 风险 查 勘 风 险评 估 等 服 务计 划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作 出 的 对 培 训 防灾 防 损 检 查 与 风 险 查 勘 风 险 评 估 等 服 务 计 划 等 方 面 进 行 比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
保 险 经纪 服 务方 案(15分 ) 保 险 经 纪 服务 流 程 及 说明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结 合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 对 本 项 目 保险 经 纪 服 务 流 程 及 说 明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索 赔 服 务 方案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 对 本 项 目 保 险 经纪 索 赔 服 务 方 案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额 外 提 供 服务 项 目 和 优惠 承 诺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对 额 外 提 供服 务 项 目 和 优 惠 承 诺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
项 目 保险 方 案(25分 ) 投 保 方 案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保 方 案 及 建 议 的 合 理 性 和可 行 性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10,9)分 良 , 得 9,8)分 中 , 得 8,6)分 差 得 6,0)分 。 10费 率 预 测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保 险 综 合 费 率 预 测 分 析 的 专业 性 费 率 计 算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保 险 成 本 控 制 手 段 进 行 横 向 对比 , 保 险 综 合 费 率 预 测 分 析 的 专 业 性 强 费 率 计 算 等 方 面 进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扩 展 条 款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扩 展 条款 的 全 面 性 具 体 性 和 合 理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免 赔 设 计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免 赔 额 设 计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和可 行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好 优 , 得 5,4.5)分 良 , 得 4.5,4)分 中 , 得 4,3)分 差 得 3,0)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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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部 分 评 分 表 40 分 评 审 因素 评 分 标 准 分 值
评 审 价 格 1 评 分 基 准 价 计 算 :以 所 有 有 效 响 应 文 件 修 正 后 报 价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为 评 分基 准 价 若 有 效 报 价 9家 , 则 去 除 两 个 最 高 和 两 个 最 低 的 四 个 报 价 , 再 进 行算 术 平 均 若 9 有 效 报 价 5家 , 则 去 除 一 个 最 高 和 一 个 最 低 的 两 个 报 价 , 再进 行 算 术 平 均 若 有 效 报 价 5家 , 则 全 部 参 加 平 均 值 的 计 算 。除 确 认 存 在 计 算 错 误 外 , 评 分 基 准 价 不 因 供 应 商 质 疑 投 诉 复 议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 2 偏 差 率 有 效 报 价 -基 准 价 /基 准 价 100%。 3 报 价 得 分 : a 如 果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40-偏 差 率 100 E1 b 如 果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则 报 价 得 分 40偏 差 率 100 E2其 中 : E1是 评 标 价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E2 是 评标 价 每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一 个 百 分 点 的 扣 分 值 E10.9, E20.6。 报 价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点 。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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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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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合 同 条 款甲 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乙 方 :甲 乙 双 方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乙 方 为 甲 方 提 供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023-2026年 度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的 相 关 事 宜 , 订 立 本 合 同 ,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1 项 目 概 况1.1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1.2项 目 需 求 : 具 体 需 求 由 甲 方 提 出 并 经 双 方 沟 通 协 调 确 定 项 目 方 案 由 乙方 根 据 甲 方 实 际 情 况 为 甲 方 定 制 甲 方 亦 可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向 乙 方 提 出 专 项 需 求 ,
经 与 乙 方 协 商 后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方 案 进 行 修 改 。1.3项 目 内 容 :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 服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评 估 保 单 设 计 保 单 安 排 风 险 管 理 及 防 灾 防 损 出险 理 赔 日 常 咨 询 及 培 训 等 。 具 体 详 见 附 件 一 服 务 要 求 1.4服 务 方 式 : 保 险 经 纪 服 务1.5 服 务 期 限 : 自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 至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 2 号 线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项 目 期 满 且 运 营 保 险 期 期 内 保 单 遗 留 索 赔 事 件 处 理 完成 为 止 。1.6项 目 实 施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2 费 用 及 支 付 方 式2.1 双 方 同 意 , 按 照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 乙 方 从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处 取 得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作 为 报 酬 , 不 向 甲 方 收 取 费 用 , 保 险 经 纪佣 金 须 保 险 人 得 到 甲 方 书 面 审 批 同 意 后 保 险 人 才 能 支 付 。 最 终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甲方 同 意 的 最 终 保 单 的 保 险 费 结 算 总 价 佣 金 率 , 但 最 终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金 额 最 高 不得 超 过 人 民 币 15万 元 人 民 币 含 税 。 如 甲 方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任 何 超 出 本 协 议 委 托事 项 以 外 的 服 务 , 服 务 项 目 及 服 务 费 等 具 体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进 行约 定 。2.2上 述 费 用 已 包 括 乙 方 完 成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各 项 服 务 及 提 交 各 工 作 成 果 的 全
部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乙 方 承 担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员 和 专 家 顾 问 的 薪 金 现 场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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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福 利 交 通 食 宿 和 通 讯 费 用 办 公 设 备 文 件 制 作 及 相 应 各 项 杂 费 等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甲 方 无 需 向 乙 方 另 行 支 付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3 履 约 担 保3.1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叁 万 元 ,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由 乙 方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划 付 至甲 方 指 定 账 户 。 甲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与 相 应 服 务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对 乙 方 的 履 约 服 务 进 行评 价 ,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扣 除 相 应 额 度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3.2履 约 保 证 金 由 甲 方 持 有 , 甲 方 有 权 在 该 保 证 金 内 扣 除 任 何 乙 方 应 付 而 未付 之 任 何 款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应 支 付 款 项 甲 方 垫 付 的 其 他 费 用等 , 及 任 何 因 乙 方 在 不 遵 守 或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条 款 之 任 何 部 分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费 用
支 出 违 约 金 损 失 或 损 害 赔 偿 金 。 如 甲 方 根 据 上 述 情 况 扣 除 保 证 金 , 乙 方 必 须在 扣 款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补 足 相 等 于 该 扣 除 款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 以 保 证 合 同 履 行期 间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完 整 。 如 履 约 保 证 金 尚 不 能 弥 补 甲 方 的 损 失 , 甲 方 有 权 另 行 向乙 方 主 张 赔 偿 。3.3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乙 方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全 部 内 容 合 同 期 结 束 且 期 内 发生 保 险 事 故 理 赔 款 项 到 账 后 一 个 月 内 , 甲 方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息 退 还 给 乙 方 。4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4.1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更 换 不 称 职 的 严 重 失 职 的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4.2 甲 方 对 本 项 目 的 保 险 及 再 保 险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
4.3甲 方 将 从 项 目 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水 平 服 务 进 度 和 落 实 情 况 合 同 履 约 等 方 面 对 乙 方 进 行 考 核 , 并 酌 情 奖 罚 。4.4甲 方 应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向 乙 方 提 交 保 险 经 纪 人 服 务 所 需 的 资 料及 文 件 ,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负 责 , 并 在 乙 方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给 予 必 要 的 协助 。 4.5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在 接 受 委 托 后 一 个 月 内 成 立 项 目 服 务 小 组 常 驻 南 通 市 并 提供 服 务 , 否 则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只 同 意 按 照 应 付 金 额 的 20%支 付 。4.6甲 方 有 权 每 半 度 根 据 南 通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评 监 督 细 则 评分 情 况 对 乙 方 进 行 监 督 并 评 分 , 如 评 分 在 75分 以 下 的 , 乙 方 需 支 付 5000元 违 约
金 , 可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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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第 一 时 间 到 达 事 故 发 生 现 场 , 向 有 需 求 的 相 关 人 员 提供 索 赔 服 务 。5.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5.1 乙 方 须 给 甲 方 提 供 保 险 经 纪 人 服 务 , 配 合 甲 方 做 好 本 工 程 保 险 的 风 险 评估 保 险 设 计 配 合 甲 方 组 织 保 险 招 标 再 保 险 安 排 投 保 安 排 日 常 咨 询 风险 管 理 和 防 灾 防 损 出 险 理 赔 服 务 培 训 等 工 作 。5.2乙 方 须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 1 保 险 经 纪 工 作 方 案提 出 保 险 经 纪 工 作 方 案 , 包 括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流 程 及 说 明 项 目 出 险 理 赔 服 务
保 单 维 护 及 履 约 咨 询 服 务 等 。 2 风 险 评 估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实 地 风 险 查 勘 , 并 与 甲 方 相 关 人 员 充 分 沟 通 , 全 面 分析 甲 方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根 据 行 业 经 验 并 参 考 国 际 国 内 历 史 数 据 , 提 交 风 险 评 估 报告 , 并 详 细 解 说 甲 方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及 其 保 险 中 可 采 取 的 对 策 。 3 保 险 设 计根 据 甲 方 的 需 要 和 项 目 特 点 , 为 甲 方 制 作 多 套 保 险 方 案 ,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合 理 搭 配 本 运 营 期 险 种 和 组 合 根 据 其 他 城 市 的 历 史 损 失 数 据 , 确 定 免 赔 额 组 合 对 市 场 上 现 有 保 险 条 款 进 行 或 者 重 新 设 计 新 的 保 险 条 款 合 理 选 择 并 完 善 保 险 公
司 现 有 扩 展 条 款 , 为 甲 方 争 取 最 大 的 风 险 转 移 保 障 , 以 降 低 保 费 , 使 甲 方 受 最 大保 障 。 须 与 甲 方 相 关 部 门 商 定 合 理 可 行 的 防 灾 防 损 基 金 的 使 用 筹 划 方 案 , 并 执 行进 运 营 保 险 招 标 文 件 中 , 后 期 在 保 险 合 同 中 执 行 。 4 协 助 保 险 招 标 合 同 谈 判 协 助 甲 方 , 按 照 设 计 好 的 保 险 方 案 进 行 保 险 招 标 。 在 得 到 保 险 公 司 的 报 价后 , 就 各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费 率 承 保 条 件 服 务 保 证 等 , 向 甲 方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 协 助 甲 方 进 行 保 险 谈 判 , 进 行 保 单 及 扩 展 条 款 的 全 方 位 优 化 。 在 中 标 后 三个 月 内 必 须 完 成 保 险 招 标 。 制 定 招 标 方 案 和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5 再 保 险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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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要 求 乙 方 向 至 少 三 家 再 保 险 公 司 国 际 国 内 知 名 再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询 价 ,并 及 时 和 甲 方 汇 报 再 保 险 市 场 对 于 本 项 目 的 保 险 的 再 保 险 费 率 等 情 况 , 参 与 安 排再 保 险 , 以 确 保 保 险 合 同 的 履 行 。 若 由 于 再 保 的 原 因 影 响 理 赔 处 理 或 引 起 赔 款 支付 滞 后 等 问 题 的 , 处 以 5000元 /次 的 罚 款 , 可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留 。 6 投 保 安 排代 办 投 保 所 需 的 单 证 收 集 投 保 单 核 对 保 费 缴 付 等 一 切 手 续 。 在 投 保 后 ,须 对 保 险 公 司 出 具 的 保 险 单 仔 细 核 查 , 确 保 保 单 内 容 准 确 无 误 。 7 出 险 索 赔投 保 手 续 完 成 后 , 制 订 详 细 出 险 理 赔 计 划 及 人 员 投 入 计 划 , 告 知 甲 方 理 赔 程
序 , 并 提 供 理 赔 服 务 手 册 。 事 故 发 生 后 第 一 时 间 到 现 场 掌 握 情 况 , 迅 速 通 知 保 险公 司 并 递 交 出 险 通 知 书 及 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组 织 协 助 甲 方 收 集 和 整 理 资 料 , 审 核索 赔 资 料 , 组 织 与 公 估 公 司 的 理 算 , 代 表 甲 方 向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索 赔 , 督 促 赔 付 金额 及 时 到 帐 。每 月 查 询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进 程 , 与 保 险 公 司 和 其 他 关 系 方 沟 通 协 调 , 召 开 索 赔管 理 会 议 , 促 进 案 件 赔 付 进 程 , 向 甲 方 提 交 出 险 案 件 进 程 报 告 和 台 帐 。在 每 个 理 赔 案 件 结 案 后 , 将 文 件 整 理 成 册 , 提 交 甲 方 归 档 。 8 日 常 咨 询为 甲 方 解 答 有 关 保 险 事 宜 的 任 何 疑 问 , 并 提 出 专 业 意 见 , 告 知 甲 方 所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为 甲 方 提 供 日 常 的 安 全 风 险 检 查 一 个 季 度 不 得 低 于 一 次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工 程 重 大 时 序 节 点 季 节 性 气 候 , 提 出 防 灾 防 损 建 议 , 并 协 助 实 施 根 据 所 安 排 的 险 种 及 南 通 地 铁 运 营 需 要 , 有 针 对 性 地 向 甲 方 提 供 保 险 索 赔 和防 灾 防 损 等 方 面 的 信 息 , 协 助 甲 方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对 参 与 运 营 的 管 理 人 员 进行 培 训 一 年 至 少 两 次 , 实 际 情 况 按 甲 方 调 整 执 行 , 可 增 加 培 训 次 数 , 费 用 不 增加 向 甲 方 提 供 保 险 市 场 和 金 融 资 本 市 场 的 最 新 资 讯 以 及 风 险 环 境 的 最 新 变 化 如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等 , 并 为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建 议 。 9 风 险 管 理
协 助 甲 方 编 制 保 险 手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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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助 甲 方 识 别 和 衡 量 自 身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专 业 的 意 见 和 改 善 风 险等 级 的 可 行 方 法 , 以 降 低 危 险 发 生 的 机 会 或 使 风 险 得 到 合 理 的 转 移 。定 期 收 集 甲 方 的 反 馈 信 息 , 对 甲 方 保 险 标 的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勘 查 , 重 新 确 定 风险 等 级 , 评 价 现 有 保 险 方 案 , 如 有 必 要 进 行 调 整 , 协 助 甲 方 与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批 单修 改 。参 与 保 险 标 的 的 防 灾 防 损 , 协 助 防 止 标 的 物 因 甲 方 疏 忽 疏 漏 遭 受 不 必 要 的损 失 。协 助 甲 方 管 理 风 险 管 控 基 金 的 使 用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5.3乙 方 应 制 定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的 人 员 投 入 投 入 人 员 以 及 投 入 时 间 等 , 并
按 照 计 划 执 行 。5.4乙 方 需 努 力 专 业 尽 职 地 工 作 , 若 出 现 因 疏 忽 过 失 导 致 或 不 尽 职 或 专业 度 不 够 导 致 的 保 险 安 排 不 当 或 索 赔 不 力 的 情 况 ,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经 济 责 任 或 法 律责 任 。5.5对 乙 方 投 入 人 员 的 要 求 及 其 他 : 1 乙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需 提 交 的 本 项 目 投 入 人 员 一 览 表 成 员 简 历 表 及 项目 服 务 方 案 做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 2 乙 方 派 驻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不 得 变 动 ,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须 阶 段 性 常 驻 南 通 南 通 常 驻 的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1名 。
3 乙 方 的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若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份 参 与 其 他 项 目 的 保 险 经 纪 人 工 作 , 需 报 经 业 主 同 意 。 4 由 于 乙 方 内 部 原 因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南 通 常 驻 机 构 的负 责 人 及 南 通 常 驻 人 员 , 须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业 主 同 意 , 更 换 的 人 员 在 履 历 业绩 和 资 历 等 综 合 履 约 能 力 方 面 不 低 于 原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 同 时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考 核违 约 金 。 5 若 甲 方 确 因 乙 方 人 员 不 称 职 严 重 失 职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投 入 人 员 的 , 则乙 方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一 个 月 内 选 派 资 格 和 经 验 为 业 主 所 接 受 的 人 员 进 行 更 换 , 并承 担 相 应 的 考 核 违 约 金 , 由 于 更 换 人 员 引 起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6 乙 方 在 南 通 需 有 常 设 机 构 或 项 目 工 作 组 , 具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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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违 约 责 任详 见 附 件 三7 保 密7.1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保 密 信 息 , 是 指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与 委 托 方 和 /或 其 关 联 公司 及 附 属 公 司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任 何 子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招 标 人 董 事 或 管 理 层 和/或 其 甲 方 业 务 有 关 的 任 何 技 术 财 务 及 其 它 资 料 。 上 述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公 司结 构 财 产 状 况 商 业 记 录 和 计 划 财 务 报 表 甲 方 名 单 和 记 录 商 业 秘 密 产品 技 术 和 设 计 数 据 价 格 构 成 成 本 盈 利 预 测 及 现 金 流 量 。 保 密 信 息 包 括 甲 方在 乙 方 接 受 该 信 息 之 前 或 同 时 指 出 应 当 保 密 的 信 息 , 也 包 括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供 , 但
未 指 出 应 当 保 密 的 信 息 。 双 方 理 解 , 未 指 出 对 该 类 信 息 保 密 , 并 不 意 味 着 该 信 息不 具 有 保 密 性 , 也 不 损 害 本 协 议 的 效 力 。 保 密 信 息 不 包 括 以 下 信 息 : 1 乙 方 已 经 通 过 其 它 来 源 获 悉 的 , 对 其 后 续 披 露 或 使 用 无 保 密 限 制 信 息 2 在 甲 方 向 乙 方 披 露 时 , 已 经 由 乙 方 独 立 于 甲 方 发 出 的 信 息 3 非 因 乙 方 过 错 行 为 公 开 或 将 要 公 开 的 信 息 。7.2如 依 据 任 何 司 法 立 法 行 政 要 求 或 命 令 , 乙 方 需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 乙 方应 : 1 立 即 向 甲 方 通 知 该 等 要 求 2 在 甲 方 对 上 述 要 求 或 命 令 提 出 质 疑 的 情 况 下 , 给 予 甲 方 合 理 的 解 释 和
协 助 3 乙 方 根 据 本 条 所 披 露 的 保 密 信 息 应 当 仅 以 必 要 为 限 , 不 得 披 露 有 关 机构 未 作 要 求 或 无 必 要 了 解 的 信 息 。7.3 乙 方 在 接 受 保 密 信 息 后 , 必 须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审 慎 并 适 当 保 存 保 密 信 息 , 并 对 该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 非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同 意 ,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该 等 信 息 2 在 合 作 期 间 内 乙 方 仅 可 为 双 方 合 作 所 必 需 , 将 保 密 信 息 披 露 给 其 关 联公 司 财 务 经 纪 人 及 其 它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或 其 它 与 项 目 相 关 的 第 三 方 , 并 且 该 类 公司 机 构 或 第 三 方 应 完 全 知 悉 且 同 意 受 本 协 议 条 款 约 束
3 仅 将 保 密 信 息 披 露 给 直 接 或 间 接 参 与 双 方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合 作 事 项 的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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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经 理 雇 员 经 纪 人 代 表 咨 询 人 或 其 它 人 以 下 统 称 为 相 关 人 员 ,并 将 采 取 一 切 法 律 和 专 业 行 为 , 以 保 证 相 关 人 员 对 保 密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4 若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保 密 义 务 , 乙 方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 并 赔 偿甲 方 由 此 造 成 的 所 有 损 失 。 乙 方 为 履 行 本 合 同 义 务 之 目 的 , 以 谨 慎 适 当 的 方 式向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披 露 保 密 信 息 , 不 构 成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但 应 当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采 取适 当 的 措 施 保 证 有 关 保 险 公 司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8 不 可 抗 力8.1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而 影 响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时 , 可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程 度 和 范 围 延 迟 或 免 除 履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义 务 。 但 是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尽 量 减 小 不 可 抗 力 引 起 的 延 误 或 其 他 不 利 影 响 , 并 在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消 除 后 ,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延 迟 而 要 求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8.2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2周 内 , 取 得 有 关 部门 关 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另 一 方 确 认 。 否 则 , 无权 以 不 可 抗 力 为 由 要 求 减 轻 或 免 除 合 同 责 任 。9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9.1在 双 方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后 ,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9.2当 任 何 一 方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双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可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 要 求变 更 的 申 请 及 变 更 协 议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协 议 未 达 成 之 前 , 原 合 同 仍 然 有 效 。
9.3保 险 经 纪 人 有 故 意 或 恶 意 违 约 行 为 或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 甲 方 可 单 方 面 解 除合 同 并 拒 绝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9.4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已 达 30 天 或 双 方 预 计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将延 续 30天 以 上 时 ,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由 于 合 同 终 止 所 引 起 的 后 续 问 题由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10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10.1本 合 同 的 效 力 履 行 及 任 何 争 议 仅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10.2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或 调解 解 决 , 如 果 协 商 不 成 , 提 交 南 通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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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合 同 生 效 条 件自 甲 乙 双 方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本 合 同 包 括 附 件 一 式 拾 份 , 正 本 贰 份 , 甲乙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 副 本 捌 份 ,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3.特 别 约 定本 合 同 特 别 约 定 是 合 同 各 方 经 协 商 后 对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修 改 或 补 充 , 如 有 不一 致 , 以 特 别 约 定 为 准 。14.合 同 附 件 及 其 它以 下 合 同 双 方 的 地 址 传 真 等 联 系 方 式 均 默 认 为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的 送 达 地 址 ,适 用 于 履 约 文 书 及 诉 讼 全 程 法 律 文 书 的 送 达 。 如 有 变 更 ,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告 知 对 方
人 民 法 院 , 否 则 另 一 方 人 民 法 院 按 本 合 同 中 所 载 明 的 通 讯 地 址 发 出 之 通 知 信函 等 文 件 均 视 为 已 实 际 送 达 。下 列 附 件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双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附 件 1: 采 购 需 求附 件 2: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核 管 理 办 法附 件 3: 廉 政 合 同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日 期 :地 址 地 址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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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核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切 实 做 好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以 下 简 称 本 项目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与 管 理 工 作 ,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防 灾 防 损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的 内 容 包 括 风 险 评 估 保 险 安 排 风 险 管 理 和 防 灾 防损 出 险 理 赔 日 常 咨 询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保 险 经 纪 人 。第 二 章 风 险 管 理 服 务
第 四 条 风 险 管 理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风 险 查 勘 风 险 评 估 协 助 防 灾 防 损 安 全风 险 管 理 培 训 咨 询 服 务 等 。第 五 条 本 项 目 的 保 险 经 纪 人 要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计 划 , 包 括 风 险 查 勘和 风 险 评 估 工 作 计 划 防 灾 防 损 检 查 计 划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培 训 计 划 等 。第 六 条 保 险 经 纪 人 须 聘 请 国 内 行 业 专 家 ,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风 险 查勘 , 并 在 查 勘 完 成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业 主 提 交 全 面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建 议 。第 七 条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风 险 实 地 巡 查 , 对 发 现 的 风 险 点 及 时 报 告 业 主 ,并 提 交 月 度 巡 查 工 作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参 与 并 协 调 保 险 人 组 织 的 风 控 巡 查 。
如 保 险 人 和 业 主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组 织 临 时 风 险 实 地 巡 查 , 保 险 经 纪 人 应 按 时 参 加 。第 八 条 时 刻 关 注 项 目 运 营 状 态 , 随 时 关 注 风 险 变 化 , 及 时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第 九 条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做 好 防 灾 防 损 工 作 。 要 求 保 险 人 按 照 保 费 的 一 定 比 例 不 低 于 5% 提 取 防 灾 防 损 基 金 , 每 年 联 合 保 险 人 至 少 进 行 四 次 防 灾 防 损 检 查 ,保 证 防 灾 防 损 设 施 设 备 材 料 到 位 。 同 时 协 助 业 主 建 立 防 灾 防 损 基 金 的 管 理 制度 和 办 法 。第 十 条 每 年 聘 请 国 内 行 业 专 家 , 对 项 目 的 运 营 风 险 辨 识 , 并 针 对 风 险 控 制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针 对 性 的 风 险 管 理 培 训 , 帮 助 被 保 险 人 提 高 风 险 管理 水 平 和 意 识 。
第 十 一 条 每 年 联 合 保 险 人 举 办 一 次 防 灾 防 损 基 础 知 识 培 训 紧 急 救 护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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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预 案 专 题 培 训 或 安 全 管 理 知 识 竞 赛 , 配 合 业 主 进 行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 增 强 参 建各 方 的 安 全 意 识 , 建 立 可 靠 的 安 全 文 化 理 念 , 做 好 防 灾 防 损 工 作 。第 三 章 保 险 安 排 服 务第 十 二 条 保 险 安 排 服 务 包 括 保 险 安 排 建 议 保 险 方 案 设 计 协 助 保 险 招 标 协 助 保 险 谈 判 起 草 保 险 协 议 和 共 保 协 议 协 助 投 保 等 。第 十 三 条 在 接 受 委 托 后 两 周 内 , 向 业 主 提 交 本 项 目 的 保 险 安 排 建 议 , 包 括投 保 的 险 种 和 组 合 保 险 方 案 对 比 保 险 费 率 情 况 免 赔 额 设 计 赔 偿 限 额 设 定 再 保 险 安 排 方 案 等 。第 十 四 条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保 险 招 标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并 就 各 保 险 公 司 的 保 险
费 率 承 保 条 件 服 务 保 证 等 , 向 业 主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保 险 谈 判 。在 接 受 业 主 委 托 , 正 式 成 为 本 项 目 保 险 经 纪 人 后 三 个 月 内 , 完 成 保 险 招 标 , 并 在招 标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业 主 提 交 本 项 目 项 目 保 险 招 投 标 总 结 报 告 。第 十 五 条 保 险 经 纪 人 应 至 少 向 三 家 国 际 国 内 知 名 的 再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询 价 ,协 助 业 主 安 排 再 保 险 , 确 保 保 险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十 六 条 确 定 承 保 公 司 后 , 协 助 业 主 办 理 投 保 所 需 的 单 证 收 集 投 保 单 核对 保 费 交 付 等 一 切 手 续 , 督 促 保 险 公 司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及 时 出 单 。 在 投 保 后 , 须对 保 险 公 司 出 具 的 保 险 单 仔 细 核 查 , 确 保 保 单 内 容 准 确 无 误 。 如 保 费 采 用 分 期 的方 式 进 行 支 付 ,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提 醒 业 主 , 并 且 督 促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并 审 核 相 关 单 证 。第 四 章 保 险 期 内 服 务第 十 七 条 在 保 险 协 议 签 订 后 一 个 月 内 , 编 制 本 项 目 保 险 服 务 手 册 , 向 业 主发 放 。 使 被 保 险 人 了 解 本 项 目 的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 明 确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下 应 尽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 八 条 服 务 期 内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保 险 知 识 培 训 , 包 括 保 险 法 险 种分 类 保 险 保 障 范 围 报 案 流 程 报 案 技 巧 索 赔 流 程 等 , 加 强 各 被 保 险 人 的 保险 意 识 , 交 流 事 故 处 理 经 验 。第 十 九 条 在 保 险 协 议 签 订 后 两 个 月 内 , 协 助 业 主 建 立 本 项 目 保 险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并 同 业 主 一 起 监 督 保 险 人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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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条 每 年 至 少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一 次 勘 察 , 重 新 确 定 风 险 等级 , 评 价 现 有 保 险 方 案 , 如 有 必 要 调 整 , 及 时 协 助 业 主 进 行 保 单 批 改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保 险 合 同 履 约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 及 时 与 保 险 公 司 沟 通 , 并 根据 保 险 条 款 和 服 务 约 定 督 促 保 险 公 司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第 二 十 二 条 服 务 期 内 , 每 半 年 提 交 半 年 及 年 度 理 赔 分 析 报 告 , 根 据 半 年 及全 年 理 赔 案 件 出 险 情 况 , 对 出 险 原 因 易 出 险 点 易 出 险 时 间 等 多 纬 度 分 析 , 通过 数 据 及 典 型 案 例 分 析 为 风 险 事 故 预 防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提 供 数 据 支 持 及 预 防 举 措 。第 二 十 三 条 保 险 期 内 , 建 立 专 人 负 责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 提 供 24小 时 保 险 咨询 服 务 , 应 保 持 手 机 全 年 365天 24小 时 开 机 。
第 二 十 四 条 每 年 12月 30日 前 , 向 业 主 提 交 年 度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工 作 总 结报 告 。 服 务 期 满 后 两 周 内 , 向 业 主 提 交 本 项 目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第 五 章 协 助 索 赔 服 务第 二 十 五 条 在 保 险 协 议 签 订 后 一 个 月 内 , 制 定 详 细 的 出 险 理 赔 服 务 计 划 ,包 括 索 赔 知 识 培 训 建 立 索 赔 档 案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等 。第 二 十 六 条 保 险 经 纪 人 须 在 接 到 报 案 后 ,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尽 快 报 案 , 及 时 提出 处 理 建 议 。 当 接 到 被 保 险 人 电 话 报 案 时 , 应 在 2小 时 内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 协 助 被保 险 人 施 救 ,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 拍 照 取 证 , 填 写 报 案 信 息 , 做 好 案 件 记 录 , 配 合 保险 人 现 场 查 勘 , 现 场 查 勘 后 24小 时 之 内 向 被 保 险 人 出 具 是 否 聘 请 第 三 方 公 估 公
司 介 入 处 理 案 件 的 建 议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 协 助 被 保 险 人 收 集 和 整 理 资 料 , 审 核 索 赔 资 料 ,如 聘 请 公 估 公 司 入 介 处 理 的 案 件 , 积 极 与 公 估 公 司 进 行 理 算 , 全 力 协 助 公 估 公 司向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索 赔 , 督 促 赔 付 金 额 及 时 到 账 。第 二 十 八 条 每 月 查 询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进 程 , 定 期 召 开 索 赔 联 系 会 议 , 促 进 案件 赔 付 进 程 , 每 月 向 业 主 提 交 出 险 案 件 进 程 报 告 及 台 账 。第 二 十 九 条 保 险 期 限 结 束 后 , 对 整 个 项 目 期 内 的 保 险 赔 付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提 交 保 险 期 内 的 案 件 总 结 报 告 。第 六 章 考 核 及 处 罚
第 三 十 条 服 务 期 内 的 所 有 考 核 办 法 , 由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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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制 定 , 并 负 责 组 织 考 核 工 作 , 每 半 年 考 评 一 次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每 一 项 服 务 中 , 若 有 一 条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 则 处 以 违 约 处 罚措 施 进 行 处 罚 详 见 附 表 。第 三 十 二 条 考 核 结 果 将 由 业 主 直 接 发 送 至 保 险 经 纪 人 管 理 层 , 并 与 履 约 保证 金 紧 密 相 关 , 考 核 情 况 与 结 果 决 定 返 还 或 扣 留 相 应 额 度 的 保 证 金 , 南 通 城 市 轨道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具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和 否 决 权 。第 七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三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负 责 解释 。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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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政 合 同甲 方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乙 方 :为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 规 范 甲 乙 双 方 的 各 项 活 动 , 防 止 发 生 各 种 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保 护 国 家 集 体 和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廉 政 建设 规 定 , 特 订 立 本 廉 政 合 同 。第 一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关 于 市 场 准 入 项 目 采 购 工 作 招 标 代 理 管 理 市 场活 动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相 关 政 策 , 以 及 廉 政 建 设 的 各 项 规 定 。
二 严 格 执 行 本 项 目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协 议 文 件 , 自 觉 按 合 同 协议 办 事 。 三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诚 信 透 明 的 原 则 除 法 律 法规 和 合 同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双 方 人 员 不 得 获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和集 体 利 益 。 四 建 立 健 全 廉 政 制 度 , 开 展 廉 政 教 育 , 公 布 举 报 电 话 , 监 督 并 认 真 查 处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发 现 对 方 在 业 务 活 动 中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行 为 的 , 有 及 时 提 醒 对 方 纠正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 有 向 其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举 报 建 议 给 予 处 理 并 要 求告 知 处 理 结 果 的 权 利 。
第 二 条 甲 方 的 责 任甲 方 的 领 导 和 从 事 该 项 目 的 工 作 人 员 , 在 项 目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应 遵 守 以下 规 定 : 一 不 准 向 乙 方 索 要 或 接 受 回 扣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和 好 处 费 感 谢 费 等 不 准 在 乙 方 报 销 任 何 由 甲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二 不 准 参 加 乙 方 安 排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不 得 接 受 乙 方提 供 的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等 。 三 不 准 要 求 暗 示 和 接 受 乙 方 为 个 人 装 修 住 房 婚 丧 嫁 娶 配 偶 子 女 工作 安 排 以 及 出 国 境 旅 游 等 提 供 方 便 。
四 配 偶 子 女 不 得 从 事 与 乙 方 承 接 本 项 目 工 作 有 关 业 务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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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条 乙 方 责 任乙 方 应 与 甲 方 保 持 正 常 的 业 务 交 往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程 序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并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一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赠 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重 物 品 。 二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为 甲 方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对 方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费 用 。 三 不 准 以 任 何 理 由 安 排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参 加 的 超 标 准 宴 请 及 健 身 娱 乐 和旅 游 等 活 动 。 四 不 准 为 甲 方 单 位 和 工 作 人 员 购 置 或 提 供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高 档 办
公 用 品 和 装 修 住 房 等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甲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二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乙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 二 乙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三 条 责 任 行 为 的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交 司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给 甲 方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赔 偿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 本 合 同 由 运 营 分 公 司 纪 检 监 督 部 负 责 监 督 , 并 对 本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乙 双 方 签署 后 立 即 生 效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双 方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合 同 协 议 终 止 日 止 。第 八 条 本 合 同 份 数 与 主 合 同 份 数 一 致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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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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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用 户 需 求 书1 项 目 概 况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号 线 一 期 工 程 为 一 条 串 联 东 西 方 向 的 骨 干 线 。 正 线 全 长39.18km, 全 部 为 地 下 线 , 共 设 车 站 28座 , 平 均 站 间 距 1.428km。 1号 线 设 平 东车 辆 段 一 座 , 小 海 停 车 场 一 座 , 控 制 中 心 一 座 。 2号 线 一 期 工 程 为 一 条 贯 穿 城 市南 北 和 东 西 方 向 的 骨 干 线 路 。 正 线 全 长 20.82km, 全 部 为 地 下 线 , 共 设 车 站 17座 , 平 均 站 间 距 1.265km。 2号 线 设 幸 福 车 辆 段 一 座 , 与 1号 线 共 享 主 变 电 所 及控 制 中 心 。1 2号 线 运 营 期 每 年 保 险 经 费 投 入 约 760万 元 实 际 以 1 2号 线 运 营 保 险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为 准 。2 纪 服 务 范 围 及 服 务 期服 务 范 围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 年 度 1 2号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评 估 保 险 方 案设 计 组 织 保 险 谈 判 投 保 安 排 保 险 工 作 跟 踪 索 赔 日 常 咨 询 及 培 训 等 工 作 。服 务 期 限 :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 至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1 2 号 线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项 目 期 满 且 运 营 保 险 期 期 内 保 单 遗 留 索 赔 事 件 处 理 完成 为 止 。3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标 准
3.1风 险 评 估保 险 周 期 内 每 年 提 供 不 少 于 一 次 免 费 的 风 险 评 估 服 务 。每 次 均 须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实 地 风 险 查 勘 , 全 面 分 析 业 主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业 主 参 与 , 应 根 据 行 业 经 验 并 参 考 国 际 国 内 历 史 数 据 , 提 交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 并 详细 解 说 风 险 及 保 险 中 可 采 取 的 对 策 。3.2保 险 方 案 设 计 1 在 市 场 调 研 和 策 略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甲 方 需 求 和 项 目 特 点 , 设 计 投保 方 案 并 经 甲 方 确 认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确 定 险 种 和 组 合 确 定 免 赔 额 组 合 改 进 或 设 计 保 险 条 款 选 择 扩 展 条 款 等 , 为 甲 方 争 取 最 大 的 风 险 转 移 保 障 。 协 助
甲 方 审 核 分 析 运 营 保 险 合 同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 对 甲 方 风 险 转 移 和 风 险 责 任 的 切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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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 建 议 , 并 协 助 做 好 各 合 同 间 风 险 的 衔 接 。 2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0日 内 , 完 成 保 险 方 案 设 计 及 提 交 。3.3保 险 谈 判 和 招 标协 助 甲 方 按 保 险 方 案 进 行 保 险 招 标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 包 括 : 制 定 谈 判 方 案 和 策略 从 甲 方 利 益 出 发 , 协 助 甲 方 与 保 险 公 司 就 承 保 条 件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服 务 质量 等 方 面 进 行 谈 判 制 定 招 标 方 案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和 草 拟 评 分 细 则 在 得 到 保 险公 司 的 报 价 后 , 综 合 分 析 各 家 的 报 价 和 责 任 范 围 , 向 甲 方 提 供 专 业 建 议 , 详 尽 解释 保 单 条 款 , 推 荐 最 佳 投 保 方 案 。3.4监 督 再 保 险 安 排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 及 时 向 甲 方 汇 报 再 保 险 市 场 轨 道 交 通 项 目 承 保 的 相 关 信 息 ,调 查 报 告 并 协 助 甲 方 监 督 共 保 体 成 员 再 保 险 安 排 情 况 。3.5投 保 安 排协 助 甲 方 向 最 终 选 定 的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投 保 并 协 /代 办 投 保 所 需 的 单 证 收 集 投 保 单 核 对 保 费 缴 付 等 一 切 手 续 。 在 投 保 后 , 须 对 保 险 公 司 出 具 的 保 险 单 仔 细核 查 , 确 保 保 单 内 容 准 确 无 误 。3.6理 赔投 保 手 续 完 成 后 , 制 订 详 细 出 险 理 赔 计 划 及 人 员 投 入 计 划 。 事 故 发 生 后 第 一时 间 到 现 场 掌 握 情 况 , 及 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组 织 协 助 收 集 和 整 理 资 料 , 审 核 索 赔
资 料 , 组 织 与 公 估 公 司 的 理 算 , 代 表 甲 方 向 保 险 公 司 进 行 索 赔 , 督 促 赔 付 金 额 及时 到 账 。每 月 查 询 保 险 公 司 赔 付 进 程 , 与 保 险 公 司 和 其 他 关 系 方 沟 通 协 调 , 召 开 索 赔管 理 会 议 , 促 进 案 件 赔 付 进 程 , 向 业 主 提 交 出 险 案 件 进 程 报 告 和 台 账 。在 每 个 理 赔 案 件 结 案 后 , 将 文 件 整 理 成 册 , 提 交 业 主 归 档 。项 目 完 成 后 , 对 整 个 项 目 赔 付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 对 典 型 案 例 进 行 分 析 , 提 交 分析 报 告 。3.7日 常 风 险 管 理根 据 所 安 排 的 险 种 及 企 业 的 具 体 风 险 所 在 , 协 助 甲 方 识 别 和 衡 量 自 身 存 在 的
风 险 , 有 针 对 性 的 向 甲 方 讲 解 保 险 风 险 管 理 保 险 索 赔 和 防 灾 防 损 等 方 面 的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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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 编 制 风 险 管 理 手 册 , 协 助 甲 方 编 制 或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承 担 对 参 与 项目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免 费 进 行 培 训 学 习 。为 甲 方 解 答 有 关 保 险 事 宜 的 疑 问 , 并 提 出 专 业 意 见 , 告 知 甲 方 所 应 采 取 的 措施 为 甲 方 提 供 日 常 的 风 险 检 验 , 提 出 防 灾 防 损 建 议 , 并 协 助 甲 方 建 立 灾 害 预 警 应 急 系 统 等 一 系 列 风 险 管 控 体 系 参 与 保 险 标 的 的 防 灾 防 损 , 协 助 防 止 标 的 物 因委 托 人 疏 忽 疏 漏 遭 受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定 期 对 甲 方 保 险 标 的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 提 供 评 估 报 告 , 并 根 据 项 目 风险 的 变 化 , 评 价 现 有 保 险 方 案 , 必 要 时 协 助 甲 方 对 保 险 方 案 和 批 单 进 行 调 整 。向 甲 方 提 供 相 关 资 讯 以 及 市 场 变 化 如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自 然 灾 害 预 警 等 ,
并 为 甲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建 议 。3.8日 常 咨 询 及 培 训负 责 举 办 保 险 基 础 知 识 保 险 合 同 索 赔 总 结 等 培 训 讲 座 提 供 风 险 与 保 险咨 询 服 务 一 年 至 少 两 次 。3.9甲 方 有 权 直 接 授 权 乙 方 代 办 上 诉 等 各 项 工 作 。4 质 量 要 求详 见 附 表 一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评 监 督 细 则 5 效 率 要 求针 对 临 时 突 发 事 件 , 保 险 经 纪 专 员 需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不 限 于 电 话 短 信
微 信 等 方 式 后 2小 时 内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6 资 质 要 求见 采 购 公 告7 验 收 标 准 及 方 式7.1每 年 12月 甲 方 根 据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评 监 督 细 则 附表 一 进 行 质 量 考 核 。7.2甲 方 根 据 保 险 经 纪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评 监 督 细 则 附表 一 内 容 对 乙 方 服 务 实 施 考 核 。 如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甲 方 对 该 考 核 标 准 作 出修 改 调 整 , 乙 方 须 执 行 修 改 调 整 后 的 考 核 标 准 。
7.3甲 方 按 100分 分 值 考 核 乙 方 服 务 质 量 , 考 核 成 绩 分 为 三 档 : 90分 以 上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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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分 为 合 格 低 于 90分 视 作 乙 方 服 务 质 量 不 佳 80-89分 为 基 本 合 格 低 于80分 为 不 合 格 , 直 接 向 甲 方 支 付 当 年 服 务 费 的 70%的 违 约 金 , 并 可 要 求 撤 换 剩余 合 同 期 内 项 目 经 理 或 终 止 协 议 。7.4乙 方 须 在 考 核 结 果 出 具 后 的 20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完 成 违 约 金 支 付 。8 服 务 地 点业 主 指 定 地 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车 辆 场 段 及 各 车 站 。9 支 付9.1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费 用 按 年 支 付 和 考 核 。9.2双 方 同 意 , 按 照 1 2号 线 运 营 期 每 年 保 险 费 用 乘 以 成 交 费 率 比 例 , 保 险
经 纪 人 从 南 通 市 轨 道 交 通 2023-2026年 度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处 取 得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作 为报 酬 , 不 向 业 主 收 取 费 用 , 但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须 保 险 人 得 到 业 主 书 面 审 批 同 意 后 保险 人 才 能 支 付 。 如 双 方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如 业 主 要 求 保 险 经 纪 人 提 供 任 何 超 出 本 协 议 委 托 事 项 以 外 的 服 务 , 服 务 项 目及 服 务 费 等 具 体 事 宜 由 双 方 协 商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进 行 约 定 。9.3履 约 保 证 金履 约 保 证 金 为 人 民 币 叁 万 元 ,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由 保 险 经 纪 人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划 付至 甲 方 指 定 账 户 或 提 供 履 约 保 函 。 甲 方 对 保 险 经 纪 人 的 服 务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情 况与 结 果 决 定 返 还 或 扣 留 相 应 额 度 的 保 证 金 。 合 同 期 结 束 且 期 内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理 赔
款 项 到 账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手 续 。9.4申 报 支 付 材 料 : 1 增 值 税 发 票 2 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评 监 督 细 则 附 表 一 3 甲 乙 双 方 确 认 的 支 付 申 请 表 附 表 三 4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管 理 考 核 通 知 单 附 表 四 。9.5提 交 申 报 支 付 材 料 后 , 甲 方 审 核 通 过 后 ,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于 30个 工 作 日 内予 以 支 付 100%。 在 支 付 之 前 , 双 方 对 合 同 履 行 存 有 争 议 的 , 待 争 议 解 决 之 后 ,按 协 商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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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考 核 及 处 罚10.1针 对 临 时 突 发 事 件 , 保 险 经 纪 专 员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不 限 于 电 话 短 信 微 信 等 方 式 后 2小 时 内 未 到 达 指 定 地 点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 按 次 累 计 考 核 , 每 次 考核 合 同 金 额 的 1% 一 个 年 度 内 累 计 考 核 超 过 3次 的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0.2因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不 到 位 或 存 在 瑕 疵 , 造 成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的 , 乙 方 承 担 违约 责 任 。10.3在 提 供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 如 有 违 反 保 险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以及 本 合 同 的 行 为 , 即 构 成 其 违 约 。 如 出 现 违 约 行 为 或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 我 方 有 权终 止 本 合 同 。
10.4对 每 一 项 服 务 中 , 若 有 一 条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 则 处 以 违 约 处 罚 措 施 进行 处 罚 (详 见 附 表 二 )。 考 核 结 果 将 由 业 主 直 接 发 送 至 保 险 经 纪 人 管 理 层 , 并 与 履约 保 证 金 紧 密 相 关 , 考 核 情 况 与 结 果 决 定 返 还 或 扣 留 相 应 额 度 的 保 证 金 , 南 通 轨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具 有 最 终 的 决 定 权 和 否 决 权 。11 对 于 本 项 目 投 入 人 员 的 要 求 及 其 他11.1保 险 经 纪 人 在 委 托 手 续 办 理 合 同 协 议 书 签 订 前 提 交 的 本 项 目 投 入 人 员一 览 表 成 员 简 历 表 及 项 目 服 务 方 案 做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11.2保 险 经 纪 人 派 驻 本 项 目 的 项 目 经 理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须 阶段 性 常 驻 南 通
11.3保 险 经 纪 人 在 南 通 设 有 常 驻 机 构 , 配 置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3名 , 这些 专 业 人 员 均 需 常 驻 南 通 , 专 职 为 本 项 目 服 务 , 能 胜 任 并 按 理 赔 计 划 完 成 工 作 量 。11.4保 险 经 纪 人 在 参 选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若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参 与 其 他 项 目 的 保 险 经 纪 人 工 作 , 需 报 经 业 主 同 意 , 在 业主 认 为 不 影 响 本 项 目 执 行 的 前 提 下 , 予 以 同 意 , 否 则 处 2万 元 罚 金 , 并 直 接 从 履约 保 证 金 中 扣 留 。11.5南 通 常 驻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应 常 驻 并 保 证 对 于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承 诺 的 南 通 常 驻 人 员 在 整 个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不 得 变 动 , 发 生 变 动 处 以2万 元 罚 金 (不 可 抗 力 除 外 ), 并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留 。 若 经 纪 人 提 出 更 换 ,
需 经 业 主 书 面 同 意 , 更 换 的 人 员 在 履 历 业 绩 和 资 历 等 综 合 履 约 能 力 方 面 不 低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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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常 驻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11.6业 主 将 对 经 纪 公 司 在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人 员 进 行 考 勤 和 任 务 考 核 。 若 发 现 南通 常 驻 人 员 不 胜 任 工 作 任 务 , 经 纪 人 需 立 即 补 充 投 入 或 更 换 。 无 论 是 主 动 或 被 动更 换 , 需 事 前 向 业 主 提 出 申 请 , 并 提 供 拟 替 代 人 员 工 作 履 历 及 相 关 证 明 其 能 胜 任本 项 工 作 等 材 料 , 由 业 主 对 替 代 人 员 进 行 评 估 , 待 评 估 通 过 后 方 可 接 替 继 续 服 务 ,以 保 证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的 需 要 。11.7由 于 保 险 经 纪 人 内 部 原 因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南 通 常 驻 机构 的 负 责 人 及 南 通 常 驻 人 员 , 须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业 主 同 意 , 更 换 的 人 员 在 履 历 业 绩 和 资 历 等 综 合 履 约 能 力 方 面 不 低 于 原 人 员 的 专 业 水 平 ,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处 罚 款 5万 元 /次 , 更 换 南 通 常 驻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处 罚 款 2万 元 /次 , 更 换 南通 常 驻 人 员 及 日 常 服 务 人 员 2万 元 /次 , 并 直 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进 行 扣 留 。11.8若 业 主 提 出 更 换 项 目 投 入 人 员 , 则 保 险 经 纪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一 个 月 内选 派 资 格 和 经 验 为 业 主 所 接 受 的 人 员 进 行 更 换 ,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 南通 常 驻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及 南 通 常 驻 人 员 日 常 服 务 人 员 处 罚 款 5000元 /次 , 罚 金 直接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进 行 扣 留 。 由 于 更 换 人 员 引 起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保 险 经 纪 人 承 担 。11.9保 险 经 纪 人 在 南 通 需 有 常 设 机 构 或 项 目 工 作 组 , 具 备 必 要 的 办 公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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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南 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考 评 监 督 细 则
1 服务态度 7% 积极度 每周有电话或邮件和业主沟通得 1分,此项最高得 4 分 4每月回访业主,汇报近期工作得 2分 2每季度公司领导陪同拜访得 1 分 110% 责任心 业主安排的工作积极响应,不管完成与否,当天会以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予以反馈得 2 分 2每月反馈当月工作成果得 0.5 分,
此项最高得 6 分每年提交半年及年度服务报告得2 分 82 服务时效 7% 响应时间 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中的规定时效,得 2 分 2业主安排的紧急工作在规定时效内完成得 5 分,每延期一天减 1
分,最低为0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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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控服务 12% 风险管理能力 提交风险管理计划并组织执行得 4分 4风控实践参与 每季度组织一次风控活动或参与共保体组织的风控活动得 2 分,此项最高得分8分 8
4 培训服务 21% 培训计划执行 每年按计划为业主提供 2 次以上的培训服务,得 6 分 6培训服务效果 培训内容切合业主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理赔风控保险知识安全管理施工文明建设规章制度学习等方面内容),培训资料和授课讲师准备充分,得 3 分每提供培训影像资料得 2 分每提供培训课件关盘资料得 2 分,此项最高得
分不超过 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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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服务检视 培训完成后有检视效果的措施得1 分,根据检视效果向业主提交建议书或优化培训流程得 3 分 4保险事故响应时效 业主或施工方报案后第一时间到达出险现场得 3 分,先于保险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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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理赔服务 31% 到现场做勘察处理得 2 分,出现保险公司先于出现在出险现场的情况一次扣一分索赔服务 第一时间组织施工方办理索赔得2 分,有效地组织并指导施工方准备索赔材料得 5 分,每出现理赔材料有冲突的扣 2 分,扣完本项得分为止。 7赔案跟踪服务 索赔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后,每周进行案件处理进展追踪并反馈业主得
1 分,最高得4分 4索赔协调服务 索赔存在争议或进展缓慢时,能协调施工方巩固业主共保体之间的沟通,有效地推动案件进展得 5 分 5
理赔档案归档 每 个 理赔案件赔款到账后一个星期内将理赔资料整理成册提交业主,每缺一次扣 1 分,直至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4理赔服务月度 每月向业主报送理赔服务月度表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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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 0.5 分,全年累计报送 12 份得 6 分6 统筹管理 3% 保险会议记录 每次保险会议的第二天提交当次会议纪要,每少一次扣一分 33% 保险服务统筹协调 积极协助业主完成与保险有关的各项工作得 2 分协助召开共保体会议得 1分 3
7 服务满意度 6% 投诉率 全年无投诉得 3 分,每收到一次投诉减 1 分,最低为 0 分 3客户满意度 业主认可全年服务得 3 分,得到业主书面表扬一次加 2 分,最多加 4分。 3合计 100% 100
注明:1在每年 12 月中旬对本年度的服务进行考核2本项考核做为该年度内对保险经纪服务满意度考核的最终结果并据实填报,评级标准:90 分以上含 90分为合格低于 90 分视作乙方服务质量不佳80-89 分为基本合格低于 80 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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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二违 约 处 罚 措 施风险识别查勘类服务 未提供服务计划 2000 元/次未提供风险调查问卷 2000 元/次未制作风险查勘报告 5000元/次未制作风险评估报告 10000元/次未制作风险管理建议书 5000元/次
协助确定保险方案服务 未制定保险方案 20000元/次未提供保险方案说明书 10000元/次保险采购服务 未制定保险采购计划 5000元/次未制定保险采购方案 5000元/次未制作保险招标文件 10000元/次未提供评标分析报告 10000元/次未提供招标工作总结报告 10000元/次
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服务 未向保险公司提供出单指示 5000元/次未提供保单审核报告 10000元/次未协助地铁公司进行保险合同签署 10000元/次未对保费支付手续及单证进行审核签批 10000元/次协助履行支付保费风险变化申报重大事项通知等服务 未提供保费支付通知 5000元/次未提供风险变化申报相关书面文件 10000元/次未按时提供保单批改文件 10000元/次未及时提示法律法规变化 5000元/次咨询服务 未提供重要事项咨询的文字报告 10000元/次
未提供索赔服务记录 5000元/次未提交每季度地铁公司赔案情况的书面说明 10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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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服务 未协助索赔处理重点/疑难案件 10000元/次未及时报案 10000元/次未按规定时间内到达出险现场 10000元/次培训服务 未制定培训计划 5000元/次未制作培训讲义 10000元/次未参与培训组织 10000元/次未进行培训总结 10000元/次项目负责人 变动 20000元/次
南通常驻机构负责人 变动 10000元/次南通常驻人员 变动 10000元/次项目组人员变动 由于业务水平未能满足本项目经纪业务需要,遭受业主提出更换变动 5000元/次南通 城市轨道 交通保险 经纪服务考评监督细则 年度服务评分在 75 分以下的 200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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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三支 付 申 请 表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
服务年度申请费用甲方业务部门审核意见:年 月 日 乙方审核意见: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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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四保 险 经 纪 服 务 管 理 考 核 通 知 单用人管理部门处罚原因
处罚依据处罚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元)签收人考核人签字加盖用人管理部门
章1. 签收人为服务单位保险经纪项目负责人。2. 本考核通知单一式三份,每年支付服务费时,一份与其它支付材料一并上交财务部门,一份考核部门留存,一份服务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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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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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响 应 文 件 封 面 粘 贴 于 封 袋 上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响 应 文 件
在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不 得 开 启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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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响 应 文 件
第 一 册 资 格 审 查 和 商 务 技 术 部 分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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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承 诺 函2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3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4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5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6授 权 委 托 书7业 绩 材 料8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9人 员 简 历10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11响 应 方 案12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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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 诺 函 承 诺 函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我 司 愿 就 由 贵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的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采 购 活 动 进 行 响 应 。 承 诺 如 下 :一 我 司 所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证 明 和 陈 述 材 料 均 是 真 实 准 确 的 , 我 司未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存 在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二 我 司 具 有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经 营 状 况 商 业 信 誉 和 财 务 信 用 良 好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破 产 状 态 , 未 处 于 与 债 权 人 进 行 债 务重 组 或 其 他 债 务 安 排 状 况 下 , 未 处 于 法 院 清 盘 令 下 , 未 处 于 自 动 破 产 申 请 状 态 下 三 我 司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引 起 的 合 同 中 止 纠 纷 争 议 仲 裁 和 诉讼 记 录 等 情 况 四 我 司 未 与 采 购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与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供 应 商 负 责 人 不 为同 一 人 且 不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五 我 司 未 以 他 人 名 义 参 与 本 项 目 未 与 采 购 人 及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其 他 供 应 商串 通
六 我 司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执 行 信 息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 或 各 级 信 用 平 台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等 名 单 。上 述 承 诺 如 有 不 实 或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 我 方 愿 意 放 弃 响 应 或 成 交 资 格 , 已 签 订的 合 同 无 效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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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副 本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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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 营 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 可 证提 供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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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缴 存 保 证 金 或 者 投 保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的 证 明 材 料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保 证 金 存 款 协 议 复 印 件 (扫 描 件 )或 职 业 责 任 保 险 凭 证 复 印件 (扫 描 件 ) 等 证 明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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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姓 名 先 生 /女 士 , 系 本 单 位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 特 此证 明 。身 份 证 号 码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年 月 日注 :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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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授 权 委 托 书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本 人 姓 名 系 供 应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公 司 代 理 人 , 以 本 公司 的 名 义 参 加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 的 采 购 活 动 。该 代 理 人 在 以 上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这 有 关的 一 切 事 务 , 本 人 均 予 以 承 认 。
该 代 理 人 在 授 权 委 托 书 有 效 期 内 签 署 的 所 有 文 件 不 因 授 权 委 托 的 撤 销 而 失效 , 除 非 有 撤 销 授 权 委 托 的 书 面 通 知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响 应 文 件 开 始 至 合 同 履 行完 毕 止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特 此 委 托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注 : 提 供 授 权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盖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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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业 绩 材 料 业 绩 一 览 表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概 况 保 额 亿 元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业 主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备 注123注 :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以 上 业 绩 的 合 同 保 险 经 纪 委 托 书 复 印 件 和 业 主 证 明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可 附 页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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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序 号 姓 名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备 注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1 项 目 负 责 人2345
.注 1.本 表 格 需 要 填 写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 包 括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人 员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等 2.本 页 不 够 请 续 表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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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人 员 简 历 人 员 简 历姓 名 年 龄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书 名 称职 称 学 历 证 书 编 号工 作 年 限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年 限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
拟 在 本 项 目 任 职 主 要 工 作 经 历时 间 类 似 项 目 名 称 担 任 职 务 业 主 名 称 及 联 系 方 式
注 : 1.本 表 按 照 拟 投 入 人 员 汇 总 表 中 人 员 顺 序 填 写 2.附 拟 投 入 人 员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执 业 资 格 证 等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3.附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近 6 个 月 在 本 单 位 缴 纳 社 保 的 证明 4. 附 拟 投 入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类 似 项 目 中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务 的 证 明 材 料 合 同 复 印 件或 业 主 证 明 材 料 5.附 拟 投 入 的 其 他 成 员 参 与 类 似 项 目 的 证 明 材 料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业 主 证明 材 料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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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 商 务 和 技 术 偏 离 表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序 号 采 购 文 件 章 节 及 条 款 号 响 应 文 件 章 节 及 条 款 号 偏 差 说 明123
注 :1.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 发 生 负 偏 离 的 其 响 应 文 件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 没 有 偏 离的 则 填 无 。2.供 应 商 承 诺 : 除 本 表 列 出 的 偏 差 以 外 ,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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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响 应 方 案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索 引评 审 因 素 评 分 内 容 响 应 文 件 章 节 页 码 备 注风 险 管 理与 培 训 服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与 风 险 管 理 相 关建 议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作 出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与 风 险 管 理相 关 建 议 论 述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培 训 防 灾 防 损 检 查 与 风 险 查勘 风 险 评 估 等 服 务 计 划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作 出 的 对 培 训 防 灾 防 损 检 查 与 风险 查 勘 风 险 评 估 等 服 务 计 划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
保 险 经 纪服 务 方 案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流 程 及 说 明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结 合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 对 本 项 目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流 程及 说 明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索 赔 服 务 方 案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工 程 特 点 , 对 本 项 目 保 险 经 纪 索 赔 服 务 方 案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额 外 提 供 服 务 项 目 和 优 惠 承 诺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对 额 外 提 供 服 务 项 目 和 优 惠承 诺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项 目 保 险方 案 投 保 方 案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保 方 案 及 建 议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进 行 比较 打 分 。费 率 预 测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保 险 综 合 费 率 预 测 分 析 的 专 业 性 费 率 计 算的 合 理 性 以 及 保 险 成 本 控 制 手 段 进 行 横 向 对 比 , 保 险 综 合 费 率 预 测 分 析 的 专业 性 强 费 率 计 算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扩 展 条 款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保 障 被 保 险 人 利 益 的 扩 展 条 款 的 全 面 性 具
体 性 和 合 理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比 较 打 分 。免 赔 设 计 由 评 委 根 据 各 供 应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免 赔 额 设 计 方 案 的 合 理 性 和 可 行 性 等 方 面进 行 比 较 打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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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供 应 商 根 据 响 应 方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填 写 本 表 , 备 注 可 简 要 描 述 满 足 采 购 需 求 的 情 况 或 响 应 方 案 优 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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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方 案格 式 自 拟 供 应 商 对 照 第 五 章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结 合 第 三 章 评 审 方 法 中技 术 部 分 评 审 因 素 进 行 响 应 , 并 根 据 以 往 经 验 结 合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详 细 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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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格 式 自 拟 , 可 附 企 业 简 介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资 料 包 括 保 险 支 持 单 位 和 技 术 支持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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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二 册 报 价 部 分 正 本 /副 本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响 应 文 件
第 二 册 报 价 部 分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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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1 响 应 函2 分 项 报 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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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响 应 函响应函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我 司 已 仔 细 阅 读 研 究 了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 采 购 文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愿 以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率 大 写 百 分 之 小 写 %精 确 至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的 总 报 价 , 提 供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所 有 内 容 , 并 按 合 同 约 定履 行 义 务 。一 本 响 应 文 件 自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起 90日 内 有 效 。二 我 司 认 为 贵 司 有 权 决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还 认 为 贵 司 有 权 接 受 或 拒 绝 所 有 的
响 应 供 应 商 。三 我 司 愿 提 供 采 购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 并 配 合 采 购 人 对 资 料 的 真 实 性进 行 验 证 。四 如 我 司 成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 我 方 承 诺 : 1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贵 司 签 订 合 同 2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不 向 贵 司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3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4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的 全 部 义 务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地 址 :电 话 :公 司 邮 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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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 项 报 价 表 分 项 报 价 表项 目 名 称 : 南 通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分 公 司 2023-2026年 度 1 2号 线 运 营 期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项 目 编 号 : NTGY-2023-FW-BX-001项 目 内 容保 险 经 纪 佣 金 率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大 写 : 百 分 之 注 :1.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佣 金 总 额 的 计 算 : 保 险 经 纪 服 务 佣 金 相 应 项 目 最 终 保 险 单 的 保 险 费 的 结 算 总 价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率 , 但 最 终 保 险经 纪 佣 金 最 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5万 元 人 民 币 2.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应 包 供 应 商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服 务 期 限 内 履 行 服 务 职 责 应 获 得 的 全 部 酬 金 和 所 付 出 的 全 部 费 用
3. 供 应 商 所 报 的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率 固 定 不 变 ,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作 调 整 4. 本 项 目 保 险 经 纪 佣 金 率 限 价 为 2.00%, 超 过 限 价 的 报 价 将 按 否 决 参 选 处 理 。 供 应 商 : 加 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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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 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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