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大小嶝造地工程约9.81平方公里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造地标段1安全物资采购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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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大小嶝造地工程(约9.81平方公里)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8.23km2造地标段1 安全物资采购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小嶝造地工程(约9.81平方公里)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8.23km2造地标段1。

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程包括:陆域形成工程、围(隔)堰工程、地基处理工程及其他施工内容等。

(二)项目内容

因政府管理部门对现场管理要求,我公司决定对该工程所需的安全物资采购进行采购,包括救生设备、护具、防晒设备、隔离防护设备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工程量详见采购清单和报价清单。

(三)履约期限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日期为暂定日期)。

本次采用询价方式。询价通知书通过中交供应链管理系统向邀请询价单位进行发布。

询价文件发布时间:2023年6月23日10时00分至2023年6月26日14时00分。

(一)技术规格要求

1、询价人委托报价人对本工程进行安全物资采购,包括救生设备、护具、防晒设备、隔离防护设备等,供应商应将物资运送至项目部指定位置并安装,运输与安装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综合报价中。安全物资的技术规格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2、质量标准

2.1 乙方确保所提供给甲方的设备均经过严格检验,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质量和规格。

2.2 质量保证期根据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规定确定,无明确行业规定的,按6个月计算。从设备验货通知单签字生效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期计算。

2.3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 72 小时到达指定现场,并于 4 小时后排除使用障碍。被修复或更换的货物部件应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2.4 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及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5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甲方询价文件规定要求的技术指标相一致,其验收指标、功能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2.6 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甲方使用部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除甲方使用部门不正常使用和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设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7 若经甲方检验,确认货物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同时,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对于不合格的产品予以修理、更换、重做或者甲方可以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甲方要求乙方对于不合格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重做而导致交货日期的延后,乙方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延迟履约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2.8 乙方理解甲方对材料质量的所有要求和理解材料将被用于甲方承包的大小嶝造地工程(约9.81平方公里)陆域形成及地基处理—8.23km2造地标段1建设工程项目,乙方保证所交材料或货物质量符合本合同的标准和用途。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承担修复、更换的责任。若交货验收时因受检验设备、技术条件制约,无法识别隐性缺陷或问题而在使用后才发现的,甲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将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货物缺陷通知乙方。乙方需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天内对管材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9 乙方保证其交付的材料或货物不存在被任何第三方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或所有权侵权主张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10 乙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

(二)工程量清单


上述工程量为暂定数额,实际工程量按实际提供数量计算。询价方有权根据供应商实际供货能力及服务质量合理调整工程量及合同价款。采购限价为含税价,暂定税率13%。

具体服务时间以询价方项目部通知为准,实际服务时间根据项目部需求调整,供应商需无条件接受询价方项目部的服务时间调整,报价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

(一)本次询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括出厂价、材料损耗费、加工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人工费、保险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本合同生效后,除国家对税率调整外,该单价不得变动,不受市场价格调整影响,如国家对税率进行调整,不含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为不含税单价加上税费。

(二)报价为固定的综合单价,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除国家税率调整外,不作变更。

1、含税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出厂价、材料损耗费、加工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人工费、保险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2、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含税综合单价不变。

3、上述总价为暂定数额,实际总价按照实际工程量计算。询价方有权根据供应商实际需求及配合程度合理调整采购期限与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供应商对此无异议。

(三)询价方不接受报价人任何选择性报价、带方案报价及带条件报价

(四)报价人报价单价汇总的价格与报价总价不一致时,按综合单价汇总后的价格作为报价总价。

(五)报价人系统报价与系统上传的附件报价不一致时,以系统报价为准。

(一)计量方法:每月度计量一次,由甲乙双方对结算金额共同确认。

(二)结算与支付

(1)询价方每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按月度确认量的 85%给予支付。

付款条件:①月度结算单;②按结算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2)报价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完成最终结算单,通过询价方审计部门审计后,询价方无息归还 3%的履约保证金,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 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

付款条件:①最终结算单;②按结算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3)询价方主体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无息返还 3%质量保证金,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 100%。

付款条件: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4)在业主进度款不到位的情况下,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到位的数额比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对此无异议。

上述付款方式支付都必须先经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税金发票、并经核实合法有效前提下经过甲方审计部门审核后完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5)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于每次付款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报价文件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最终使用PDF格式文档上传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上

报价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交货期、供货地点、技术标准和要求、询价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报价文件应由报价人加盖报价人单位公章。如果报价文件由授权委托人签署,则报价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报价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报价文件采用PDF形式上传,一次不能上传完成的可以分多次上传。

采用综合单价,报价表应明确: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现场监控的材料费、设备费、安装费、维护费、电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本次询价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14时00分,通过网络将电子报价文件上传至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时间以成功上传时间为准。

1.本次询价选择成交单位原则:合理低价法。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之和与总价不符的,以单价为准;文字与数字的数量不符合,以文字所述为准。

3.本次评审过程中,拟中标单位1家。评标小组按含税总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4.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报价人应知晓询价方被美国政府列入贸易管制名单的情况,承诺在本项目中拟提供给询价方的产品/软件/技术不受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及美国其他相关出口管制规定的管制。询价方从报价人获取产品/软件/技术的行为不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

本次询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徐博,188*****793


告知函


各投标人:

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行为,特对各投标人做出如下提醒和告知:

一、关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认定和处理

如在投标人投标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或行为的,经取证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文件均视为无效,并根据相关制度要求,列入公司或者上级集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之间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箱等注册信息一致。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时的IP地址相同。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9.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经招标人在“天眼查”或“企查查”等权威软件查到投标人有如下股权或管理关系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单位法人代表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件投标。

2. 不同投标人存在相同管理人员(董高监)任职、直接管理关系或者股权关系存在投资、共同持股等直接关联关系。

3. 参与投标的两家单位的法人或者董高监同时在第三家公司任职或者持有股权。

4. 某人或者某公司历史上曾经管理或者持股的某家参投公司,与其他公司有上述第2条和第3条的关系。

5. 包含第2条、第3条、第4条中所列的两种以上情况。

二、关于列入公司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告知

按照《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上级单位、公司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一)失信情形

1、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2、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3、其他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二)处置措施

计划或已经同公司有业务合作的市场主体若出现上述失信情形,公司将启动列入失信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程序,并上报至中交集团。

被上级单位、公司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失信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上级单位、公司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后,从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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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地基处理 陆域形成 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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