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嘉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嘉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6月21日)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 漳州嘉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案 | 2023年4月23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车间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复合等工段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排气扇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外环境,厂区过道臭味明显。 | 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 罚款2.07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79号 | 2023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州嘉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闽漳环罚〔2023〕79号
漳州嘉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89******M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黄井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坤龙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9*****875
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时,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车间内印刷机、复合机均在运行,现场生产车间内气味刺鼻,且车间墙壁上设置有8个正处于运行状态的排气扇,车间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印刷、复合等工段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挥发性有机废气通过排气扇无组织排放到车间外环境,厂区过道臭味明显。
经核实,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为此,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12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公司生产车间设置的排气扇数量及位置);
3、2023年4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3年4月27日对你公司厂长叶金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生产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排气扇数量等);
5、漳州嘉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产食品包装袋三千万个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证明你公司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环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的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最终裁量人民币贰万柒佰元的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柒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文昌路81号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曾四平、陈景泉
电 话:0596-*******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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