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GXTC-*******
一.招标条件
长春市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已经由发改基础[2011]107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长春市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供电系统工程。
2.2 工程概况:长春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约18km,共设置15座车站,全部为地下车站。平均站间1.3km,最大车站间距约2km。南部设永春车辆段与综合基地1座,占地约40公顷。
2.3 本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
2.4 招标范围:长春市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含正线、车辆段、控制中心)的供电系统施工,包含8座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9座降压变电所、2座跟随式降压变电所、DC1500V接触网系统、AC35kV供电网络(含主变电所至正线的环网电缆)、杂散电流防护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电能质量监测系统、UPS电源整合系统、区间疏散平台系统施工。
2.5 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2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9月30日;
共295日历天。
2.6 工程质量要求:合格。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及处于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两项类似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投标单位资质应符合吉建管【2015】9号文件的规定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
3.2 投标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近三年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业绩。
3.3 财务要求: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连续三年(2012年—2014年)亏损状况。
3.4 入吉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应在中标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详见吉建管〔2007〕17号、吉建管[2011]32号、吉建管〔2014〕6号文件)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拒绝列入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3.7、3.8款规定的,投标无效。
注:入长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要求办理入场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登记须准备的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办事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长春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招标公告、投标建造师注册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请于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报名窗口,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投标不需要提供)、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相关证书、业绩证明、法人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报名,报名成功后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长春市卫星广场成基大厦B座,10层1002室)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售价3000元,售后不退。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5年11月24日9时30分,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不少于人民币伍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5.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枫
电 话:****-********
邮 箱:gxzbjl@163.com
监督公告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长春市发改委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对此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为了共同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此项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以上相关监督部门将会保护你的合法权利,认真调查处理。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电话:****-********;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举报电话:135*****998。
日 期:2015年10月19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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