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应答人资格:应答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提供有效期内加载统一社会代码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2纳税人资格: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③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④税务局网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结果截图;
2.3业绩要求:应答人应提供至少【1】个与本项目同类的往期业绩(类似业绩指:维修耗材或建材五金等),业绩累计金额(合同加框架)应不少于10万元(含税),合同实际签订时间应在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之间。
评审描述及提供资料要求
1、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首页、金额页(框架合同无具体金额予以认可)、体现合同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
2、提供与该合同相对应的一张发票电子文档及该发票在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网址的查询结果截图,否则该发票无效。
3、有效发票累计总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时,以较小总金额为准;框架合同无具体金额的,以有效发票总金额为准。
4、评审过程中,将对全量或者部分发票的有效性进行查验,如提供虚假或经篡改的发票按提供虚假资料认定,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列入负面行为供应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发票有效性的基本要素至少包括:1)购买方和销售方须与有效合同签章的双方单位名称(含分支机构)对应;2)产品名称应与对应有效合同的产品类型相关或者一致,否则不计入业绩;(3)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1月1日和公告发布之日之间,且不早于合同生效日期。
5、凡是合同金额模糊不清或合同签订日期无法判断的均视为该笔合同业绩无效;如合同不只包含上述类似业绩要求的产品,投标人须将上述类似业绩要求的产品单独列出,并提供合同正文或订单或结算单等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入业绩金额之中;或提供相关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含封面、合同金额、标的内容及签字盖章页等),原件备查。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不允许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给第三方。
2.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2.6信誉要求:满足并提供《经营状况承诺书》。
注:以上为必需具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则不能通过本项目的资格审查。以上证明文件必须在应答有效期内,且经年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