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普陀区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索引号 | 113*****002******H/2023-****** | 公开日期 | 2023-06-25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主题分类 |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
统一编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共富工坊”建设,发挥电商在建设共同富裕区示范区中的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推进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商务发〔2022〕92号)《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申报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3〕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专项激励项目资金 ( 以下简称 “激励资金”) 专项用于《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明确2023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二维分配法”资金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36号)文件认定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项目。
第三条 激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激励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农村产品直播销售体系建设方面
重点支持直播间、选品中心、展示中心等搭建;为农村产品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造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
(二)农村产品可电商化提升方面
重点支持农村产品电商品牌、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和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冷链设施配套等供应链建设。
(三)直播电商资源对接和人才培训方面
重点支持开展直播电商资源对接服务活动;吸纳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居民就业,开展直播电商从业人员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等。
第五条 激励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范围
直播销售体系建设、农村产品可电商化、直播电商资源对接和人才培训方面,补助资金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入资金(不含土地款、办公楼建设)的50%。
激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办公用房装修等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费用和运转经费,不得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工作人员差旅费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要严格遵守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严肃纪律,任何单位不得调整资金支持范围、变更用途和金额,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
第七条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与项目建设主体对应,且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激励项目的建设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所有的项目投入原始凭证必须在建设期内方符合补助范围。
第八条建设项目按期完成后,申报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后向区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在收到申请后,区商务局应联合区财政局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激励资金。
第九条申报主体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 ;
(二)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主体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费用证明材料 (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 其他证明材料) ;
(六)其他需提供的项目证明材料。提供凭证如为复印件的,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区商务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激励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和验收,确保激励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做好激励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使用绩效不高的,停止拨付激励资金;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收回已下达的激励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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