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鑫源环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技改项目安全预评价和职业健康卫生预评价服务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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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 请 招 标 文 件项 目 编 号 :
XYJG-2205-B-00-006项 目 名 称 :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升 级改 造 工 程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温 馨 提 示本 提 示 内 容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一如 无 另 行 说 明 ,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30分 钟 内 。二本 项 目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请 适 当 提 前 到 达 。三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前 请 仔 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已 密 封 。四投 标 文 件 应 按 顺 序 编 制 页 码 。五请 仔 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签 名签 署 日 期 。
六请 正 确 填 写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 。 多 标 段 项 目 请 仔 细 检 查 标 段 号 , 标 段 号 与 标 段 采 购 内容 必 须 对 应 。七如 投 标 产 品 属 于 许 可 证 管 理 范 围 内 的 , 须 提 交 相 应 的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八投 标 人 如 需 对 项 目 提 出 询 问 或 异 议 ,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附 件 中 的 询 问 函 和 异 议 函 的 格 式 提 交 。
目 录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4第 三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9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22第 五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23第 六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26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7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我 单 位 现 对 乳 源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改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 项目 进 行 邀 请 招 标 。一项 目 编 号 : XYJG-2205-B-00-006二项 目 名 称 : 乳 源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改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 项目三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简 述 :招 标 内 容 : 乳 源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改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 项目 建 设 地 点 :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侯 公 渡 官 溪 电 站 路 口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公 司 厂 区 内
服 务 期 : 2022 年 月 日 2022 年 月 日最 终 以 通 过 政 府 部 门 认 可 和 备 案 为 准 招 标 范 围 :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的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 。四采 购 内 容 :技 改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 : 共 计 1项五项 目 预 算 : 人 民 币 ******.00 元 六投 标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记 证或 多 证 合 一 证 明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2. 具 备 安 全职 业 健 康 卫 生 评 价 资 质由 省直 辖 市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建 设项 目 安 全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评 价 乙 级 及 乙 级 以 上 资 质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七邀 请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期 限 和 方 式 :被 邀 请 投 标 人 收 到邀 请 函后 , 请 于 2022年 5 月 18 日 8 时 06 分 前 到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侯 公渡 官 溪 电 站 路 口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获 取 邀 请 招 标 文 件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是 否 参 加 投 标 。 在 本 邀 请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表 示 是 否 参 加 投 标 或 明 确 表 示 不 参 加 投 标 的 , 不 得 再 参加 投 标 。八本 项 目 只 接 受 收 到 邀 请 函 的 投 标 人 报 名 。九本 项 目 招 标 结 果 以 向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发 出 的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为 准 。十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5 月 26 日 9: 00十 一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5 月 26 日 9: 00
十 二投 标 及 开 标 地 点 :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侯 公 渡 官 溪 电 站 路 口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限 公 司 。十 三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 谢 维 忠 联 系 方 式 : 139*****650
电 邮 : xieweizhongsgxyhb.com 传 真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2022年 5 月 13 日
附 件 : 确 认 通 知 确 认 通 知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我 方 已 于 年 月 日 收 到 你 方 年 月 日 发 出 的 乳 源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改 项 目 安 全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服 务 项 目 招 标 的 投 标 邀 请 书 , 并 确 认参 加 /不 参 加投 标 。特 此 确 认 。
被 邀 请 单 位 名 称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3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4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5 承 包 方 式 完 成 合 约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服 务 工 作 ,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6 验 收 标 准 符 合 国 家 评 价 报 告 规 范 要 求 , 完 成 项 目 的 行 政 报 批 和 备 案
7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8 分 包 不 允 许9 偏 离 不 允 许10 投 标 报 价 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人 民 币 ******.00元壹 拾 万 元, 否 则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11 投 标 有 效 期 日 历 天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计 起 12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无 需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13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正 本 1份 , 副 本 5份
14 开 标 程 序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检 查 :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密 封 情 况15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依 法 组 建 。16 履 约 担 保 无17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本 项 目 不 收 取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一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招 标 采 购 。2. 定 义2.1. 招 标 人 是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招 标 项 目进 行 招 标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本 招 标 文 件第 四 章 投 标 资料 表中 所 述 的 招 标 人 已 拥 有 一 笔 资 金 或 资 金 来 源 已 落 实 。 招 标 人 计 划 将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资 金 用 于 支 付本 次 采 购 后 所 签 订 合 同 项 下 的 款 项 。2.2.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并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3.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合 法 来 源 的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参 数质 量价 格有 效 期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2.4. 服 务 是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完 成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 其 中 包 括 完 成 服 务 所 需 的 货 物产 品及 须 承担 的 运 输安 装技 术 支 持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伴 随 服 务 。3. 知 识 产 权3.1.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 招 标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其 专 利 权商 标 权著 作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4. 投 标 费 用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均 无 义 务 和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 其 他
5.1. 供 应 商投 标 人向 我 司 咨 询 的 有 关 项 目 事 项 , 一 切 以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本 公 司 书 面 答 复 为 准 , 其 他一 切 形 式 均 为 个 人 意 见 , 不 代 表 本 公 司 的 意 见 。二招 标 文 件6.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与 构 成6.1.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参 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其 实 施 条 例 。6.2. 要 求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服 务采 购 过 程 和 合 同 条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 招 标 文 件 以 中 文 文 字 编 写 。招 标 文 件 共 七 章 , 内 容 如 下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第 三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第 五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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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评 分 体 系 和 标 准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6.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格 式 条 款服 务 要 求 和 技 术 规 范参 数 及 要 求 等。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者 投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 或 被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4.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所 有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7.1.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应 当 在 原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上 发布 澄 清更 正 /变 更公 告 。
7.2.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不 足 15日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7.3. 招 标 人 将 澄 清更 正 /变 更公 告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到 澄 清更 正 /变 更公 告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按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予 以 确 认 。 如 在 24小时 之 内 无 书 面 确 认 则 视 为 同 意 修 改 内 容 , 并 有 责 任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7.4.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更 正 /变 更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三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8. 投 标 的 语 言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资 料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 由 翻 译 机 构盖 章 或 者 翻 译 人 员 签 名 , 两 种 语 言 不 一 致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9.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真 实准 确 地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函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如 适 用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所 有 内 容 。9.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标 段 进 行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可 按 每 个 标 段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 投 标 人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采 用 左 侧 书 本 式 方 式 装 订 , 装 订 应 牢 固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 原 则 上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方 式装 订 。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9.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等 对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
9.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 投 标 报 价10.1.投 标 人 应 按 照第 五 章 用 户 需 求 书中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或 采 购 项 目 服 务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责 任 范 围 进 行 报 价 。 并 按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 及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如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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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 要 求 报 出 总 价 和 分 项 价 格 。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报 出 全 部 货 物 及 服 务 内 容 所 需 的 所 有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10.2. 适 用 货 物 类 项 目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内 容 应 包 含 :10.2.1.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全 部 货 物 及 服 务 内 容 所 需 的 所 有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的 全 部 产 品 价 格服务 价 格应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其 它 税 等 全 部 税 费运 输保 险安 装伴 随 服务标 准 附 件 价备 品 备 件 及 专 用 工 具 价 (如 有 ) 以 及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费 用所 有 风 险责 任 等 其他 一 切 隐 含 及 不 可 预 见 的 费 用 。 如 是 提 供 境 外 的 货 物 , 还 应 包 括 货 物 从 境 外 进 口 己 缴 纳 或 应 缴 纳 的全 部 关 税增 值 税 和 其 它 税报 货 物 境 外 离 岸 价 格国 外 运 输 费国 外 运 输 保 险 费 等 费 用 。 投 标 资料 表 中 对 进 口 环 节 关 税 和 增 值 税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10.3.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并 签 署 合 同 后 , 服 务 期 限 或 供 货 期 内 出 现 货 物或 服 务的 任 何 遗 漏 , 均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
招 标 人 将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10.4.除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另 有 规 定 ,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 得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0.5.除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外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标 。10.6.除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标 。11. 投 标 货 币11.1.如 招 标 文 件 无 特 殊 规 定 ,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2. 联 合 体 投 标
12.1.除 非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中 另 有 规 定 ,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如 果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则 必 须 满 足 :12.1.1.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能 力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者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规 定 的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12.1.2.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等 级 。12.1.3.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必 须 提 供 各 方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承 担 的 工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联 合 投 标 协 议 书后 ,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在 同 一 项 目或 标 段中 投 标 ,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或 标 段投 标 12.1.4.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13.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13.1.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 应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并 注 明 主 体 方 及 各 方 拟 承 担的 工 作 和 责 任 。 否 则 ,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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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证 明 其 满 足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14.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14.1.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其 拟 供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该 证 明 文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图 纸 和 数 据 , 它 包 括 :14.2.1.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14.2.2. 货 物 正 常 使 用 所 必 须 的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 包 括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的 货 源 及 现 行 价 格 14.2.3.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作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应 , 并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特 别 对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所 投 设 备的 具 体 参 数 值 。 投 标 人 在 阐 述 时 应 注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指 出 的 工 艺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标 准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要 实 质 上 满 足 或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5. 投 标 保 证 金15.1.投 标 人 应 按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规 定 的 金 额期 限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部 分 。 如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金 的 ,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5.2.投 标 人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 招 标 人 已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日 内 退 还 。15.3.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后 5 日 内 , 招 标 人 将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15.4.下 列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时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15.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15.4.2. 中 标 后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的 15.4.3. 中 标 人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15.4.4.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15.4.5.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招 标 文 件 认 可 的 情 形 以 外 , 中 标 人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15.4.6.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的 情 形 16. 投 标 有 效 期16.1.投 标 应 自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 并 在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所 述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 视 为 投 标 无 效 。16.2.特 殊 情 况 下 ,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 招 标 人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这 种 要 求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予 以 退 还 , 但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效 期 期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 而 只 会 被 要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本 须 知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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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17.1.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电 子 文 件 和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规 定 数 目的 副 本 ,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复 印 ,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正本或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17.2.电 子 文 件 : 是 指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后 的 投 标 文 件 扫 描 成 PDF格 式 后 拷 贝 至 无 病 毒 无 密 码 的 U盘 或 光 盘 。 电 子 文 件 与 正 本 投 标 文 件 一 同 密 封 。 若 电 子 文 件 与 正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17.3.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17.3.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名 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示 盖 公 章 处 及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应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授 权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
17.3.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涂 改 和 增 删 ,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章 或 签 字 或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才 有 效 。四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识18.1.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18.1.1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与 副 本 可 以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 也 可 以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包 装 在 一 个 密 封 袋 内 。18.1.2 不 足 以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可 从 外 包 装 内 散 出 而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泄 密 的 , 不 认 定 为 投 标 文 件 未 密 封 。18.2.投 标 文 件 的 标 识
18.2.1. 外 包 装 上 清 楚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项 目 名 称项 目 编 号标 段 号如 有的 字 样 。18.2.2. 如 果 未 按 本 须 知 上 款 要 求 加 写 标 识 , 招 标 人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19.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19.1.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本 项 目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19.2.逾 期 送 达 或 者 发 现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招 标 人 应 当 拒 收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撤 销20.1.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修 改 或 者 撤 回 ,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人 。补 充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密 封 后 ,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0.2.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可 撤 销 其 投 标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五开 标 前开 标 与 评 标
21. 开 标 前21.1.招 标 文 件 发 售 期 截 止 后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 经 招 标 人 确 认 后 ,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22. 开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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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招 标 人 在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中 规 定 的 日 期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参 加 。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2.2.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 不 得 开 标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22.3.开 标 时 , 由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招 标 人 工 作 人 员 当众 拆 封 , 宣 布 投 标 人 名 称投 标 价 格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需 要 宣 布 的 其 他 内 容 。22.4.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开 标 时 都 应 当 当 众 予 以 拆 封宣 读 。22.5.开 标 过 程 应 当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记 录 , 由 参 加 开 标 的 各 投 标 人 代 表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22.6.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的 , 视 同 认 可 开 标 结 果 。23.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23.1.评 标 委 员 会 人 数 按 照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确 定 。
23.2.评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首 先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4条 款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审 。 对 初 审 合 格 的投 标 文 件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确 定 的 综 合 评 分 法 或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进 行 评 审 。23.3.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中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本 招 标 文 件第 六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23.4.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义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2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24.1.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投 标 人 是 否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有 无 计 算上 的 错 误 等 。24.2.开 标 时 ,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报
价 表为 准 。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为 准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产 生 约 束 力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错 误 的 修 正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24.3.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资 格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料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4.4.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上 响 应 的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或 优 于 ,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 但 投 标 有不 真 实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24.5.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补 充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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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 在 资 格符 合 性 检 查 时 , 未 能 通 过 资 格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资 格符合 性 审 查 不 通 过 的 , 可 实 行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 以 让 其 核 证澄 清 事 实 。 未 通 过 资 格符 合 性 审 查的 投 标 人 , 不 进 入 技 术商 务价 格 评 审 。 对 投 标 有 效 性 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少 数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做 出 结 论 。 具 体 条 款 详 见 招 标 文 件第 六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资 格符 合 性 评审 条 款。24.6.通 过 资 格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时 , 不 再 继 续 技 术 商 务 评 审 , 本 次 项 目 招 标 失 败 。25.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5.1.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明 显 文 字 或 者 计 算 错 误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需 要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澄 清 说 明 的 ,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该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说 明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答 复 应 加 盖 公 章 或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25.2.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答 复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6.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价26.1.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步 骤标 准 对 通 过 资 格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评 价 和 比 较 , 并 出 具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7.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方 法27.1.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 按 评 审 后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 综 合 得 分 相 同 的 , 按 下 列 顺 序 比 较 确 定 : 1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2 技 术 部 分或 技 术 商 务 部 分得 分 由 高 到 低 3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为 原 则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投 票 确 定 。27.2.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 按 投 标 报 价经 价 格 核 准 后 的 价 格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为 原 则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投 票 确 定 。27.3.除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另 有 规 定 的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标 候 选 人 ,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投 标 报 价 次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人 。27.4.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推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28.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与 中 标 通 知 书28.1.评 标 结 果 经 招 标 人 确 定 后 , 招 标 人 将 在 发 布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媒 体 上 进 行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 公 示 期 为 3
日 。28.2.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 招 标 人 向 其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六异 议 的 提 出 与 答 复29. 异 议 的 提 出 与 答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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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加 盖 投标 人 公 章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异 议 函 原 件 , 逾 期 异 议 无 效 。29.2.投 标 人 对 开 标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29.3.投 标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公 示 期 间 以 书 面 形 式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异 议 函 原件 , 逾 期 异 议 无 效 。29.4.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的 , 其 异 议 应 当 由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所 有 供 应 商 共 同 提 出 。29.5.提 交 异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向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恶意 成 分 。 依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 异 议 者 提 供 的 异 议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异 议 事 项 法 律 依 据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明 确 的 请 求异 议 项 目 名 称编 号投 标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及 其 联 系 电 话异 议 时 间 , 异 议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递 交 异 议 书 时 需 提 供 异 议 书 原 件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应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及 事 项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以 电 话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异 议 。29.6.投 标 人 异 议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捏 造 事 实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材 料 不 能 作 为 异 议 的 证 明 材 料 。29.7.投 标 人 异 议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受 损 害 的 情 况 说 明 及 受 损 害 的 原 因证 据 内 容 等 ,并 对 异 议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29.8.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书 面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商业 秘 密 。29.9.投 标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涉 及 评 审 过 程 或 者 结 果 的 ,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可 以 组 织 原 评 审 委 员 会 协 助 处 理 异 议 事项 , 并 可 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意 见 进 行 答 复 。七授 予 合 同
30. 合 同 的 订 立30.1.除 非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另 有 规 定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参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 合 同 的 标 的价 款质 量履行 期 限 等 主 要 条 款 应 当 与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一 致 。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31. 履 约 保 证 金31.1.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 采 用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形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八其 他3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32.1.投 标 人 之 间 协 商 投 标 报 价 等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2.2.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中 标 人 32.3.投 标 人 之 间 约 定 部 分 投 标 人 放 弃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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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属 于 同 一 集 团协 会商 会 等 组 织 成 员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投 标 32.5.投 标 人 之 间 为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而 采 取 的 其 他 联 合 行 动3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其 投 标 无 效 :33.1.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33.2.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33.3.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33.4.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33.5.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33.6.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3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4.1.投 标 文 件 未 经 投 标 单 位 盖 章 和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34.2.投 标 联 合 体 没 有 提 交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34.3.投 标 人 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34.4.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34.5.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或 者 高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34.6.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34.7.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弄 虚 作 假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35. 投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投 标 无 效 :35.1.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35.2.投 标 文 件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盖 章 的 35.3.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35.4.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预 算 金 额 或 者 最 高 限 价 的 35.5.投 标 文 件 含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35.6.法 律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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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异 议 函 格 式 异 议 函 范 本一异 议 供 应 商 基 本 信 息异 议 供 应 商 :地 址 : 邮 编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邮 编 :
二异 议 项 目 基 本 情 况异 议 项 目 的 名 称 :异 议 项 目 的 编 号 : 包 号 :招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日 期 :三异 议 事 项 具 体 内 容异 议 事 项 1:事 实 依 据 :法 律 依 据 :
异 议 事 项 2 四与 异 议 事 项 相 关 的 异 议 请 求请 求 :签 字 (签 章 ): 公 章 :日 期 :附 件 :序 号 证 明 材 料 名 称 证 明 材 料 来 源 证 明 对 象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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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 议 函 制 作 说 明 :1.供 应 商 提 出 异 议 时 , 应 提 交 异 议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2.异 议 供 应 商 若 委 托 代 理 人 进 行 异 议 的 , 异 议 函 应 按 要 求 列 明授 权 代 表的 有 关 内 容 , 并 在 附 件 中提 交 由 异 议 供 应 商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代 理 事 项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3.异 议 供 应 商 若 对 项 目 的 某 一 分 包 进 行 异 议 , 异 议 函 中 应 列 明 具 体 标 段 号 。4.异 议 函 的 异 议 事 项 应 具 体明 确 , 并 有 必 要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5.异 议 函 的 异 议 请 求 应 与 异 议 事 项 相 关 。6.异 议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异 议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异 议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异 议 函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7. 供 应 商 应 在 提 交 的 证 明 材 料 中 对 异 议 点 的 内 容 作 出 相 应 的 标 识 或 以 醒 目 的 方 式 标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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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合 同 通 用 条 款甲 方招 标 人: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乙 方中 标 人: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根 据 项 目项 目 编 号 :的 采 购 结 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的 规 定 , 经 双 方 协 商 ,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货 物 内 容序 号 商 品 名 称 品 牌规 格 型 号配 置性 能 参 数产 地 数 量 单 价 (元 ) 金 额 (元 )1234合 计 总 额 :元大 写 :合 同 总 额 包 括 乙 方 设 计安 装随 机 零 配 件标 配 工 具运 输 保 险调 试培 训质 保 期 服 务各 项税 费 及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项 目 相 关 的 一 切 费 用 。
注 : 货 物 名 称 内 容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名 称 内 容 一 致 。二合 同 金 额合 同 金 额 为大 写: 元 元。三设 备 要 求1. 货 物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 整 机 无 污 染 , 无 侵 权 行 为表 面 无 划 损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 在 中 国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 交 付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质 量 标 准环 保 标 准 或 行 业 标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中 甲 方 认 可 的 合 理 最 佳 配 置参 数 及 各 项 要 求 货 物 来 源 国 官 方 标准 。3.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如 有 适 用。
4.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 序 列 号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5.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主 机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保 修 手 册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 使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四交 货 期交 货 方 式 及 交 货 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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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 货 期 :2. 交 货 方 式 :3. 交 货 地 点 :五付 款 方 式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要 求1. 本 合 同 的 质 量 保 证 期简 称质 保 期 为 年 , 质 保 期 自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 质 保 期 内 乙 方对 所 供 货 物 实 行 包 修包 换包 退包 维 护 保 养 , 期 满 后 可 同 时 提 供 终 身 (免 费 /有 偿 )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2. 质 保 期 内 , 如 设 备 或 零 部 件 因 非 人 为 因 素 出 现 故 障 而 造 成 短 期 停 用 时 , 则 质 保 期 和 免 费 维 修 期 相 应 顺延 。 如 停 用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60天 则 质 保 期 重 新 计 算 。
3.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通 知 , 乙 方 在 接 报 后 1小 时 内 响 应 , 4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 48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 若 在 48小 时内 仍 未 能 有 效 解 决 , 乙 方 须 免 费 提 供 同 档 次 的 设 备 予 甲 方 临 时 使 用 。六安 装 与 调 试乙 方 必 须 依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 将 设 备系 统 安 装 并 调 试 至 正 常 运 行 的 最 佳 状 态 。七验 收1. 货 物 若 有 国 家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验 收 , 若 无 国 家 标 准 按 行 业 标 准 验 收 ,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整 机 无 污 染 , 无 侵 权 行 为表 面 无 划 损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提 供 进 口货 物 的 报 关 单如 有 适 用。3.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 序 列 号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
所 有 随 设 备 的 附 件 必 须 齐 全 。4.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主 机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保 修 手 册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 使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5. 甲 方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规 范 进 行 验 收 , 必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机 构 参 与 验 收 。 因货 物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时 , 由 本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鉴 定 。 货 物 符 合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的 , 鉴 定 费 由 甲 方承 担否 则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八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1. 乙 方 交 付 的 货 物工 程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 并 且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付 货 物 的 /提 供 服 务 ,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逾 期 15天 以 上含 15天的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要 求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且 给甲 方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接 受 服 务 , 到 期 拒 付 货 物 /服 务 款 项 的 ,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5%的违 约 金 。 甲 方 逾 期 付 款 ,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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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处 理 。九争 议 的 解 决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甲乙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向 甲 方 所 在 地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不 可 抗 力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 以 减 轻 可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 并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一税 费在 中 国 境 内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
十 二其 它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招 标 文 件投 标 文 件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包 括 会 议 纪 要补 充 协 议往 来 信 函即 成 为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电 话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 否 则 ,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三合 同 生 效1. 合 同 自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2. 合 同 壹 式 份 , 其 中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份 。
甲 方盖 章: 乙 方盖 章:代 表 : 代 表 :签 定 地 点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开 户 名 称 :银 行 账 号 :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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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投 标 资 料 表本 资 料 表 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对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及第 三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中 有 关 条 款 所 作 的补 充 和 修 改 。 两 者 如 有 不 一 致 ,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条 款 项 号 内 容对 第 二 章投 标 人 须 知的 修 改 及 补 充 :一说 明2.1 招 标 人 名 称 :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资 金 来 源 : 自 筹 资 金三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0.1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 否 则 , 在 评 审 时 不 予 核 减 。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否 则 , 被 视 为 包 含 在 报 价 总 价 中 。10.2.1境 外 货 物进 口 环 节 关 税 和 增 值 税 : 包 含 。10.4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0.5 不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10.6 不 允 许 附 加 条 件 报 价16.1 投 标 有 效 期 : 90天 。17.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 副 本 五 份 ,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五开 标 与 评 标
23.1 评 标 委 员 人 数 由 5名 单 数 组 成 。23.3 评 标 方 法 : 最 低 评 标 价 法27.3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数 量 及 原 则 :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投标 人 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 投 标 报 价 次 低 的 投 标 人 为 排 名 第 二 的 中 标 候 选 人六授 予 合 同30.1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自中 标 通 知 书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第 五 章 用 户 需 求 书说 明 :1. 投 标 人 须 对 本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服 务 进 行 整 体 响 应 , 任 何 只 对 其 中 一 部 分 服 务 进 行 的 响 应 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标 。一项 目 一 览 表采 购 内 容 数 量 服 务 期 最 高 限 价技 改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价 技 术 服 务 1项 自 合 同 签 订 起 至 通 过 市 级 应 急 管 理局 和 市 级 卫 健 委 认 可 并 备 案 人 民 币 10万 元
二项 目 总 体 情 况 一项 目 名 称 : 鑫 源 公 司 主 工 艺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技 术 服 务 二项 目 地 址 :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侯 公 渡 官 溪 电 站 路 口鑫 源 公 司 厂 区 地 块三项 目 建 设 内 容 :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及 配 套 工 程 建 设三服 务 内 容 一安 全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范 围本 预 评 价 项 目 的 评 价 范 围 为 主 工 艺 技 术 改 造 及 配 套 工 程 项 目 。 根 据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分 析 和 预测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存 在 的 安 全 危 险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他 有 害 因 素 的 种 类 和 程 度 , 并 提 出 合 理 可 行 的 安 全
对 策 措 施 及 建 议 。 二安 全 和 职 业 健 康 预 评 价 内 容安 全 和 职 业 卫 生 预 评 价 的 程 序内 容报 告 格 式 等 应 符 合安 全 评 价 通 则安 全 预 评 价 导 则 建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导 则和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等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1.准 备 阶 段明 确 评 价 对 象 和 评 价 范 围组 建 评 价 组收 集 国 内 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规 章规 范收 集 并 分 析评 价 对 象 的 基 础 资 料相 关 事 故 案 例对 类 比 工 程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等 内 容 。2.危 险有 害 因 素 及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识 别 与 分 析辨 识 和 分 析 评 价 对 象 可 能 存 在 的 各 种 危 险有 害 因 素 和 职 业 危 害 因 素分 析 危 险有 害 因 素 和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发 生 作 用 的 途 径 及 其 变 化 规 律 。3.评 价 单 元 划 分评 价 单 元 划 分 应 考 虑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的 特 点 , 以 自 然 条 件基 本 工 艺 条 件危 险 有 害 因 素 分 布 及 状 况便 于 实 施 评 价 为 原 则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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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 性定 量 评 价根 据 评 价 的 目 的要 求 和 评 价 对 象 的 特 点工 艺功 能 或 活 动 分 布 , 选 择 科 学合 理适 用 的 定 性 定 量 评 价 方 法 对 危 险有 害 因 素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评 价 。 对 于 不 同 的评 价 单 元 , 可 根 据 评 价 的 需 要 和 单 元 特 征 选 择 不 同 的 评 价 方 法 。5.提 出 安 全 和 职 业 卫 生 对 策 措 施为 保 障 评 价 对 象 在 项 目 建 成 或 实 施 后 , 确 保 系 统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和 劳 动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 应 从 评 价 对 象 的总 图 布 置功 能 分 布工 艺 流 程设 施设 备装 置 和 职 业 健 康 保 护 等 方 面 提 出 相 应 的 技 术 对 策 措 施从评 价 对 象 的 组 织 机 构 设 置人 员 管 理物 料 管 理职 业 卫 生 管 理 , 应 急 救 援 管 理 等 方 面 提 出 安 全 管 理 和 职业 健 康 管 理 的 对 策 措 施从 保 证 评 价 对 象 安 全 运 行 和 职 业 健 康 的 需 要 提 出 其 他 对 策 措 施 。
6.评 价 结 论应 概 括 评 价 结 果 , 给 出 评 价 对 象 在 评 价 时 的 条 件 下 与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规 章规 范 的 符 合 性结 论 , 给 出 危 险有 害 因 素 引 发 各 类 事 故 和 职 业 病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严 重 程 度 的 预 测 性 结 论 , 明 确 评 价 对 象 建成 或 实 施 后 能 否 控 制 和 消 除 职 业 病 危 害保 护 劳 动 者 健 康 以 及 生 产 安 全 运 行 的 结 论 。7.预 评 价 报 告安 全 预 评 价 应 符 合安 全 评 价 通 则 AQ8001-2007 与安 全 预 评 价 导 则 AQ8002-2007 等 的 要 求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应 符 合建 设 项 目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评 价 导 则 AQ/T8009-201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T225-2010 及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 GBZ1-2010 等 的 要 求 。 三安 全 预 评 价 专 家 评 审
本 项 目 的 安 全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报 告 需 由 相 关 专 家 组 织 评 审 , 并 提 供 专 家 评 审 结 论 。四服 务 期 要 求本 项 目 必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0 个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并 提 交 经 相 关 专 家 评 审 的 预 评 价 报 告纸 质 版 10 份 ,电 子 版 本 1份 提 供 承 诺 函。五验 收 要 求中 标 人 提 交 预 评 价 报 告 需 经 相 关 专 家 评 审 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等 要 求 , 预 评 价 报 告 必 须 相应 地 通 过 建 设 单 位 所 在 地 市 级 应 急 管 理 局 和 卫 生 健 康 委 的 认 可 和 备 案提 供 承 诺 函。六付 款 方 式1 中 标 人 须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2 中 标 人 按 要 求 数 量 出 具 合 法 合 规 的经 相 关 专 家 评 审 的 安 全 预 评 价 报 告 且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合 法 合规 的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经 招 标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合 同 金 额 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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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1. 本 项 目 比 照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性符 合 性 评 审 , 具 体 条 款 见资 格符 合 性 评 审 表。 对 通 过 初 审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商 务 及 价 格 的 详 细 评 审 最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资 格符 合 性 评 审 表序 号 评 审 内 容1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2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3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已 提 交 的 如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办 理 投 标 的 除 外 4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权 书 的 5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本 项 目 的 最 高 限 价 的 6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投 标 无 效 或 否 决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7 按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不 属 于 投 标 无 效 或 否 决 投 标 的 。备 注 :
1.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资 格符 合 性 评 审 条 款 的 要 求 如 实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对 缺 漏 或 不 符 合 项 将 直 接 导 致投 标 无 效 。 不 通 过 资 格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 不 进 入 价 格 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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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参 考投 标 文 件口
正 本口 副 本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鑫 源 公 司 主 工 艺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项 目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技 术 服 务 项 目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地 址 :
第 28页 , 共 38页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表项 目 名 称 : 鑫 源 公 司 主 工 艺 技 术 升 级 改 造 项 目 安 全 预 评 价 和 职 业 健 康 卫 生 预 评 价 技 术 服 务 项 目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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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提 交 情 况 页 码 范围 备 注有 无一初 审 文 件1 投 标 函2 营 业 执 照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或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4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二技 术 商 务 文 件1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3 技 术 服 务 方 案附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产 品 宣 传 彩 页 4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5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6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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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函致 : 乳 源 瑶 族 自 治 县 鑫 源 环 保 金 属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我 方 确 认 收 到 贵 方项 目 名 称采 购 货 物 及 相 关 服 务 的 招 标 文 件项 目 编 号 :项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地 址 )作 为 投 标 人 已 正 式 授 权 (被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全 名职 务 )为 我 方 签 名 代表 , 签 名 代 表 在 此 声 明 并 同 意 :1. 我 们 愿 意 遵 守 招 标 人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 自 愿 参 加 投 标 , 并 已 清 楚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文 件 规定 , 并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2. 我 们 同 意 本 投 标 自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天 内 有 效 。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被 接 受 , 则 直 至 合 同 生 效 时 止 ,
本 投 标 始 终 有 效 。3. 我 们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并 完 全 明 白 了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附 件 , 包 括 澄 清如 有及 参 考 文 件 , 我 们 完 全理 解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我 们 同 意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不 明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4. 我 们 同 意 提 供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的 有 关 投 标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5. 我 们 理 解 招 标 人 及 招 标 人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并 无 义 务 必 须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或 其 它 任 何 投 标 , 完 全 理解 招 标 人 拒 绝 迟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和 最 低 投 标 报 价 不 是 被 授 予 中 标 的 唯 一 条 件 。6. 如 果 我 们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要 求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则 完 全 同 意 并 接 受 按 投 标 无 效 处 理 。7. 我 们 证 明 提 交 的 一 切 文 件 ,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准 确真 实有 效完 整 的 ,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或 者 夸 大 。 我 们 在 此 郑 重 承 诺 : 在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 如 有 违 法违 规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所造 成 的 损 失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 一 律 由 我 公 司企 业承 担 。
8. 我 们 是 依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 在 法 律财 务 及 运 作 上 完 全 独 立 于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9. 所 有 有 关 本 次 投 标 的 函 电 请 寄 :投 标 人 地 址。备 注 : 1 投 标 函 中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应 当 不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 除 投 标 有 效 期 承 诺 的 时 间 外 , 本 投 标 函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删 改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签 名 或 盖 章: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投 标 人 地 址的投 标 人 名 称在 下 面 签 名 的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姓 名职 务在 此 授 权 本 公 司被 授 权 人 姓 名职 务作 为 我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就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的 招 投 标 活 动 , 采 购 合 同 的 签 订执 行完 成 和 售 后 服 务 , 作 为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我 方 的 名 义 处 理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务 。被 授 权 人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无 转 委 托 权 限 。本 授 权 书 自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字盖 章之 日 起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随 附 1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签 字 或 盖 章: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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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证 明 书同 志 ,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特 此 证 明 。本 证 明 书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与 本 公 司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附 : 营 业 执 照注 册 号:经 济 性 质 :
主 营产:兼 营产:
投 标 人 名 称 :盖 公 章: 地 址 :日 期 :
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编 号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投 标 报 价 人 民 币 元交 货 期小 写 : RMB大 写 :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签 名 或 盖 章: 职 务 : 日 期备 注 :1 中 文 大 写 金 额 用 汉 字 , 如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 分零整正等 。2 投 标 报 价 的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有 效 数 。3 此 表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须 附 在 正副 本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4 此 表 内 投 标 报 价 为 最 终 价 ,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内 不 得 含 有 任 何 对 本 报 价 进 行 价 格 折 扣 的说 明 或 资 料 , 否 则 为 投 标 无 效 。5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具 体 见 第 二 章投 标 报 价及 用 户 需 求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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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编 号 序 号 产 品名 称 规 格型 号 品 牌 原 厂 商 (制 造 商 )及 原 产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元合 计 元备 注12
总 计: 大 写 :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签 名 或 盖 章: 职 务 : 日 期注 :1 中 文 大 写 金 额 用 汉 字 , 如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 分零整正等 。
2.此 表 为开 标 一 览 表 (报 价 表 ) 的 报 价 明 细 表 。3. 所 有 价 格 均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货 币 单 位 填 写 及 计 算 。4. 该 表 格 式 仅 作 参 考 , 投 标 人 的 详 细 报 价 表 格 式 可 自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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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方 案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格 式 自 定: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一公 司 基 本 情 况1. 公 司 名 称 : 电 话 号 码 :2. 地 址 : 传 真 :3. 注 册 资 金 : 经 济 性 质 :4.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及 账 号 :5. 营 业 注 册 执 照 号 :6. 公 司 简 介
文 字 描 述 : 发 展 历 程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技 术 力 量财 务 状 况管 理 水 平 等 方 面 进 行 阐 述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主 要 或 关 键 产 品 介 绍生 产 场 所 及 工 艺 流 程 等 。7. 股 东 及 出 资 信 息序 号 名 称 姓 名统 一 社 会 信 息 用 代码身 份 证 号出 资 额 人 民 币 万 元出 资 方 式 占 全 部 股 份 比例1 注 : 1. 主 要 股 东 或 出 资 人 为 法 人 的 , 填 写 法 人 全 称 及 统 一 社 会 信 息 用 代 码尚 未 办 理 三 证 合 一 的 填 写 组 织机 构 代 码 为 自 然 人 的 , 填 写 自 然 人 姓 名 和 身 份 证 号 。
2. 出 资 方 式 填 写 : 货 币实 物工 艺 产 权 和 非 专 利 技 术土 地 使 用 权 等 。3. 投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占 全 部 股 份 比 例 从 大 到 小 依 次 逐 个 股 东 填 写 , 股 东 数 量 多 于 10个 的 , 填 写 前 10名 ,不 足 10个 全 部 填 写 。 同 时 投 标 人 必 须 附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网 页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公 章 。二投 标 人 获 得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质 和 国 内 外 知 名 厂 商 出 具 的 销 售 许 可 证 明 :证 书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证 书 等 级 证 书 有 效 期我 /我 们 声 明 以 上 所 述 是 正 确 无 误 的 , 您 有 权 进 行 您 认 为 必 要 的 所 有 调 查 , 如 以 上 数 据 有 虚 假 , 一 经 查 实 ,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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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编 号 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主 要 设 备 名 称 合 同 总 价 签 约 及 完 成 时 间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78备 注 : 根 据 评 分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项 目 经 理 及 管 理 技 术 人 员 一 览 表投 标 人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编 号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专 业 经 验 年 限 拟 担 任 职 务 或 承担 工 作 内 容
备 注 : 根 据 评 分 表 的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资 料 。投 标 人 名 称盖 公 章:日 期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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