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雨城区雅州片区公共服务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片区公共服务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征收目的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片区公共服务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片区公共服务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用途有住宅、商业等。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房屋征收部门
雅安市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评估价格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要求腾空并交付房屋。协议签约地点:雅安市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办公点。
七、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在现有安置房中选择,由市房管局公布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楼层、评估价等房源信息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八、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五)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九、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十、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奖励及补助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住宅10㎡以内(含10㎡)部分,按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的85%优惠购买;超过10㎡部分,按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商业用房超面积部分,按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过渡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用自行过渡方式进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分区段,不分结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8元/㎡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先期支付一年;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 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 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 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规定标准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即:一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80元/㎡·月,B段70元/㎡·月;二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60元/㎡·月,B段55元/㎡·月,C段50元/㎡·月;三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40元/㎡·月,B段35元/㎡·月,C段30元/㎡·月;四、五类临街底层街区20元/㎡·月;二层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按以上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至约定交房之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三)搬迁(搬家)费按户(产权证)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补偿10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补助1500 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两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一次。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发搬迁(搬家)补助。
(四)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具体情况按100—300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付。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水电光纤天然气补偿按4880元/户(产权证)计付【包括水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视光纤400元/户(产权证)、天然气3280元/户(产权证)】。
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办法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3 万元/户(产权证)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3万元的10%(即3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3、物管费补助。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按普通商品住宅90㎡,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的物管费补助即3240元。
4、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临街底层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不是商业性质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给予实际经营面积20元/㎡·月—30元/㎡·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住改非经营补助。
十二、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7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补偿款、搬家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依法予以注销。
十五、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限为30日(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联系人:杨钊,联系电话:182*****778。
雅安市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2023年6月20日
一、房屋征收目的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片区公共服务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雅安市雨城区雅州片区公共服务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用途有住宅、商业等。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房屋征收部门
雅安市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人民政府。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为评估价格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要求腾空并交付房屋。协议签约地点:雅安市雨城区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办公点。
七、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方式
(一)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在现有安置房中选择,由市房管局公布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楼层、评估价等房源信息方便被征收人选择。
八、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认定原则。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产权人为被征收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以建设审批对象或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一户产权认定。
(三)征收出租房屋,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五)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
九、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投票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十、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搬家)补偿、奖励及补助等。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因户型等原因可适当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按以下办法结算:住宅10㎡以内(含10㎡)部分,按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的85%优惠购买;超过10㎡部分,按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购买。商业用房超面积部分,按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值购买。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过渡期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2、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过渡费)。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用自行过渡方式进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规定标准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分区段,不分结构,在过渡期限内按每月8元/㎡乘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先期支付一年;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及时发放: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 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 倍发放。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 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安置周转用房。
3、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的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过渡期内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规定标准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即:一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80元/㎡·月,B段70元/㎡·月;二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60元/㎡·月,B段55元/㎡·月,C段50元/㎡·月;三类临街底层街区A段40元/㎡·月,B段35元/㎡·月,C段30元/㎡·月;四、五类临街底层街区20元/㎡·月;二层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三层及以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所在类区补偿标准的30%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类区规定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分区段,不分结构,按20元/㎡.月乘以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计发。
按以上标准计算,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异议的,也可以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他方式进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自腾交被征收房屋之日至约定交房之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三)搬迁(搬家)费按户(产权证)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补偿1000元/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补助1500 元/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两次;选择现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的,搬迁(搬家)补助计发一次。司法强制执行的不发搬迁(搬家)补助。
(四)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根据房屋装修具体情况按100—300元/㎡乘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付。被征收人对装饰装修补偿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按已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水电光纤天然气补偿按4880元/户(产权证)计付【包括水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表600元/户(产权证)、电视光纤400元/户(产权证)、天然气3280元/户(产权证)】。
十一、奖励和补助标准办法
1、积极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可以给予被征收人3 万元/户(产权证)的积极搬迁奖;超过规定时间的,奖励每天按3万元的10%(即3000元)递减,直至不予奖励。
2、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2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房屋产权登记为商业、办公、仓储、生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上浮10%给予货币安置奖励。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土地证件齐全,无任何违法建筑,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3、物管费补助。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按普通商品住宅90㎡,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的物管费补助即3240元。
4、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临街底层合法住宅从事经营活动,但房屋产权不是商业性质的,可按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给予实际经营面积20元/㎡·月—30元/㎡·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住改非经营补助。
十二、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7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后,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补偿款、搬家费及其他费用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十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依法予以注销。
十五、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限为30日(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联系人:杨钊,联系电话:18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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