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物权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6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物权资产

所在地:中卫市、永宁县、石嘴山市、平罗县

债权总额:328,566,104.04元

一、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99,423,570.12元。其中:本金14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7,973,890.62元,其他垫付费用449,679.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海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房产*****.99㎡及综合用地8415.3㎡;中卫市沙坡头区城区四十街坊综合用地*****.8㎡;海原县新区勤政大道05号红宝宾馆院内房产*****.44㎡、商服用地*****.84㎡;海原新区商服用地*****.805㎡,海原县新区勤政大道05号商服用地*****.442㎡作为抵押。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海原新区商住地******.33㎡;中宁县平安东街红宝花园2210.79㎡商业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孙占财、王淑贤、张晓东、孙瑜辰。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04月26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一号,经营范围:水利水电工程二级、房屋建筑工程一级、公路工程二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三级、公路路面工程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以上承包工程范围按资质证核的范围);建筑材料、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烟酒、日用百货零售;会议服务;住宿、餐饮(分支机构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旅游管理服务、旅行社服务、公路旅客运输、信息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土特产品销售;养老服务;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制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服务;园林绿化;大型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孙占财、孙瑜辰。该企业目前为在营(开业)状态,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年,位于中宁县平安东街,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100%持股。该企业工商查询为在营开业。

担保人为自然人:

孙占财,男,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王淑贤,女,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

孙瑜辰,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张晓东,男,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共计四笔,具体情况如下:

2750万元本金:***9年9月1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于***9年9月30日清偿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借款本金2750万元及利息115.8万元(利息自***8年10月21日计算至***9年6月20日至),共计2865.8万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城区四十街坊土地【土地证号:卫国用(***5)第*****号】及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扩建楼19号房屋【房产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共7个】享有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孙占财、王淑贤、张晓东、孙瑜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2020年3月3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执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5000万元本金:***9年9月1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于***9年9月30日清偿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95.29万元(利息自***8年10月21日计算至***9年6月20日至),共计5195.29万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原县新区勤政大道05号红宝宾馆院内土地及房屋【土地使用证:海国用(2009)第66号,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新区字第********号】享有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孙占财、王淑贤、张晓东、孙瑜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2020年3月3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执8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3500万元本金:***9年9月1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于***9年9月30日清偿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利息128.15万元(利息自***8年10月21日计算至***9年6月20日至),共计3628.15万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原县新区勤政大道05号等土地2宗【土地证号:海国用(2008)第69号、海国用(***0)第25号】享有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对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海原新区土地1宗【土地证号:海国用(***0)第*****号】享有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孙占财、王淑贤、张晓东、孙瑜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2020年3月3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执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2850万元本金:***9年9月1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于***9年9月30日清偿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利息103.91万元(利息自***8年10月21日计算至***9年6月20日至),共计2953.91万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为止;二、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对宁夏红宝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滨河大道北侧中卫红宝宾馆扩建楼19号房屋【房产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号、**********号、**********号、**********号、**********号、**********号、**********号共7个】享有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原告农行中宁支行对宁夏红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宁县平安东街红宝花园1#商住楼1-2层14号,3层17号、1-2层16号、8号综合楼1-3层04号、1、3层15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中宁房权证字第6401342805号、6401342806号、6401342807号】享有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孙占财、王淑贤、张晓东、孙瑜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2020年3月30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9)宁05执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项下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权属清晰,具备投资潜力。

二、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9,899,738.22元。其中:本金85,00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417,335.22元,其他垫付费用477,40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为向破产破产管理人申报金额。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座办公楼A2101室1142.31平方米及土地49.67平方米;以其位于杨和镇红星村出让工业土地28950平方米及杨和镇109国道东侧154683.5平方米工业用地、12118.13平方米工业厂房;以其杨和镇红星桥南侧31765.53平方米车间库房、94707.7平方米工业用地;以其位于紫荆花厂区内1654台设备作为抵押;保证人为纳巨波、蒋玉玲、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情况如下:

1.***8年4月18日,原债权人与紫荆花纸业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紫荆花纸业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75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荆花商务中心A座办公楼A2101室1142.31平方米及土地49.67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纳巨波、蒋玉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7年12月7日,原债权人与紫荆花纸业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紫荆花纸业以其位于杨和镇红星村出让工业土地28950平方米及杨和镇109国道东侧154683.5平方米工业用地、12118.13平方米工业厂房提供抵押担保;纳巨波、蒋玉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8年5月29日,原债权人与紫荆花纸业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紫荆花纸业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1350万元,紫荆花纸业以其位于杨和镇红星村出让工业土地28950平方米及杨和镇109国道东侧154683.5平方米工业用地、12118.13平方米工业厂房、杨和镇红星桥南侧31765.53平方米车间库房、94707.7平方米工业用地、紫荆花厂区内1654台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纳巨波、蒋玉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8年7月6日,原债权人与紫荆花纸业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紫荆花纸业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紫荆花纸业以名下杨和镇红星桥南侧31765.53平方米车间库房、94707.7平方米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纳巨波、蒋玉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7年10月20日,原债权人与紫荆花纸业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紫荆花纸业发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2200万元,紫荆花纸业以名下杨和镇红星桥南侧31765.53平方米车间库房、94707.7平方米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纳巨波、蒋玉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8年3月6日,原债权人与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向紫荆花纸业签发发放1年期40%保证金质押银行承兑汇票2000万元;***9年3月5日,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1200.50万元形成垫款。此笔贷款以紫荆花纸业名下杨和镇红星桥南侧31765.53平方米车间库房、94707.7平方米工业用地提供抵押担保,纳巨波、蒋玉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位于宁夏永宁县城红星桥南侧,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生活用纸、工业用纸、文化用纸及卫生保健品;麦秸、芦草的收购(仅限分公司收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有机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肥、水溶性肥料、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国家规定的从其规定)(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744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40.42%,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巨波控股)持股33.83%,法人纳巨波持股22.31%,蒋玉玲持股3.44%。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实际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自然人保证人纳巨波,男,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自然人保证人蒋玉玲,女,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9年10月30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故,该债权诉讼后撤诉,已申报债权,尚未最终确认。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永宁县109国道旁工业地及厂房,整体面积大,资产现状较好,具备投资潜力。

(六)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尚未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内含职工债权,有优先受偿权。

三、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8,107,032.26元。其中:本金8,930,064.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8,872,990.26元,其他垫付费用303,97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占荣、潘琪琛、刘美兰。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3年07月10日,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路华欣房地产公司综合大楼15楼,经营范围:农贸市场管理服务;摊位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0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潘占荣持股98%,潘琪琛持股2%。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实际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6年8月22日,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304-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房屋租赁;金属门窗加工、制作;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2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刘美兰持股73.62%、潘占荣持股26.38%。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实际已停止经营。

自然保证人潘占荣,男,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自然保证人潘琪琛,女,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自然保证人刘美兰,女,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7年10月31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宁0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复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农行宁夏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50000元、利息1885653.75元(计算至***7年8月2日),本息共计31835653.75元,并支付***7年8月3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2.48%计算);二、被告复兴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农行宁夏分行对被告复兴公司、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屋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被告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复兴公司追偿;三、被告潘占荣、潘琪琛、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保证人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00978元,由被告复兴公司、潘占荣、潘琪琛、石嘴山市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美兰负担。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执恢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抵押物房产抵顶本案债务。2021年9月9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执恢7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宁夏汇美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汇美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135,763.44元。其中:本金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0,939,113.44元,其他垫付费用196,650.00 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蔡传富、谭胜利。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3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虹商场一楼,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水暖配件、日用百货、钢材、木材、有色金属(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鞋帽的销售;电器机械、舞台音响设备的安装、零售、批发;柜台出租;家用电器的维修及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蔡传富持股70%、谭胜利持股30%。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实际已停止经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自然保证人蔡传富,男,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自然保证人谭胜利,女,住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7年7月26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7)宁02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汇美公司在***7年8月17日前偿还原告农行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970095.57元(利息计算至***7年6月28日),***7年6月29日之后的利息及复利按年利率9.46125%执行,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二、若被告汇美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原告农行石嘴山分行有权就被告蔡传富、谭胜利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蔡传富、谭胜利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最高额担保2484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案件受理费146650元,减半收取73325元,由被告汇美公司负担。

***7年9月2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7)宁02执1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汇美公司、蔡传富、谭胜利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收入21075522.57元(含执行申请费3210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8月5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执恢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蔡传富、谭胜利名下位于平罗县城步行街富民商场东南角4号楼B区商业用房作价21074286元抵顶本案债务。

2022年6月28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2执恢7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五、宁夏复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坐落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文明北路锦馨家园,商业用房30套,总面积为8089.68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权证号

土地证号

建筑面积(㎡)

用途

结构

备注

1

第D***403298号

石(***4)第60470号

62.91

商用

钢混


2

第D***403299号

石(***4)第60470号

59.31

商用

钢混


3

第D***403293号

石(***4)第60470号

107.26

商用

钢混


4

第D***403289号

石(***4)第60470号

89.61

商用

钢混


5

第D***403291号

石(***4)第60470号

78.28

商用

钢混


6

第D***403281号

石(***4)第60470号

103.17

商用

钢混


7

第D***403294号

石(***4)第60470号

65.50

商用

钢混


8

第D***403297号

石(***4)第60470号

84.22

商用

钢混


9

第D***403282号

石(***4)第60470号

146.60

商用

钢混


10

第D***403286号

石(***4)第60470号

115.29

商用

钢混


11

第D***403290号

石(***4)第60470号

169.25

商用

钢混


12

第D***403292号

石(***4)第60470号

115.29

商用

钢混


13

第D***403283号

石(***4)第60470号

115.29

商用

钢混


14

第D***403285号

石(***4)第60470号

58.28

商用

钢混


15

第D***403287号

石(***4)第60470号

58.67

商用

钢混


16

第D***403288号

石(***4)第60470号

102.87

商用

钢混


17

第D***403296号

石(***4)第60470号

142.51

商用

钢混


18

第D***403284号

石(***4)第60469号

2196.23

商用

钢混


19

第D***403295号

石(***4)第60471号

127.19

商用

钢混


20

第D***403386号

石(***4)第60481号

2713.13

商用

钢混


21

第D***403352号

石(***4)第60471号

120.84

商用

钢混


22

第D***403353号

石(***4)第60471号

106.70

商用

钢混


23

第D***403354号

石(***4)第60471号

113.29

商用

钢混


24

第D***403355号

石(***4)第60471号

99.62

商用

钢混


25

第D***403356号

石(***4)第60471号

192.07

商用

钢混


26

第D***403373号

石(***4)第60471号

169.71

商用

钢混


27

第D***403374号

石(***4)第60471号

159.27

商用

钢混


28

第D***403375号

石(***4)第60471号

151.51

商用

钢混


29

第D***403376号

石(***4)第60471号

140.27

商用

钢混


30

第D***403377号

石(***4)第60471号

125.54

商用

钢混



合 计


8089.68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抵债资产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所在区域人员相对聚集,交通便利。该资产为司法抵债资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产权清晰,具备投资潜力。

六、宁夏汇美商贸有限公司抵债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坐落于平罗县步行街富民商城东南角4号楼B区,性质为商业用房,房产为6179.78平方米,土地2325.95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房权证号

土地证号

面积(㎡)

用途

建成日期/使用年限

1

房权证平字第***2-21793号


6179.78

商业

2005年

2


平国用(***2)字第60279号

2325.90

商业

2043年5月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该抵债资产位于平罗县步行街,人员流动性较强,适合商业投资。

七、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八、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

九、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十、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十一、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3年6月26日

,宁夏

标签: 资产处置 资产 债权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