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应急罚〔2023〕27号海南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应急罚〔2023〕27号海南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应急罚〔2023〕27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海南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宋李建 |
地址 | 海口市琼山区 | 联系 电话 | 133XXXX8748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xxxxxxxBXJ1H |
本单位于 ?2023 年 4 月 21?日对海南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文城镇“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在文城镇“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城镇“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府函〔2023〕173号、《文城镇“12.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相片及海南华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李建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年5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31万元(叁拾壹万元整)人民币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金(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010********,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或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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